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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35期(总第6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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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10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8-10-19 17:45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 号: 深府办〔2008〕10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8-10-19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全市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府办〔2008〕10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幼儿园办学秩序,铁腕整治安全隐患和无证办学行为,确保少年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全市安全隐患百日大排查行动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无证中小学、幼儿园,是指未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招生办学的中小学、幼儿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在2008年10月10日前予以取缔:

  (一)在未办理合法产权手续的违法建筑内举办的;

  (二)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场所举办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责令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

  (一)办学场所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办学场所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

  (三)办学场所存在建筑安全质量问题,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

  (四)办学场所不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

  情况危急的,应当责令停课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予以取缔。

  四、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中小学、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房产部门要克服困难,提高效率,在本意见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关手续:

  (一)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产权不明确的;

  (二)居住区配套中小学、幼儿园办学场所未按规定移交的。

  办学单位未与产权单位签订承办协议的,由教育部门督促其在3个月内签订承办协议。

  在本条规定的完成相关手续、签订承办协议期间,由教育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办学许可证。

  五、在厂房、综合楼、民宅等场所改变功能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由教育部门核发为期1年的临时办学许可证。

  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没有安全隐患,符合《深圳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其他中小学、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办学许可证。

  七、开展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综合整治工作,由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牵头,教育、民政、国土房产、建设、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全力配合实施。

  (一)本意见规定的取缔工作,由城市综合执法机构负责。被取缔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分流工作,由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负责,教育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将政府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告知被关停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家长,并做好解释工作;

  (二)本意见规定的其他综合整治工作,要在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的统一调度下,市、区教育、民政、国土房产、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集中联合办公、现场受理等形式,出具相关手续、办理许可和登记,加快对各种要件具备的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的疏导工作;

  (三)在综合整治期间,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无证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监管,杜绝发生安全事故。教育、建设、卫生、消防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对无证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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