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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龙委办〔2008〕11号
龙岗区百名高新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一支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高新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名高新技术人才选拔培养,是指未来10年内,根据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领域选拔一批技术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作为培养对象,经过有计划的培养和锻炼,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使其成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各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采用政府投入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包括电子信息、现代生物医药、新材料结构和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精细化工等为主体的、符合我区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100名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选拔培养高新技术人才,每2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每周期重点培养20至35人。同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培养人数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选拔方法
第五条 面向注册地在龙岗区的企业科技人才进行选拔。选拔工作要突出优势产业,兼顾行业均衡。
第六条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科技事业的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解决专业领域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申请人与所在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并承担具体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通过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培养对象,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四章 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牵头成立百名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高新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制定评审标准和组织评审,负责对人选的审核与考核,对企业落实培养措施的检查、过程跟踪、督促和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对培养对象,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与所在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在企业应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为培养对象成长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关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专业辅导报告,组织、支持培养对象参加技术研讨会和深造。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采取相关措施,支持培养对象开展技术创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二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在科技立项、专利申请及实施、成果转化等方面,向培养对象倾斜。
第十三条 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跟踪考核工作;每一个周期完毕后,对培养对象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程度和所在企业发展成绩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科技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