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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3(总第59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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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567

分 类:市发展改革局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08-05-21 00:00

名 称: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计投资〔1997〕1号

主 题 词:

1.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8-05-21 【字体:


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年1月2日)

深计投资〔1997〕1号

市属各单位、各区计统局、华侨城、南深总、中央各部及各省市驻深单位:

  现将国家发改委(注1)《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和《暂行规定》的要求,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国有单位经营性项目的立项必须先确定项目法人,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否则,不予批准立项。

  二、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在建设阶段的全过程必须强化投资责任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是:

  (一)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基本建设项目,其主管单位在建设阶段必须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建设工作,落实项目负责人,并组建相应的项目管理单位,由管理单位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竣工交付使用,实行全过程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必须熟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并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建设项目管理经验。

  (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资概(预)算审计,报市投资主管部门(注2)认定后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经审计和认定的概(预)算投资的项目不列入年度计划。

  (四)政府投资是指令性计划,各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执行,不得擅自更改和变动。

  (五)政府投资项目在开工前、施工过程及竣工后均必须进行财务跟踪审计监督,按专款专用和实际工程量进度拨款。

  (六)(此项已废除)(注3)

  附:国家计委印发《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计建设〔1996〕673号,全文略)

 

  注1  此处原文为:国家计委。

  注2  此处原文为:市计划主管部门。

  注3  此项原文为: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因人为因素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按《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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