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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10(总第6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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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4166

分 类:市建设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10-29 00:00

名 称:20.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文 号:深建材〔2000〕17号

主 题 词:

20.关于对建筑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29 【字体:

(2000年12月27日)

各区建设局、各施工、监理单位:

  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我市建设工程中的外墙窗户实行用前检验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墙窗户经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验项目

  (一)铝合金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铝型材厚度;

  (二)PVC塑钢窗:雨水渗漏性能、抗风压性能、PVC型材的低温落锤冲击、加热后状态、加热后尺寸变化率、角强度试验;

  (三)其它种类窗可参照上面项目进行。

  二、抽样要求

  (一)用前检验采取见证方式进行,即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在工地现场抽样,并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

  (二)抽检比例: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须抽取不同类型(推拉、平开)主规格窗各一组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同一工程项目外墙窗户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抽取用量最大的一组主规格窗送检;由不同厂家生产的,须分别抽检。

  三、其它要求

  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外墙窗户检验合格报告,须作为工程竣工资料存档。

 

  注  此处原文为:为治理建筑外墙窗户渗漏水质量通病,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筑防水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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