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8年政府公报 > 2008年增刊·5(总第610期)
深人发〔1999〕27号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
关于在人才引进过程中认真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通知
(1999年4月1日)
深人发〔1999〕27号
各区人事局、各有关单位(注1):
为了加强深圳市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及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申报人才引进材料过程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1982年4月1日以后超生的人员一律不得调进。
二、凡申报人才引进材料,均须提供原工作单位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并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部门加盖意见。
三、凡已婚者须提供《结婚证》,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具体材料:
(一)已生育一孩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和女方的“节育措施证明”。
(二)已生育二孩的,须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有关生育政策文件(双胞胎除外),并出具《申请二孩审批表》、《二孩生育证》及男女一方的“节育措施证明”(注2);生育双胞胎的须提供《出生证》。
(三)再婚家庭的,除按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离异或丧偶的,除按已生育子女数提供(一)、(二)项材料外,还须提供《离婚证》或《死亡报告书》及户口注销证明。
四、凡属已婚女性(49周岁注3以下)调进,必须到深圳市市、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妇检。
五、凡怀孕或已生育二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及以上的,在市人事局办理调动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市人口计生局核实;在区人事局办理调动的,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区人口计生局核实(注4)。
六、安置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及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录用公务员(注5)(非深圳户籍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注1 此处原文为:各区人事局、市属及驻深内联各单位。
注2 此处原文为:《结扎证》。
注3 此处原文为:40周岁。
注4 此条原文为:五、凡已婚并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含双胞胎)的,均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深圳市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龙岗、宝安两区可到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核实。
注5 此处原文为:国家公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