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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政〔2008〕431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水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水务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
01 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02 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03 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04 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05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06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01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变更水利工程管理权审批
一、审批内容
水利工程管理权变更审批。水利工程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利工程管理权的变更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及防洪安全等造成不利影响;
(二)接管单位应具备与原管理单位相当或更高级别的水利工程管理技术水平,拥有与原管理单位相同或更多的专业管理人员及管理设备;
(三)管理权变更如影响第三人的合法用水权益,应与该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原管理单位意见或协议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所在区水务主管部门意见(原件1份);
(四)接管单位技术管理水平及能力等情况说明书(原件3份);
(五)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管理权移交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迁移水利设施或允许损坏水利设施审批
一、审批内容
因建设需要迁移水利设施或损坏水利设施审批。水利设施指的是:引水工程或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立方米)以上的蓄水工程及管理房、三防物资仓库等配套设施。
二、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二)《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施工或其他原因,确有必要迁移水利设施或者无法避免对水利设施造成损坏;
(二)制订有专题工程设计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评审或工程咨询机构评估;
(三)影响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采取了补救措施,并承担相关的维修费用;
(四)影响第三人合法用水权益的,已与第三人协商并达成协议。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论证报告(原件3份);
(三)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四)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损害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一、审批内容
小(1)型水库降等、报废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三)《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5月26日水利部令第18号);
(四)《深圳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8〕19号)第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水库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2.因淤积严重,现有库容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3.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取、引、调、蓄水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4.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规定或者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或者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
5.因征地、移民或者在库区淹没范围内有重要的工矿企业、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等原因,致使水库自建库以来不能按照原设计标准正常蓄水,且难以解决的;
6.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造成工程破坏,恢复水库原等别经济上不合理或技术上不可行,降等可保证安全和现阶段实际需要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二)水库报废:
1.防洪、灌溉、供水、发电、养殖及旅游等效益基本丧失或者被取、引、调、蓄水工程替代,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2.库容基本淤满,无经济有效措施恢复的;
3.建库以来从未蓄水运用,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的;
4.遭遇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工程严重毁坏,无恢复利用价值的;
5.库区渗漏严重,功能基本丧失,加固处理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6.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降等仍不能保证安全的。
法律依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水库降等: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水库报废:
1.申请书(原件1份);
2.论证报告(原件3份);
3.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4.水库的资产核定材料(原件1份);
5.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与该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复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自批复之日起1年内不实施的自动失效。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文件后方可办理水利工程降等或报废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登记事项: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审批或登记备案
一、审批或登记内容
核定或调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含5万立方米)的年度用水计划,以及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含3万立方米)的年度施工计划用水计划。考核认证节水型企业(单位)。
达到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标准的企业(单位)用水计划只需备案即可。用水总量不足以上标准的用水计划由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核定、调整和备案。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九条;
(二)《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2004年12月3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三)《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
三、审批或登记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全市年度用水计划、行业用水定额实行总量控制。
四、审批条件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2.节约用水设施验收合格。
(二)既有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经过水量平衡测试确定;
2.用水总量符合全市年度用水计划和行业用水定额及企业发展需求;
3.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计划用水总量符合设计年用水总量;
4.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进行计算。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取得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2.取得建设主管部门的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3.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审核程序;
4.建设工程项目已完成节约用水设施建设报告审核程序。
(四)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因生产经营需要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确需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2.调整幅度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进行计算。
(五)重点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按规定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工作;
2.生活用水不存在包费制;
3.供汽锅炉冷凝水、间接冷却水有回收利用,间接冷却水没有直排;
4.单位产品取水量或万元产值取水量不高于全国先进水平50%以上;
5.未违反规定开采城市地下水;
6.本年度超计划用水累计时间不超过5个月;
7.未违规缴纳地下水资源费等有关费用;
8.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各项定量考核指标不得低于各项考核指标的最低标准水平。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五、申请材料
(一)新用户申请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设计年用水总量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既有用户申请或调整年度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用水节水情况表(原件1份);
3.当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1份,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提交上一年度用水计划通知单复印件);
4.年度用水总量增减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是复印件的验原件);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建设单位申请施工用水计划:
1.用水计划申请表(原件1份);
2.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合法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施工用水节水及排水措施方案(原件1份);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单位用户办理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认证:
1.《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原件1份);
2.水量平衡测试报告书(原件1份);
3.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单位用户节水管理基础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各1份,装订成册),包括:
(1)单位用户节水工作主管领导工作职责、相关文件制度及工作记录;
(2)单位用户确定节水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责任人的相关文件;
(3)节水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和节水管理网络图以及工作记录;
(4)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措施;
(5)用水原始记录(水费发票复印件)和年度用水统计分析报表;
(6)用水情况巡回检查及问题处理记录;
(7)给排水管网现状图,如计划近期改造,应提供改造规划图;
(8)内部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节奖超罚的文件及相关资料;
(9)用水计量管理制度的文件;
(10)近期计量网络图;
(11)用水设备、管道、器具定期检修制度及相关检修记录;
(12)节水设备运行管理制度及运行管理和维修记录。
5.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用水计划备案表》(附表2)、《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附表4)。
上述表格均可到深圳市水务局行政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或深圳节水网(http://www.szjieshui.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或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或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或登记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或备案资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或确认——申请人领取审批或备案文件。
十、审批或登记时限
