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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41期(总第6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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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12-04 【字体:

深建规〔2008〕6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建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02     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03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04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05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01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登记内容

  市管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1994年8月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五十九条;

  (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7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第四条;

  (四)《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深建字〔2003〕63号)第十五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以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房屋建筑项目:

  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4.项目已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且验收结果为合格(含配套的燃气工程);

  2.项目已按规定通过规划专项验收;

  3.项目包含消防工程时,已按规定通过消防专项验收;

  4.项目已按规定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5.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已通过电梯专项验收。

  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屋建筑项目:

  1.《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核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提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交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

  9.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提交《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建设单位虽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提交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二)市政公用项目:

  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1份)(所有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0年7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项目提交核验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项目包含燃气工程的提交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2004年2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工程提交验收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办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所有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委托书(原件1份);

  10.项目名称前后不一致的,须有《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11.2000年12月以前开工的项目,提交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2.建设单位发生变更,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登记的,须提交国土与房产部门或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第十五条;《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1),《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的“办事指南”栏目中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有关表格、加盖单位公章,并按本服务指南指引的申请资料清单准备有关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递交申请资料,领取《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

  属于下列情况的,领取业务办理告知,按要求整改或接受行政处罚后,再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重新申请备案:

  1.备案资料不齐全;

  2.建设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

  3.业务办理中心收到质监机构给该项目出具的竣工验收责令整改通知书且未整改完毕的。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备案后发出《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属告知性备案,备案材料有虚假或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房屋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施工许可证号

允许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
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消防验收文件

 

 

 

电梯验收文件

 

 

 

建筑节能验收文件

 

 

 

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应包括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备案情况

 

 

申请单位签收栏

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附表2


深圳市市政公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项目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名称

 

申请备案工程内容

施工许可证号

允许施工范围

施工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申请单位经办人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及邮编

 

申请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

名称

编号

核发机关

日期

竣工验收报告/核验证书

 

 

 

规划验收文件

 

 

 

消防验收文件

 

 

 

环保验收文件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验收证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办理人身份证明

 

 

 

申请单位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单位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法规的规定,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自愿接受有关行政处罚。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单位,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

申请单位(应包括所有建设单位)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以下由备案机关填写

备案工程名称

 

质量监督机构名称

 

备案情况

 

申请单位签收栏

姓名:              日期:             联系电话:     

 

 

02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筑起重机械登记

  一、登记内容

  (一)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

  (二)市管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二、设定依据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发布)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28日建设部令第166号发布)第十七条。

  (四)《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登记。

  四、登记条件

  (一)安装(拆卸)告知:

  1.已经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2.安装(拆卸)单位具有相应的安装(拆卸)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装(拆卸)特种作业人员具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4.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已签订安装(拆卸)合同,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已签订安全协议书;

  5.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已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

  6.已建立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拆卸)单位已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8.安装(拆除)告知材料已报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

  9.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超过《建设部659号公告》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可继续使用的。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二)使用登记:

  1.已经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2.不属于下列任一种情况:

  (1)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且未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为合格的。

  3.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已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

  4.安装完毕安装单位已向使用单位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5.安装完毕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6.安装完毕并由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合格;

  7.制定有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安装(拆卸)告知:

  1.《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原件2份)

  2.《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核通过的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安装(拆卸)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安装(拆卸)单位编制的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安装的建筑起重机械如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二)使用登记:

  1.《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原件1份);

  2.《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租用起重机械的,提交与产权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司机、指挥、司索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原件1份);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原件1份);

  8.建筑起重机械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提交有资质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附表1),《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业务资料处理中心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网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安装(拆卸)告知:

  1.安装(拆卸)单位在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通过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2.向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二)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通过登录“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系统”办理使用登记;

  2.向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提交经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3.符合登记条件的,深圳市施工安全监督站发放《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六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安装(拆卸)告知程序无证件发放;

  (二)使用登记发放《广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有效期为从安装时起至拆卸时止的一个使用周期。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未按照规定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的,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施工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使用建筑起重机械。

  法律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

基本情况

备案证编号

 

经办人及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告知内容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产权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总包单位

 

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安装单位

 

负责人

 

电话

 

安装单位资质证编号

 

资质类别及等级

 

安装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计划安(拆)时间

 

(提交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监理单位审查

安监站核查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有  □没有

2.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有  □没有

3.经审批的安装(拆卸)施工方案及安装(拆卸)时间表

 

□有  □没有

4.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总包单位自行安装的不用提供)

 

□有  □没有

5.租赁合同(仅用于安装告知时有租赁的设备)

 

□有  □没有

6.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没有

7.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证明(仅限于超过一定使用年限的)

 

□有  □没有

8.安装(拆卸)人员名单信息

 

 

姓名

工种

操作证书号

 

 

 

 

 

 

□有  □没有

 

 

 

 

□有  □没有

 

 

 

 

□有  □没有

安装单位意见

  所申报的建筑起重机械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特申请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总包单位

意见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加盖注册章):

年 月 日

业务资料处理中心

资料已签收。

该项目由    组监督,监督科意见等事宜请与  组长联系。

年 月  日

监督科

意见

 

组长:        年 月 日

 

