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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11(总第6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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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1-004240

分 类:市水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水务局

发布日期:2001-04-24 00:00

名 称:6.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作的通知

文 号: 深水供字〔2001〕95号

主 题 词:

6.关于加强我市二次供水管理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水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1-04-24 【字体:

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各供水企业:

  针对我市供水企业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二次供水管理,预防二次污染,全面提高我市城市供水水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供水用水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现就加强二次供水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供水辖区内所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档案,并根据实际及时予以更新完善。我局曾于1999年5月初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了二次供水设施的普查。各供水企业应对1999年5月1日之后办理有关通水手续的楼宇、小区,统一组织其业主填写《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于7月30日前将完善后的所有二次供水设施档案汇总报市水务局供水管理处。

  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专业清洁机构暂行管理办法》(深水供字〔1998〕10号)规定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洗机构。尚未成立专业清洗机构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符合规定要求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注。

  三、各供水企业已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应保证一年两次的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合格证明。

  四、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经清洗消毒并取得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办理通水手续”的要求,各供水企业在为用户办理通水手续时,必须查明用户具备水质检验合格证明后,方可为用户办理通水手续。各供水企业应将此要求作为保障用户供水水质的必要措施纳入管理程序。

  五、新建楼宇、小区到供水企业办理有关通水手续,应同时填写《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并提交深圳市水质检测中心出具的《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凡未取得《深圳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的,供水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有关通水事宜。

  六、新建楼宇、小区办理通水手续所填写的《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由供水企业负责汇总,并每半年报市水务局备案一次,龙岗、宝安区的供水企业同时报各区水务局。

  七、供水企业供水辖区内进行供水管网改造,取消二次供水设施、采取管网直供的,必须保证用户供水水压等要求,同时应将所取消二次供水设施的地址、数量等详细情况每半年报市、区水务局备案一次。

  八、对于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后进行水质检测,由于供水企业市政管网水质不合格而导致二次供水设施出水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接到市水务局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市水务局。我局将据此调整有关供水企业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的水质综合评价结果。有关二次供水设施重新进行检测的费用由该供水企业承担。

  九、宝安、龙岗区水务局应结合有关法规及本通知要求,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工作。

  十、各供水企业、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及文件要求。我市今年供水企业规范化服务达标工作的检查将把供水企业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

  附件: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注  此条原文为:二、各供水企业应明确企业内部二次供水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尽快成立专业清洗消毒队伍,并取得由我局核发《深圳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许可证》。尚未获得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企业,由其抄表到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专业清洁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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