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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107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10-19 17:2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8〕94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府办〔2008〕9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学校(含幼儿园、教学点以及深圳市辖区内的省属高校,下同)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为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排查整治目标
按照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分类处理、查检结合、突出重点、及时整治的指导思想,切实按教育部、建设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策划,结合我市抗震设防要求,全面排查与整治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隐患,确保2008年12月底前完成排查,2013年底前完成整治,提高全市学校防震减灾能力,消除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安全。
二、排查整治范围与重点
排查整治范围包括全市学校的所有校舍,即目前正由学校管理使用的教学楼、科研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体育活动室(馆)、厕所、浴室等公共建筑设施。
在对全市学校所有校舍进行抗震安全隐患全面排查的基础上,重点对1990年以前建设且未进行抗震设防的、2001年以前建设的砖混结构的、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三类校舍进行排查。
整治重点为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经鉴定及评审确定为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
三、排查整治原则
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与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特区外96所原村办小学标准化改造、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化学校建设、教育发展规划及布局调整、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校园环境美化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整治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以及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和建设资金绩效评价的原则。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排查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市教育局、建设局为召集单位,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民防办、档案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含光明新区管委会,下同)为成员单位的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
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制定本区学校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并上报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相应建立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对本区有关工作的领导与协调,负责本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
五、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局:会同市建设局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审核各区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并上报,具体指导、督促各区开展各项工作,汇总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上报等。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区做好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全面跟进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信息。
(二)市建设局:协同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制定校舍建筑抗震安全隐患排查技术标准指引,确认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建立全市房屋抗震安全检查专家库,组织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所有学校校舍的安全鉴定结果进行评审,负责市财政投资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程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与备案。
(三)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受理特区内福田、罗湖、南山、盐田4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及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原村办小学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立项申请,及时进行专业评审后批复项目建议书和审核项目概算,下达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投资计划。
(四)市财政局:负责监督落实由市财政负担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五)市公安局: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消防审批和消防验收。
(六)市国土房产局:对需办理用地手续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在其获得建设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条件后办理用地手续。
(七)市规划局:对拆除重建的校舍,按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八)市水务局:对涉及土石方工程和排水设施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水土保持方案许可、排水方案审批和排水设施验收。
(九)市环保局:对拆除重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审批手续。
(十)市民防办: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办理民防审批审核手续。
(十一)市档案局:配合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提供有关学校校舍建筑档案资料,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进行竣工资料验收。
(十二)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学校抗震安全排查整治方案。负责本区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开展本区学校基本情况调查和校舍抗震安全检查,委托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的安全鉴定,建立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档案,制定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办理各整治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和报建等报批手续,申请或安排改造资金。负责监督落实由区负担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依法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组织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档案收集和管理,统计工程进展情况并向上级报告等。
六、资金保障
(一)校舍抗震安全检查费用。
学校抗震安全检查费用按市、区对学校的管理权限,由市、区财政对应解决。
(二)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
公办学校的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由学校直接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民办学校的校舍抗震安全鉴定费用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民办学校拒绝鉴定的,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校舍产权所有者或者学校举办者承担。
(三)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
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参照《印发深圳市义务教育学校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115号)执行,即福田、罗湖、南山、盐田4区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解决。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原村办小学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参照《转发特区外96所原村办小学标准化改造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7〕74号)等文件精神确定,即宝安、龙岗两区的原村办小学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投入,光明新区辖区内11所原村办小学的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项目整治资金由所属区财政解决。
其它公办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按现行的学校建设政府投资渠道解决。
民办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由民办学校举办者与校舍产权所有者协商解决。
七、排查整治的方式和措施
(一)排查方式。
本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主要通过查阅档案和实地踏勘等方式,对学校的每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进行逐项检查。
查阅档案方式主要是检查校舍建筑(含构筑物,下同)的竣工(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齐备。实地踏勘方式主要是检查确定校舍建筑的结构形式、主体结构安全状况和地基基础变形等。
经排查有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应立即委托经确认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抗震安全鉴定。为加快工作开展,对需进行安全鉴定的校舍,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有关规定,由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在市建设局认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中选定鉴定单位。
(二)整治措施。
1.对于在排查中发现的工程档案未向市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或移交不完整的校舍建设项目,校舍建设单位、学校主管部门应跟踪追缴档案并落实归档。因档案损毁、丢失以至无法移交的项目,各市管学校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汇总有关项目情况后书面报告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汇总整理后报告市档案局。
2.对于经安全鉴定的校舍,由学校或学校管理部门申请,市建设局组织进行评审,并下达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
