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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8(总第6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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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148

分 类:市统计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统计局

发布日期:2008-09-10 00:00

名 称:2.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 号: 深统信通〔1996〕83号

主 题 词:

2.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统计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09-10 【字体:


深圳市统计局
转发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注1)、商务部(注2)、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深统信通〔1996〕83号

各区统计局、贸易工业局(注3)、建设局、各建设单位:

  现将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建设部《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6〕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按国家和省的要求,我市新开工和竣工项目进行统计登记时间和范围规定为:从1997年1月1日起,所有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建设及其他投资建设的新开工项目(包括以前年度修缓建后又批准复工的项目,但不含单纯购置)和竣工项目,均须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

  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后,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按所属辖区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开工统计登记。当地发展改革局注4在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要核实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以统计局的签字盖章为准),对未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的建设单位,必须补办后才发给投资许可证。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时,需携带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建设单位办理新开工统计登记后,要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按要求向当地统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当地统计部门也要据情对建设单位进行必要的统计业务培训。

  (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

  1.登记时间和地点: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到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

  2.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办理竣工统计登记手续时,需携带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验收鉴定书等资料,并填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一式三份。统计部门盖章后,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报项目审批部门。

  三、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是提高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需要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统计、计划、经济、建设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相互支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适时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并通过一定的法律、行政手段,将这项工作和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广东省统计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凡不按规定进行登记、报告的,要按《统计法》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广东省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发展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建设局联合通报批评,并酌情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所指的当地政府统计部门,市一级是指深圳市统计局,联系电话:82107244;区一级是指各区统计局,联系电话:罗湖区25666214、福田区82911766、南山区26569003、宝安区29996531、龙岗区28949819、盐田区25227043。

关于修订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和竣工项目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

国统字〔1996〕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统计局、计委(计经委)、经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固定资产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情况,1991年,国家统计局、国家计委、建设部、建设银行联合下发了统固字〔1991〕34号文件,对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制度作出了具体要求。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很理想。主要原因一是各地重视不够,措施不力,特别是各种类型的开发区中的建设项目问题较大;二是有些地区由于协调困难及经费、人员不足,至今尚未执行建设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三是由于原开工、竣工报告制度统计登记起点(5万元以上)太低,工作量太大,不便操作,因此在去年国务院检查组对500万元以上新开工项目进行大检查中发现了不少的问题。以上情况表明原开工、竣工统计报告制度已不能满足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宏观调控的需要,特别是不能满足对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的需要。为了完善新开工项目和竣工项目统计登记制度,确保新开工项目统计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邹家华副总理关于新开工项目的批示精神及国务院有关综合管理部门的建议,决定对统固字〔1991〕34号文件进行修订,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进行统计登记的时间和范围

  从1997年1月1日起,凡是计划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包括跨省区项目),房地产建设项目及其他投资建设项目,均实行开工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登记,但仍应进行正常的投资统计。

  二、进行统计登记的办法

  (一)开工统计登记。凡上述范围内各建设单位,在向当地计委办理投资许可证之前(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到各级经贸委或经委下达的计划后),必须到同级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填写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表;相应建立投资统计制度,布置投资统计报表。各级建委(建设厅)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应验证该工程是否办理了统计登记(以加盖公章为准)。凡未办理统计登记手续的建设工程暂缓施工。跨省区项目的开工统计登记,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

  完善开工统计登记制度是搞准建设项目统计源头,确保新开工项目及时、准确上报的重要措施。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新开工统计登记表的备案管理,大力开展建设项目在职统计人员的培训。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投资统计工作。建设项目开工登记后,要按照现行统计制度,按时向当地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如有调动,必须选配适当人员接替,统计工作不得中断。

  (二)竣工统计登记。建设项目在全部建成投产或竣工后,必须按照国家计委制发的《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办理,统计部门参加验收会,并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各项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资料予以核查,提出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投产并完成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主要验收资料报送统计部门登记备案,全部竣工项目在报送验收资料的同时填报竣工统计登记表。

  三、检查监督和处理

  新开工项目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报告制度,是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便于统一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见附件1)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见附件2)的表式、有关制度和指标内容由国家统计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和解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对于建设项目开竣工报告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级统计部门要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办理登记、报告手续或不如实登记、报告内容的,按《统计法》和地方统计法规查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统计部门商请同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建委(建设厅),联合发出通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限期整改。跨省区项目的检查监督和处理,由国务院有关归口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有关罚款规定可比照地方统计法规执行。

  国家统计局将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成立临时检查组,不定期地对各地新开工项目的统计登记和竣工统计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通知》精神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四、加强协作和配合

  为了充分发挥统计工作的信息、咨询、监督作用,搞好优质服务,各级计划、建设、统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加强协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主动、全面地向计划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资料,以满足计划管理需要。各级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下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计划,要及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为统计部门开展这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新开工统计登记表

建设单位(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类别
 
隶属关系
 
建设性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筹建阶段完成投资(万元)
 
建设规模(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
 
设计工期(月)
 
主要资金来源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单位、批准文号
 
项目资本金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
 
统计部门意见
 
统计编号(章)
 
填表要求
1、本表一式三份,由统计部门制表,在办理建设项目新开工手续的同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统计局登记,所在地统计局编号盖章后,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报项目审批部门,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
2、设计任务书审批单位为最终审批单位。

统计人员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邮政编码:

  附件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统计登记表

建设单位(章):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种类
 
隶属关系
 
建设性质
 
计划总投资(万元)
 
累计完成投资(万元)
 
建成投产时间
 
主要资金来源
 
全部竣工时间
 
建设规模(新增能力或效益)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统计人员
 
统计部门意见
 
统计编号(章)
 
填表要求
1、本表一式三份,由统计部门制表,在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统计局登记,所在地统计局编号盖章后,一份由建设单位留存,一份报项目审批部门,一份由统计部门存档。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须上报国家统计局投资司。

统计人员联系电话:                 建设单位邮政编码: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国家发改委(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2  此处原文为:国家经贸委;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商务部(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3  此处原文为:经济贸易局;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贸易工业局(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注4  此处原文为:计划局;因机构名称变化,现已改为发改局(下同,不再另行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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