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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308
分 类:龙岗区专刊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3 00:00
名 称:3.龙岗区百名医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文 号:深龙委办〔2008〕11号
主 题 词:
龙岗区百名医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人才强区战略,提高卫生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卫生人才队伍,为龙岗区卫生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选拔培养一批医学水平较高、医德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优秀中青年医学人才,通过专业培训、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式,经过有计划的培养和锻炼,打造一支有影响力的“名医”团队,发展一批在区内外有影响力的医学重点学科,推动全区医学学科又好又快跨越式发展。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以提高医学学科人才素质为核心,以优化人才结构为主线,以培养能够真正带领医学学科发展的临床实用型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为重点,未来5至10年内选拔培养100名医学学科带头人。
第四条 医科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分两个阶段。2008年至2012年为第一个阶段,计划选拔培养75-80名学科带头人;2013年至2017年为第二个阶段,通过选拔培养、调整充实达到100名学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具体学科由区卫生局研究确定,具体学科的培养人数按年度下达,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通过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示范、激励、凝聚和辐射作用,全面提高我区卫生人才素质,优化人才结构,提升龙岗区医疗卫生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章 选 拔
第六条 选拔培养对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治学态度严谨,有高尚的医德医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奉献卫生事业的精神;
(二)属在龙岗区国有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本学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管理人员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和技能素养,较强的自学能力、创新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较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在龙岗区卫生系统本医学学科领域影响较大,成绩突出,能引领学科发展,真正起到带头作用;
(四)男50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
第七条 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学科带头人:犯有严重错误,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3年内发生了医疗事故的人员。
第九条 区卫生局成立医学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引进、使用、考核、评审、检查、管理以及相关政策办法的研究制定等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不同医学学科的实际,负责组织制定《龙岗区医学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选拔管理办法》、《龙岗区医学学科带头人评审管理办法》。
第十条 领导小组根据实际需要,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和人才成长规律,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组织选拔与评审,拟定重点推荐培养对象,于每年3月10日前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对全区范围内紧缺的医学学科人才,实行培养与引进相结合的办法。根据我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急需重点引进的学科紧缺人才,每年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区人事局上报引进计划,有重点地引进符合培养对象选拔条件和龙岗区医学学科带头人评选标准、在国内享有较高造诣和声誉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人才。引进对象由区委组织部或区卫生局会同用人单位事先进行考察。重点引进对象经区卫生局推荐,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备案,直接列入区"优才"名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待遇。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区卫生局与培养对象所在医疗卫生单位共同确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规划,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并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培养规划,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培养对象到国内(外)重点医学院校、医疗、科研机构进修学习,各单位应与培养对象签订培养协议。培养周期为1至3年,在培养期内,要保证培养对象在国内(外)培训时间累计达到半年,每年至少有半个月的脱产进修培训时间。
第十四条 根据龙岗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功能定位和创建市、区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分布实际,适时将培养对象交流安排到适宜学科发展的单位的重要工作岗位,在实践中培养锻炼,鼓励其参与科研课题竞争立项,鼓励参与各种重要的学术交流和业务合作,以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引领与辐射作用。
第十五条 区卫生局定期向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培养情况,加强与全区“优才”的横向交流,接受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指导,加强培养选拔管理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评审
第十六条 区卫生局建立培养对象和学科带头人信息管理系统,建立联系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培养对象和学科带头人作为区卫生局管理的重点人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区卫生局对培养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进展及现实表现进行全过程跟踪和目标考核,每年度考核评估一次,评审考核的重点是培养对象的工作实绩、实际业务能力,医、教、研成绩,组织管理能力,知名度的提高程度。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优才”资助、奖励和调整的依据。对于培养期内进步快、贡献大的“优才”,要作为重点对象继续培养。
第十八条 实行培养对象和学科带头人评审制度。经考核,对在培养周期内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达到学科带头人评审标准的,根据《龙岗区医学学科带头人评审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按程序评定为龙岗区医学学科带头人,并实行聘任制度,每届聘期3年,期满考核优秀的予以续聘。
第十九条 实行培养对象和学科带头人正常递补制度。经考核,对在培养周期内难以完成培养计划的对象,区卫生局提出整改要求与期限,并视整改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培养计划;对在培养期内及学科带头人聘期内发生医疗事故,或违反医德医风、违反有关法规,或评审不合格者,撤销培养对象或学科带头人资格;对没有达到培养要求的缺额,实行递补制度。要及时发现和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中青年人才,不断充实“优才”队伍,构筑结构合理、滚动发展的高层次人才梯队。
第六章 激励与服务
第二十条 区卫生局与培养对象所在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人才培养和激励机制,在工作、学习、生活上为培养对象成才创造条件和机会。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根据区有关政策,制定《龙岗区医学学科带头人“优才”专项津贴发放办法》,发放“优才”专项津贴。组织评选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上报区委区政府参评“优秀人才奖”,发放奖金并授予荣誉称号。对提交重大科研课题和重点项目,经领导小组组织论证后,根据相关政策给予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健全“优才”保障体系。实行“人才健康工程”,定期安排“优才”体检。加强对“优才”的联系与服务工作,根据相关政策,协助处理“优才”子女入学、住房、入户、社保等方面的问题,及时了解并尽力解决"优才"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二十三条 区卫生局做好“优才”培养、引进、奖励经费预算计划,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后划拨。区“优才工程”经费下拨到培养单位后,各单位要按照区“优才工程”下拨的经费额,从单位的培训经费中按1∶1的比例配套相应的等额培养经费。
第二十四条 区卫生局对各医疗卫生单位落实培养、使用、激励和保障措施的状况予以跟踪监督,每年度进行考评,对培养、使用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人事科),负责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引进、考核、评审等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卫生局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