科长:        年 月 日

注:1.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告知市安监站;

2.本告知书一式2份,1份安装单位留存,1份报市安监站;

3.本表仅适用于市安监站监督的工程项目。

附表2

深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


基本

情况

备案证编号

 

经办人及电话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安装告知时间

 

项目名称

 

负责人

 

电话

 

产权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总包单位

 

负责人

 

电话

 

使用单位

 

负责人

 

电话

 

监理单位

 

负责人

 

电话

 

检验检测机构

 

批准人

 

(提交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

监理单位审查

安监站核查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原件)

 

□有 □没有

2.安装验收报告书

 

□有 □没有

3.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报告

 

□有 □没有

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有 □没有

5.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有 □没有

6.操作人员信息

 

 

姓名

工种

操作证书号

 

 

 

 

 

 

□有 □没有

 

 

 

 

□有 □没有

 

 

 

 

□有 □没有

 

 

 

 

□有 □没有

 

 

 

 

□有 □没有

 

 

 

 

□有 □没有

使用单位意见

  所申报的建筑起重机械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定,所提交的资料真实有效,特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负责人:(公章)                          

     年 月 日

总包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

  年  月  日

监理

单位

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加盖注册章):

    年  月  日

业务资料处理中心

资料已签收。

该项目由        组监督,监督科意见等事宜请与      组长联系。

 

         年 月 日

监督科意见

 

 

组长:     年  月 日

 

 

科长:     年  月  日


注:1.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安监站办理使用登记;

2.本表仅适用于市安监站监督的工程项目。

 

03号  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一、登记内容

  建筑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已按规定办理计划立项手续;

  (二)已按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造价的30%;

  (五)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已编制完成。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备案表A》,或《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备案表C》,或《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备案表D》(原件1份);

  (二)计划立项文件(监理招标项目提交前期计划批文,施工招标项目提交新开工或续建计划批文)或财政部门关于建设资金安排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复印件1份);

  (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包括下列情形:

  1.监理招标项目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施工招标的根据拟发包的工程提交以下文件之一:

  (1)基础工程:《桩基础报建证明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单独发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改扩建工程:

  a.属于规划部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或已建房地产改变使用性质许可事项范围内的,提交规划部门重新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部分改建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

  b.无法提交规划部门核准文件的,提交不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的书面承诺,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本次装改工程没有改变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的认定意见(原件各1份);

  (3)其他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注:若暂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招标可在已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和《房地产证》、监理招标可在已提交计划立项文件(复印件各1份)的情况下提交《关于提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承诺书》(原件1份),承诺在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前补齐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五)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

  1.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2.招标机构成员中不少于3人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其中不少于1人的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

  3.近5年内已自行组织完成招标的同类工程项目证明材料,累计工程造价不少于5000万元。

  (六)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提交代理招标合同(复印件1份);

  (七)拟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以下符合邀请招标法定条件的证明材料之一:

  1.因全部由集体资金投资、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集体资金累计超过50%且国有资金不占主导地位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招标人的工商登记证明(原件1份);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且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但因本次发包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的本次发包工程造价的审核文件(原件1份);

  3.因属于经市政府依法确认的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建设工程,不适宜公开招标而进行邀请招标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八)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并提交原件核验;同一项目已向本机关提交过的材料,可不再重复提交。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一)施工公开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备案表A》;

  (二)施工邀请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邀请招标备案表B》;

  (三)监理公开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开招标备案表C》;

  (四)监理邀请招标:《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邀请招标备案表D》。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传报建数据信息,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回执和备案表,在备案表上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并备齐各项申请材料;

  (二)网上报建后5日内(逾期则数据被自动清除),携回执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回执、备案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1.提交材料符合规定,领取《准予备案通知书》;

  2.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领取《不予备案通知书》,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三)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将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和交易大厅信息屏上发布。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招投标程序完成之日止。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

  一、登记内容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已完成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二)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成;

  (三)经批准对投标申请人进行了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已备案。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招标文件(包括单独成册的投标文件否决条款、补充条款、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等招标文件的所有组成部分):

  1.拟通过评标方式确定中标人的工程,提交电子招标文件1份、书面招标文件2份;

  2.无须提交电子招标文件的,提交书面招标文件3份。

  (二)办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深圳市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上述示范文本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文件备案申请;

  (二)业务办理人员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1.提交材料符合规定的,发放《准予备案通知书》及加盖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专用章的招标文件1份;

  2.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发放《不予备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准予备案通知书》,有效期至招投标程序完成之日止。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招标投标程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5非行政许可登记事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一、登记内容

  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1993年11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1995年9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四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

  (一)招标工程已完成招标文件备案;

  (二)招标工程已完成评标工作,并已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规定确定了中标人。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原件1份);

  (二)若设有标底,应提交审定标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可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http://www.szjsjy.com.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建设局。

  九、登记程序

  (一)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申请;

  (二)业务办理人员受理申请并审核材料:

  1.提交材料符合规定,发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和《工程报建缴费通知书》;

  2.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发放《不予备案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提交备案。

  (三)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指定窗口将中标结果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上公布。

  十、登记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有效期至签订施工(监理)合同之日止。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程序完成证明书》后方可进入后续报建程序。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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