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增刊·2(总第593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8年政府公报 > 2008年增刊·2(总第593期)

6.龙岗区百名高新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23 【字体:

深龙委办〔2008〕11号


龙岗区百名高新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养一支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的高新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名高新技术人才选拔培养,是指未来10年内,根据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在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相关领域选拔一批技术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作为培养对象,经过有计划的培养和锻炼,提高专业水平和创新能力,使其成为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各领域的技术带头人。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采用政府投入和企业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培养包括电子信息、现代生物医药、新材料结构和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精细化工等为主体的、符合我区产业需求的高新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100名技术带头人。

  第四条  选拔培养高新技术人才,每2年为一个选拔培养周期,每周期重点培养20至35人。同时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对培养人数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三章  选拔方法

  第五条  面向注册地在龙岗区的企业科技人才进行选拔。选拔工作要突出优势产业,兼顾行业均衡。

  第六条  选拔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科技事业的精神;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创新能力,有解决专业领域核心技术或者关键技术的能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申请人与所在企业有合法劳动关系,并承担具体的研发项目。

  第七条  区科技局根据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通过组织评审,初步确定培养对象,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四章  培养和管理

  第八条  区科技局牵头成立百名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负责高新技术人才的选拔培养工作,制定评审标准和组织评审,负责对人选的审核与考核,对企业落实培养措施的检查、过程跟踪、督促和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  对培养对象,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与所在企业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所在企业应在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为培养对象成长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开展关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等专业辅导报告,组织、支持培养对象参加技术研讨会和深造。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人才培养领导小组采取相关措施,支持培养对象开展技术创新、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十二条  区科技发展资金在科技立项、专利申请及实施、成果转化等方面,向培养对象倾斜。

  第十三条  建立培养对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跟踪考核工作;每一个周期完毕后,对培养对象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程度和所在企业发展成绩进行评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科技局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