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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7(总第6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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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劳动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20 【字体:

深劳〔1999〕228号


深圳市劳动局
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

深劳〔1999〕228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市保税区管理局、龙岗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全市各用人单位:

  自1999年7月1日起,全国已正式启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近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国家计委、财政部也调整了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为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现就我市加强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从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版职业资格证书,旧版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一律停止核发,此前按国家规定已核发的旧版证书依然有效。

  二、从10月1日起,我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填写内容(含汉字、数字、日期)一律用打印机打印,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要严格按照要求打印证书。对未经打印的职业资格证书,市劳动局一律不予核发验印。证书的打印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的要求进行。

  三、填写评定成绩,须先将分数小数点后一位四舍五入,再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的具体规定填写。

  四、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的规定执行,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办理职业资格证书时按每本证书4元的标准向市劳动部门交纳证书工本费。

  特此通知。


  附: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略)

  2.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的通知》(粤价〔1999〕11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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