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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4(总第6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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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188

分 类:市教育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6-25 00:00

名 称:3.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 号: 深教监字〔1997〕1号

主 题 词:

3.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8-06-25 【字体:


深圳市教育局  深圳市物价局  深圳市纠正行业  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的通知
(1997年5月21日)

深教监字〔1997〕1号

各区教育局,市教育局直属各中小学、幼儿园:

  近年来,我市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作为纠风专项治理的重点,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巩固治理成果,进一步探索标本兼治的有效途径,加强学校收费管理,使其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经反复调查研究,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主管教育部门反映。

深圳市公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

  一、规范收费的目的、要求

  规范学校收费是为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教育事业发展。为此,必须纠风肃纪,依法治教,杜绝违规收费,规范收费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做到取信于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二、违规收费的种类

  规范学校收费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教监〔1995〕2号)、《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粤府〔1994〕66号)、《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凡违反上列文件所规定的收费行为都属于违规收费,即“乱收费”。判定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政策界限有下列十项:

  (一)越权立项收费。

  学校收费(包括应收费、代收代管费)项目、标准的确定、调整,均由市教育局提出,经市物价局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其他部门和镇政府及学校、社团、个人都无权自行立项收费。凡未经合法审批机关审批立项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二)擅自恢复已取消项目的收费。

  国家和市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按照这些项目收费。凡擅自恢复或变相按照明令取消的项目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擅自分解项目,重复收费。

  严禁将同一收费项目分解后重复收费。凡分解项目的重复收费,均属“乱收费”。

  (四)擅自把职能任务转变为有偿服务。

  学校必须按照法定的教学计划,保质保量按时上好每一堂课。凡把教学计划内的职能任务转移到课外进行有偿服务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五)擅自扩大收费范围。

  学校必须严格按经审批、立项的收费项目收费。凡学校擅自超越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以及校外任何部门、个人向学生的乱摊派或搭车收费,均属“乱收费”。

  (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学校收费中经审批立项的合法收费项目一般均有明确的收费标准界限。凡超越规定、擅自提高标准的学校收费,均属“乱收费”。

  (七)擅自提前收费。

  按照规定,中小学按学期收费,幼儿园按月度收费,不得擅自提前收费和没有计划的随时随意收费。凡擅自提前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八)违反证件管理规定。

  按规定,所有学校收费均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公开悬挂并按《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标准收费;学校收费经办人员须办理《收费员证》,并在执行收费时出示《收费员证》;学校收费必须安民告示,先书面通知家长,交费时如实填写《深圳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费登记手册》并及时知会家长阅签名,接受监督。凡不出示、不申领、不及时换领以及涂改、伪造《收费许可证》的收费,或没有《收费员证》的其他人员收费,以及没有在《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上登记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九)违反入帐管理规定。

  学校一切收费必须纳入学校帐户严格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收费设立帐外帐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凡违反收费入帐管理规定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十)违反收费票据规定。

  所有学校收费,均需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规定使用的票据,即有统一编号和套印有“×××财政局收费票据专用章”的票据。凡不给交费人开具票据和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规定使用的票据以及使用假发票的收费,均属“乱收费”。

  三、应收项目和标准限定

  (一)规范应收费类的关键是严禁超标准收费。应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市教育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二)规范学校收费,必须坚决执行原国家教委的“五不准”规定(教监〔1995〕2号),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严格遵守,落到实处。

  (三)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不收学费、不招择校生的原则;学校不得巧立名目举办收取费用的“快班”、“重点班”、“提高班”、“超常班”。

  (四)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严格遵守“三限”政策,即: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录取分数以当年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招收择校生的人数应控制在全市公办高中当年招生计划指标的15%以内,各公办高中择校生数控制在本校招生计划指标的20%以内,公办高中各班学生额不得超过55人。择校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改善学校的办学条件,一律不得挪作他用。

  四、代收项目的严格控制

  (一)规范代收费类的关键是严格控制收费立项。学校为学生统一代收代管的费用,严格限定于经物价部门审定的项目。代收代管费的标准一般都经过核定;个别规定“按实计收”的代收代管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二)规范代收费立项的重点是严格控制收费性办班。初中和小学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教委的新课程教学计划,不准举办各种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为高中部分学生举办收费的补习班、补课班,必须经过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才能办理,而且要坚持自愿原则;并只允许在节假日、双休日举办,由学校统筹安排;周一至周五不允许安排收取费用的各种补课活动。

  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节假日和双休日期间,可根据家长要求和学生自愿,向市或区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举办以素质教育为目的的兴趣班。兴趣班的收费要合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为避免造成学生的学业负担过重,在每个双休日内,每生参加兴趣班的时间限定在半天以内。

  (三)经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和规定使用的教学课本、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或增加;从1997年春季教材发行期开始,停止预收中小学教材书款;不准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和使用未经审定批准的习题集、测试手册、学科知识书刊杂志和文具用品;对社会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学校有权抵制,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提请政府纠风办和监察部门予以制止和纠正。不准把社会对学校的乱摊派转嫁到学生头上。

  (四)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活动等必要的临时性收费(如春游、秋游、组织看电影、游泳等)要以勤俭节约为本,坚持不盈利原则,并做出成本核算,定出合理标准,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收费情况记入《学生交费登记手册》中的“其它收费”栏目。

  五、赞助捐集资的基本原则

  教育赞助、捐资助学是国家政策允许的,应予以鼓励。捐资赞助是指单位、社团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人士给学校或指定给某学校(园)捐资赠物。规范捐资赞助的关键是:不准与学位挂钩,不准与招生录取同时进行,坚持完全自愿、量力而为的原则。捐赠办法及其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办学属政府行为,必须由政府部门操作,任何学校(园)不得自行向社会、单位和个人发起集资办学的活动。

  六、违规收费的处罚规定

  对于违规收费,除按《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外,教育主管部门还将视其情节轻重扣减违规学校的非维持性财政拨款,并追究校长责任,给予通报或纪律处分;对具体责任者要取消其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资格。在各项评估工作中对学校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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