3.各公办学校或学校管理部门应结合实际需要,根据建设主管部门下达的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按现行投资途径和程序提出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加固、改扩建、拆除重建)申请,其办学规模参照《深圳市基础教育设施布局规划》及其本区教育“十一五”规划确定,校舍建筑标准按《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与《深圳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指引》执行。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财政部门批准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市政府有关工程招投标、监理、建设、审计等规定组织实施。
4.各民办学校举办者和校舍产权所有者应协商落实建设部门下达的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对需加固处理的校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改造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对处理意见为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的校舍应立即清空。
5.市教育局和各区政府应当建立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校舍档案,同时督促各学校组织落实校舍抗震安全隐患处理意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使用安全。
6.加固处理、改扩建或拆除重建的校舍,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和项目管理
(一)科学制定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规划。各高校、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结合教育发展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实际,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制定科学可行、覆盖全部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的整治规划。确保全面掌握和摸清本区现有的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情况,并建立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的档案,确保档案中每一栋危房均得到改造。对有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师生生命安全的危险校舍必须马上清空,停止使用,抓紧改造。
(二)确保工程质量。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的设计、施工、材料采购、设备安装和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程序,确保工程质量。
(三)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在确保安全、适用的前提下,各高校、各市属学校行政主管部门、各区政府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四)加快建设进度。我市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按照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加快推进,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间。各区政府应将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列入本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前期报批工作,及时落实供水、供电、道路等开工条件,确保按时完成校舍抗震安全整治任务。
(五)加强监督检查。为加快推进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督促检查。实行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作月报制度,建立和落实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作信息通报制度,作为交流情况、推进工作的抓手。各区每月通过月报表及简报向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上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同时,市教育局会同市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消防)、国土房产、规划、水务、环保等部门对全市校舍抗震安全整治工作全过程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考评,并做好迎接上级检查验收工作。市监察、审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对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资金和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
九、责任追究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校舍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校舍抗震安全排查一定要实事求是,严禁借机提高危房鉴定级别行为,对未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全部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或工作不力、扯皮推诿、管理不严、违规操作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和延迟工期的,对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校舍抗震安全整治资金的,严肃查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附件
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 工作阶段 | 工作措施和进度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时间要求 |
1 | 调查、排查阶段 | 1.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校舍基本情况调查。2.建立全市学校校舍资料库。3.选派专家组织校舍抗震安全检查小组,统一编排检查计划。 | 市教育局、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2008年9月30日前 |
2 | 1.各区成立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制定危险校舍整治规划的准备工作。2.各区对辖区内的校舍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建立本区校舍资料库。3.将有关资料报市教育局、建设局,同时报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名单。 | 各区政府 | 市建设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公安局消防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等 | ||
3 | 1.组织开展全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负责市管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2.组织开展市管学校校舍抗震安全鉴定工作。3.督查各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4.建立全市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档案。 | 市教育局、建设局 | 各区政府、市档案局 | 2008年12月31日前 | |
4 | 1.负责开展辖区内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工作。2.开展辖区内校舍抗震安全鉴定工作。3.建立本区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档案。 | 各区政府 | 市建设局、档案局 | ||
5 | 整治项目 准备阶段 | 1.向上级上报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2.督查各区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督促市管学校完成存在抗震安全校舍鉴定工作。3.建立全市存在抗震安全隐患校舍档案资料库。 | 市教育局、建设局 | 各区政府 | 2009年6月30日前 |
6 | 1.完成本区校舍抗震安全鉴定工作。2.根据排查、鉴定结论及处理意见建立危险校舍档案,制定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计划、危险校舍拆除计划、校舍新建项目计划,并将上述档案和计划报市教育局。3.做好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的有关准备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建设局 |
序号 | 工作阶段 | 工作措施和进度 | 主办单位 | 协办单位 | 时间要求 |
7 | 整治项目准备阶段 | 统一安排专家评审会,对经安全鉴定的校舍分批逐栋进行专家评审,根据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 市建设局 | 各区政府(各区建设部门) | 2009年6月30日前 |
8 | 抓紧未立项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编制、申报和审批 | 各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局、教育局 | 2009年12月31日前 | |
9 | 项目规划选址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规划局、教育局 | 2010年6月30日前 | |
10 | 项目用地预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国土房产局、教育局 | 2010年7月31日前 | |
11 | 项目用地方案图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规划局、教育局 | 2010年8月31日前 | |
12 | 项目土地使用合同的签订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国土房产局、教育局 | 2010年9月30日前 | |
13 | 抓紧已立项未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的申报和审批 | 各区政府 |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教育局 | 2010年12月31日前 | |
14 | 项目设计、审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和审批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公安局消防局、规划局、水务局、环保局、民防办、教育局 | 2011年1月31日前 | |
15 | 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建设局 | 2011年6月30日前 | |
16 | 整治项目实施阶段 | 项目的施工建设及验收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建设局、财政局、公安局消防局、水务局、环保局、民防办、国土房产局、规划局 | 2013年10月31日前 |
17 | 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财务决算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财政局 | 2013年12月31日前 | |
18 | 项目的档案收集和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 | 市档案局 | 2013年12月31日前 |
附注:
1.本表根据《深圳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制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阶段、措施、进度、责任单位及时间要求。由于我市校舍抗震安全隐患整治具体每个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不同,“时间要求”栏中为最迟完成时间,各有关单位在每个项目的实施中应尽快推进。
2.各区每月通过月报表及简报向市校舍抗震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上报校舍抗震安全整治项目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