(一)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三)考核节水型企业(单位)的,为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考核结果,在考核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深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合格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或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核定年度用水计划的,为《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计划通知书》,有效期一年(建设项目施工用水计划不足一年的,有效期截止到建设项目计划竣工之日);
(二)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为《深圳市单位用户调整年度用水计划通知书》,有效期到当年年底;
(三)考核节水型企业(单位)的,为深圳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合格证明文件,长期有效。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
十二、审批或登记的法律效力
(一)供水企业按照核定或者调整的用水计划向单位用户供水;
(二)用户通过国家节水型企业(单位)考核后,其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可不经核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后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年度用水计划每年核定一次。
不定期对节水型企业(单位)进行复查或抽查。
法律依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
附表1
受理编号:
深圳市用水计划申请表
用户编号: 申请日期:
申请类型:□ 下一年年度计划 □ 年度总量调整 □ 年度总量不变 □ 施工用水
□ 建设项目正式用水
申请单位(盖章) |
| 所在行政区域(区、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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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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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1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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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2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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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年计划用水总量(m3) |
| 上一年度计划用水总量(m3) |
| 增减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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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用水总量(m3) | 调整前: 调整后: | |||||||||||||||||||
节水设施验收情况 | 验收日期: 是否备案: | |||||||||||||||||||
水平衡测试情况 |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合理用水水平系数: 测试机构: | |||||||||||||||||||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计划用水量 (m3) | 计划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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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调整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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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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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用水人数增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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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面积增加(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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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量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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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设施增加 | 生产用水设备 辅助用水设备(空调机组或其他) | |||||||||||||||||||
经营性质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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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面积增加(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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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属施工用水及建设项目正式用水的在此栏填写项目概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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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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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水管理机构核定审批办理栏 | ||||||||||||||||||||
办理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附表2
受理编号:
深圳市用水计划备案表
用户编号: 备案日期:
备案类型:□ 下一年年度计划 □ 年度总量调整 □ 年度总量不变 □ 施工用水
□ 建设项目正式用水 □ 节水型企业(单位)
用户名称(盖章) |
| 所在行政区域(区、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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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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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1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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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2 |
| 联系电话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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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年计划 用水总量(m3) |
| 上一年度计划 用水总量(m3) |
| 增减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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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计划用水总量(m3) | 调整前: 调整后: | |||||||||||||||||
节水设施验收情况 | 验收日期: 是否备案: | |||||||||||||||||
水平衡测试情况 |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合理用水水平系数: 测试机构: | |||||||||||||||||
月份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计划用水量 (m3) | 计划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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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备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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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原因 | 用水人数增加(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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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面积增加(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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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量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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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设施增加 | 生产用水设备 辅助用水设备(空调机组或其他) | |||||||||||||||||
经营性质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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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面积增加(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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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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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水管理机构登记办理栏 | ||||||||||||||||||
办理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附表3
受理编号:
节水型企业(单位)申请表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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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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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方式 | 电话: 手机: 传真: | |||||
企业(单位)概况 | 单位性质 | 建筑面积(m2) | 水源类型 | 用水量(m3/d) | 中水设备处理能力(m3/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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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设施情况 | 主要节水设施(节水器具及设备等) | 品牌/型号 | 数量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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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节水措施(可后附材料说明):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提交材料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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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水管理机构考核认证办理栏 | ||||||||
办理意见: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初审意见:
初审人: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 审批意见:
审批人: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附表4
深圳市单位用户年度用水节水情况表
填报日期:
单位名称(盖章) |
