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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府〔2008〕42号
关于推进节能减排的行动方案
为推进节能减排工作,落实节能减排任务,根据《深圳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纲领(2008-2010)》,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力推进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万元GDP能耗下降到0.51吨标准煤以下,万元GDP水耗下降到27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总排放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20%;中心城区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城区达到8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处置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控制增量,以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落实节能减排。
根据区域环境容量和资源条件制定产业政策,整合优化产业布局,淘汰落后生产力,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对新建项目提高准入标准,严格准入管理,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指标完成进度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对现有项目实行行业分类管理,淘汰工艺技术落后污染严重的企业,通过生态化调整和改造,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降低消耗,减少污染,提高产业整体水平。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市贸工局、环保局。
(二)加大投入,以加快建设重点工程推进节能减排。
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多渠道筹措节能减排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节能减排中的引导作用,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方面的投入力度,支持燃油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工程、分布式供能工程、交通节能和替代石油工程、电机系统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商场及餐饮酒店节能工程、绿色照明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新能源开发工程、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建设工程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以及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火电机组脱硫改造和\"油改气\"、垃圾处理及其回收利用等减排工程建设,落实节能减排措施。
主办:市财政局。协办: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城管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
(三)健全法制,以强化执法监督检查促进节能减排。
健全地方性政策法规制度,完善节能和环保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促进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开展\"绿色信贷\",限制污染严重企业贷款。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火电厂脱硫设施实施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确保设施正常运转,切实发挥其减排效益。加大对火电厂用煤煤质和油品抽检频次,对未按要求使用燃料的火电厂给予通报并相应核减其上网发电量。强化重点行业和企业污染整治,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经整治仍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依法关停。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协办:市质监局、法制办。
(四)强化责任,以严格的目标责任考核保障节能减排。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严格实行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把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完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和污染物削减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同时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对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市政府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主办:市、区人民政府。协办:市发展改革局、监察局、人事局、环保局。
(五)创新模式,以综合利用资源能源提升节能减排。
开展循环经济试点,加快工业园区、产业功能区生态化改造步伐。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加强企业年度清洁生产审核绩效分析,鼓励企业通过清洁生产减少能耗和污染排放,对重污染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开展中水利用,提高节水器具的使用率,到2010年,中水利用率达到20%,节水器具的使用率达到98%以上;推进资源综合利用,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体系建设,加快废旧电子电器回收利用,推进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建设,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水平,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调整能源结构,不断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大力促进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市贸工局、科技信息局、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城管局。
(六)依靠科技,以研发和推广环保技术支撑节能减排。
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研发,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建立节能减排技术服务体系,开发和培育节能减排市场,多形式、多途径、多层次推进节能减排服务产业化、市场化。推进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制定重点发展环保企业认定标准。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环保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拓宽环保节能国际合作的领域和范围。
主办:市科技信息局。协办:市发展改革局、环保局。
(七)完善政策,以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引导节能减排。
制定扶持节能减排服务产业的政策和行业规范,在财税、贷款、融资方面扶持节能减排服务产业(行业)的发展。制定按总量审批实施方案,对完不成相应年度污染削减任务的区域,实行区域限批。出台含硫率与补贴挂钩政策,建立减排激励机制。实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估制度,按评估结果核拨污水处理费用;制定发电企业环保表现评估办法,根据评估结果,优先安排清洁、高效机组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企业电力上网。积极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研究制定电子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制度和配套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和城市垃圾发电,执行高能耗产业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实行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鼓励中水回用。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市财政局、水务局、物价局、环保局。
(八)加强管理,以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为突破口带动节能减排。
建立健全项目节能减排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达不到能耗和环保准入条件的企业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强化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管理,实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公告制度,对未完成节能目标责任任务的企业,强制实行能源审计,推动企业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提高节能管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能耗限额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实施建筑能效专项测评,2010年新建建筑100%为节能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10万平方米;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坚持公交优先,发展绿色公共交通,严格执行国Ⅲ标准,大力推进机动车用油达到国Ⅳ标准,加强油站、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实施在用机动车检测和强制维护,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推广生活节能,加大实施能效标识和节能节水产品认证管理力度,降低服务行业的能源消耗水平。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市环保局和市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公安交警局。
(九)成立机构,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确保节能减排。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全市的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治污保洁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具体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中,有关污染减排方面的工作由市环保局为主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建立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
(十)宣传发动,以提高全民节约意识推动节能减排。
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广泛深入持久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对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反面典型予以揭露和曝光。大力倡导健康、节约、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使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广大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自觉行为。
主办:市发展改革局。协办:市环保局、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