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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301
分 类:龙岗区专刊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1 00:00
名 称:10.龙岗区百名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文 号:深龙委办〔2008〕11号
主 题 词:
龙岗区百名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人才强区”战略,落实区委区政府优才工程,建立健全我区高层次人才开发培育储备体系,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名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未来5至10年内引进100名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区优才工程管理。每年引进博士后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基础数量为10名,可由区人事局根据当年的社会发展情况以及各单位用人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四条 畅通人才引进渠道,打造人才储备平台。通过实施系列激励扶持措施,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引进具有基础扎实、知识面广,实践能力较强、职业素质较高、乐于奉献、有创新精神的各类高层次人才,逐步完善我区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我区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形成适合我区人才引进和人才储备的常态工作机制,为建设和谐龙岗、效益龙岗、平安龙岗、生态龙岗、人文龙岗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三章 引进机构和引进对象
第五条 区人事局成立百名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标准、引进办法和扶持管理措施,对引进工作进行实施、跟踪、督查、督办。
第六条 百名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载体为:机关事业单位,留学生创业园,国有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
第七条 引进对象为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
(一)具有博士学位,专业符合当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重点引进专业"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二)符合当年《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在职人才要求且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者属当年《深圳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发展类产业领域中具有较高造诣或管理水平的高层次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三)在海外学习并取得硕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5年以上(或在海外学习并取得博士学位,学成后在海外工作3年以上),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拥有市场开发前景、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的领军人才,年龄在45周岁以下;
(四)在国外拥有独立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且其技术成果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进行产业化生产的领军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五)在引领我区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和环保、新能源、生物三大先导产业中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创业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
第四章 引进方式和引进程序
第八条 广泛宣传,征集人才需求。在上年10-11月由用人单位向区人事局申报人才引进计划。
第九条 每年1至2月区人事局审核确定当年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条 每年上半年区人事局定期向海内外发布当年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十一条 应聘者可通过网络、邮递、现场等形式报名并填写《龙岗区引进优才工作计划书》。
第十二条 区人事局依照深圳市公务员管理、职员管理、人才引进等政策规定和区优才引进文件要求进行招录、招聘,办理人才引进手续。用人单位为财政核拨经费的,应由区委组织部或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引进对象事先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区人事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对引进人才和工作计划、项目等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四条 区人事局将办理了引进手续并通过综合评审的人才列入引进优才名单,并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每年引进的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通过政府网、人才网、教育部留学人才网和国内新闻媒体向海内外公示。
第十六条 区人事局牵头有关职能部门积极为企事业单位牵线搭桥。结合对外招商活动,组织人才招聘。政府组织招聘活动中,被确定为进入面试的人员,免费提供往返机票和面试期间食宿费用。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已核准备案的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即列入区“优才”名单人员),在龙岗工作满1年后,经区人事局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发放一次性专项津贴,专项津贴的具体标准和发放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区人才引进公共服务平台和高层次人才数据库,实施动态跟踪管理。组织开展入选的"优才"定期交流、研讨活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进“优才”,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参加评奖。
第十九条 加快高层次人才引进载体的建设。做好引进单位建立博士后、博士、硕士工作站等各类工作站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积极开展对引进的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的创业指导和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引进博士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市一级自主创新人才奖励。做好出国留学人员申领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加大领军型人才创业的资金扶持。设立“区领军型人才创业专项补贴”,由区人事局管理,对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及其他自主创业领军型人才,依照国家、省、市的相关政策实行区财政专项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人事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