| 所在行政区域 (区、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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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编号(20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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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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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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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责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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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年度计划用水量(m3) |
| 上一年度实际用水量(m3) |
| 年度节水总量(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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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衡测试情况 | 测试时间: 年 月 日 | 合理用水水平系数: | |||||||
测试机构: | |||||||||
基本情况 | 所属行业: 产品名称: 生产规模: 建筑物总数:写字楼 栋;商住楼 栋;住宅 栋( 户);厂房 栋;其他 栋。 总建筑面积: m2(其中:商业 m2;服务业 m2;行政事业 m2;住宅 m2); 绿化面积: m2; 计量水表:一级表 个(供水企业收费计量表);二级表 个;三级表 个;四级表 个。 用水量变化特点: | ||||||||||
用水性质比例(%) | 居民生活用水 | 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 工业用水 | 商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 | 特种用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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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水设施情况 | 空调机组: 组; 冷吨/组;补充水量 m3/小时/组; 运行时间: 月/年( 小时/天) 生产(或经营)用水设备:(按照不同用途、数量、运行规律以及用水量情况分别填写,空格不够可附页) 其他用水设施: | ||||||||||
节水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基本规章制度: 项; 主要日常管理工作内容: 实施记录情况: 其他: | ||||||||||
节水技术改造 资金投入情况 | 技术改造内容: 计划投入资金: 实际投入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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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记录和统计台帐情况 | □ 已建立资料可备查 □ 尚未建立 □ 正在建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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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水器具 使用情况 | 基本情况:水龙头 个;马桶 个;淋浴器 个;其他 ; 年度节水器具更换情况:总数 套(个);比例(%) ; 节水器具累计更换情况:总数 套(个);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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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传统水资源 利用情况 | 利用类型: □ 中水回用 □ 雨水利用 □ 污水回用 □ 海水利用 □ 其他( ) 用途: 规模(m3/小时): 处理工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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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用水情况 | 间接冷却水循环利用 | 循环水量(m3/日) |
| 循环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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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水回用 | 回用水量(m3/日) |
| 回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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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重复利用 | 重复利用水量(m3/日) |
| 重复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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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 | 回用水量(m3/日) |
| 回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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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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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间接冷却水循环率是指单位时间(年)内冷却循环水量与冷却水总量之比;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是指单位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之比; 工艺水回用率是指单位时间内工艺水回用量与工艺水总量之比; 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率是指单位时间(年)内用于生产的锅炉蒸汽冷凝水回用水量与锅炉产汽量之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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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主管领导:
05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事项: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
一、审批或备案内容
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及水源不足等情形,需要暂停供水12小时以上的审批。供水企业包括以公共管网向社会公众提供原水、海水、自来水、深度净化饮用水以及处理后污水的企业。
暂停供水时间不足12小时的,备案即可。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二条。
三、审批或备案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或备案条件
(一)审批条件: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及水源不足等情形需要停水;
2.停水时间选择合理,非因紧急情况停水的应避开用水高峰;
3.具有临时供水措施;
4.承诺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拟定有公告方式、公告时间。
(二)备案条件:暂停供水时间不足12小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审批材料:
1.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表(原件1份);
2.拟定的停水公告方案及承诺书(原件1份)。
(二)申请备案材料:
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停水原因、时间、范围等情况。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表》(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水务网(http://www.szwr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审批或备案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或备案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或备案程序
(一)审批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表格——水务局审核——水务局签署审批意见。
(二)备案程序: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口头或书面告知备案。
十、审批或备案时限
(一)审批时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二)备案时限为即日办理。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或备案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同意暂停供水时间超过12小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有效期至停水结束恢复供水时为止。
(二)暂停供水备案,无证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供水企业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停水12小时以上。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供水企业暂停供水审批或备案表
申请单位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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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水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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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停水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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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供水的用户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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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用户的方式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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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采取临时供水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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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水务局供水处意见 | □ 审批 □ 备案 编号: | ||
年 月 日 | |||
备注:停水原因内容较多时可以附页填写。
06号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一、审批内容
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审批。
二、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1995年12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审批条件
(一)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二)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有红线图;
(三)征得供水企业同意;
(四)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合理;
(五)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应制定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取得供水企业同意;
(六)需迁移供水工程的,已取得国土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三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1份);
(二)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和保护措施(原件1份);
(三)供水企业书面意见(原件1份);
(四)施工许可证,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需迁移供水工程的,出具国土部门批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八、审批决定机关
深圳市水务局。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水务局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水务局审核——申请人领取批复文件。
十、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规定。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取得水务局书面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供水工程。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二十九条。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