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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2(总第59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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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309

分 类:龙岗区专刊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4-23 00:00

名 称:2.龙岗区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文 号: 深龙委办〔2008〕11号

主 题 词:

2.龙岗区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龙岗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8-04-23 【字体:


龙岗区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高水平教师培养与开发战略,建立识才、育才、用才、聚才、留才和爱才的工作机制,培育一支在市内外有较大影响的名师队伍,根据《关于提升龙岗区核心竞争力实施优才工程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构筑教育人才高地,提升龙岗区教育的核心竞争力,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求,为建设龙岗和谐教育开发高端人力资源,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建立由“教坛新秀、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名师发展阶梯,完善名师评审制度。

  第四条  未来10年内分阶段共培养100名在国内、省内或市内学科领域有一定影响,在本区学科教学与研究方面起示范、带头作用的学科带头人。

  第五条  通过发挥学科带头人的领衔作用、示范作用、激励作用、凝聚作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进教育创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章  选拔方式

  第六条  培养对象从全区正编的学科骨干教师中选拔,分为高中段、初中段、小学段,每个学段学科确定15-25名培养对象。

  第七条  选拔采取个人申请、学校推荐的方式相结合,培养对象名单经区教育局审核后,报区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备案。

  第八条  选拔培养对象须从师德修养、专业素养、科研能力和资格经历等方面综合评定,在本学段学科中排名在前50名中的人员中选取。男的在50岁以下、女的在45岁以下。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评审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08年至2011年,从培养对象中选拔评审首批40名学科带头人;第二阶段为2012年至2014年,从培养对象中选拔评审30名学科带头人;第三阶段为2015年至2017年,从培养对象中选拔评审30名学科带头人。

  第十条  受过党纪政纪处分,或有犯罪记录,或被刑事拘留、违法违规立案调查的教师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发生重大师德师风、安全责任事故和有各种违反教师操守的教师,自查实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学科带头人。

第四章  培养方式

  第十一条  实施“名师工作室”行动计划。制定《关于建立龙岗区名师工作室的意见》,依托并用好我区现有的特级教师、市、区级学科带头人资源,同时引进国内名师(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加盟,给名特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为我区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的专业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实施“优岗互动”行动计划。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优岗互动计划》,鼓励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带教青年教师,到薄弱学校任教,推动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优岗互动中成长。坚持让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普通学校任教,关注普通学校的教育教学。

  第十三条  实施“校本研修”行动计划。制定《龙岗区校本研修行动计划》,建立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校本研修管理制度,为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创建专业成长的最有效、最重要的平台。

  第十四条  实施“科研引领”行动计划。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科研引领行动计划》,引导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把行动和研究结合起来,做教育行动研究;引导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学会研究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在行动中研究问题,为行动而研究问题;引导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提出问题、表述问题、归因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展开自己的教学行动研究;引导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在行动研究中发表自己的研究成果、改善自己的教学实践。

  第十五条  实施“专项培训”行动计划。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专项培训行动计划》,对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进行专项培训,包括上海短期挂职培训、北京短期专题培训、海外短期培训、各种教师高级论坛、国内先进学校考察学习等。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区教育局“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行动”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研究小组、专家小组和评审小组,统一负责对培养对象和学科带头人的认定、选拔、培养、申报、评审、使用、考核和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资格认定办法》、《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评审办法》,建立和完善学科带头人认定、申报和评审的有关制度。

  第十八条  发挥学科带头人引领作用。研究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使用办法》,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带教青年教师、带头上示范课、承担培训任务、承担科研课题、提升科研成果等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建立学科带头人发展性评价体系。研究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发展性评价方案》,创新学科带头人专业成长评价机制,完善权、责、利相统一的学科带头人评价制度。

  第二十条  研究制定《龙岗区教育学科带头人奖励方案》,完善学科带头人先进事迹宣传制度、津贴制度和表彰制度。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  研究制定《龙岗区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行动经费预算方案》,建立与完善经费预算、筹措方案,确保行动顺利实施。

  第二十二条  研究制定《龙岗区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行动经费管理办法》,建立与完善龙岗区百名教育学科带头人培养行动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教育局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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