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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6(总第6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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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08-15 【字体:

深技监〔1997〕51号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注1)等级证书评审办法》等规定的通知

(1997年5月16日)

深技监〔1997〕51号

各有关单位:

  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注2已废止内容),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维修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护维修企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维修市场秩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供维修服务的企业,可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向市维修行业管理机构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3)。 

第二章  评    审

  第三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评审工作,并委托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注4)承担日常评审工作,包括:

  (一)受理、审核维修企业的申请;

  (二)组织对维修企业的申请进行现场评审;

  (三)负责《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发放、复审(注5)、晋级、降级以及收回证书等工作。

  第四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维修业务项目相适应的维修、检测设备和维修场所;

  (二)具有与维修业务项目及其规模相适应的维修技术人员,维修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市、区劳动管理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上岗资格证书;

  (三)具有保证维修服务质量的内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作业场地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和城管的规定要求。

  申请晋级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必须有良好的服务记录,并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没有被处罚记录。

  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一起参加评审。评审员任职资格须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认可(注6)。

  第六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的依据是《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第七条  (此条废止)(注7)。

第三章  复审和晋级

  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实行复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在证书到期前一个月申请复审,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审工作;复审合格的,换发新一年《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技术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注8)。

  获较低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企业,自获得《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之日起满一年的,可申请晋级,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维修企业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
要求
1
企业管理(25分)
 
1.1
守法经营(5分)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行政措施。
1.2
内部组织机构(5分)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明确,运行有效。
1.3
管理制度(15分)(此项必须达到9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1.使用规范的维修合同,明示对顾客的质量承诺条款。(3分)
2.明示维修服务项目和明码实价的收费标准。(3分)
3.落实保证维修产品质量的检验制度。(3分)
4.有保证使用合格零配件的措施。(3分)
5.规定合理的保修期,有维修后的服务制度。(3分)
2
维修工作及服务质量(30分)
此项必须达到21分才能获得资格证书
2.1
维修工作(15分)
 
2.1.1
维修情况记录(3分)
有维修过程的原始记录:包括维修品的进店检查情况,出店检验结果及维修过程主要内容的记录。
2.1.2
维修质量和返修
(8分)
保证维修后产品能正常使用,安全性能符合要求,有便于查询的返修情况记录。
2.1.3
其他制度执行(4分)
能较好的执行各项制度和履行服务承诺。
2.2
投诉及处理(15分)
1.有处理投诉的制度和方法。公布投诉电话。(3分)
2.有处理投诉情况的真实记录。(4分)
3.能妥善处理顾客投诉。(8分)
3
人员素质(18分)
 
3.1
维修人员(4分)
应持有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上岗证书,辅助工也应具备基本的专业常识和较规范的操作技能。
3.2
技术人员配备
(7—10分)
1.工程师(技师)1人,助工(高级技工)2人,技术员(中级技工)3人以上。(10分)
2.助工(高级技工)1人,技术员(中级技工)2人以上。(7分)
3.技术员(中级技工)1人,初级技工1人以上。 (5分)
3.3
人员培训(4分)
有维修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并付诸实现,以及相应的培训记录。
序号
评审内容
要求
4
仪器设备(18分)
 
4.1
设备情况(10分)
应配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2
检定情况(4分)
计量器具应有周期检定和检定合格证书。
4.3
设备状况(4分)
在用设备状态良好。
5
环境条件(9分)
 
5.1
维修场所条件(2分)
维修场所内的采光、湿度应满足技术条件。
5.2
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控制(2分)
维修场所周围环境污染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三废”处理应符合环保规定的要求。
5.3
工作场所的布局
(4分)
1.维修场所的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既方便又安全。
(2分)
2.维修场所的设施和布置符合相应安全规范要求,整齐美观。(2分)
5.4
环境卫生(1分)
维修场所内保持清洁,不放置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附:技术等级标准:一级:91-100分;二级:81-90分;三级:71-80分。

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第一批,略)

(废止内容)

 

  注1  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修订,根据修订后《办法》第十三条,“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已修订为“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故在此进行相应修改,删除“资格”二字,以下均作此修改。

  注2  此处原文为:《深圳经济特区维修产品管理目录》。

  注3  此条原文为:第二条  凡从事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产品维修的维修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一年后,应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未列入《维修产品管理目录》的,也可按上述规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注4  原委托单位为“深圳市维修行业技术管理所”,根据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质量保证中心(市服务行业技术管理所)转企后职能划转的批复》(深编〔2006〕第121号),其职能现由“深圳市认证与维修质量监督所承担”,以下均做此修改。

  注5  此处原文为:“年审”,因修订后的《深圳经济特区维修行业管理办法》已取消年审制度,故改为“复审”,以下均作此修改。

  注6  此条原文为:第五条  技术等级现场评审至少须有3名(含3名)以上评审员参加,申请一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二级《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申请三级《维修企业技术等级证书》的维修企业评审时,至少要有一名具备初级技术职称的评审员参加。

  注7  此条原文为:第七条  维修企业申领《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应提出明确的等级申请。

  注8  此条原文为:第八条  《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实行年审制度,获得《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的企业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市维修技术管理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年审工作;年审合格的,在《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降低《资格等级证书》的等级或收回《维修企业技术资格等级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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