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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1(总第5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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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413

分 类:宝安区专刊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5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 深宝字〔2008〕1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25 【字体: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安区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宝字〔2008〕1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宝安区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宝安区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领导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意识,规范履职行为,激励敢于负责、干事创业,保证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切实提高我区各项工作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包括区委、区政府、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区委、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三条  实行领导工作责任制,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对上级负责与对群众负责相统一;坚持执行上级决定与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管事与管人、勤政与廉政、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第二章  责任内容及履责要求

  第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如下: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根据职能,组织制定经济、文化和社会或业务工作发展规划、计划目标,并抓好落实;

  (三)做好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时排查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做好维稳综治、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四)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防止出现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和行为;

  (五)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和诉求,积极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群众正当利益,提高服务水平;

  (六)推进改革创新,完善工作机制,改善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能;

  (七)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预防和纠治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及不正之风;

  (八)抓好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工作;

  (九)严格执行财经管理制度,规范财经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赋予的其他责任、义务,完成上级交办和本级班子决定的其他工作,全面履行工作职能。

  第五条  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总责,是第四条规定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并对以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一)及时掌握全局工作情况,结合实际,组织研究落实上级交办工作的措施;

  (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按照议事决策的程序,适时对工作事项作出决策;

  (三)统筹安排,抓住中心,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合理分配领导精力、工作时间和力度,科学配置资源,保证各项工作的协调有序发展;

  (四)合理分配工作,对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班子决定的重要工作,应指定责任领导和责任单位,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对涉及多个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牵头负责;

  (五)加强对班子成员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支持班子成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确保工作落实;

  (六)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敢抓敢管,带好班子和队伍,团结带领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共同完成工作任务;

  (七)抓好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八)指导包(挂)点和联系点的工作。

  第六条  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正职履行第四条规定的责任,并对以下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一)深入调查研究,对分管的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思路和方案,向班子或正职汇报,并对班子全局的工作提出建议;

  (二)及时将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决策传达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提出明确的贯彻落实意见,指导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

  (三)搞好宣传引导和典型引路,加强检查督促,推进分管工作的落实;

  (四)深入基层和实际,了解分管工作的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热点、难点问题;需提交班子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出;

  (五)廉洁自律,敢抓敢管,勇于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班子和队伍建设;

  (六)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制度建设和落实,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七)指导包(挂)点和联系点的工作。

  第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切实改进领导作风,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既要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既要完成好当前的各项工作任务,又要多干打基础、利长远的事;既要强势推进,又要注重策略;既要忠于职守,又要大胆创新;既要按照程序办事,又要注重工作效率。

  第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严格执行工作报告制度,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积极主动地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政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反映,但在决定未改变前,仍应认真执行,决定明显违纪违法的除外。同时积极主动地协调、支持、配合其他班子成员和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条  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责任情况的考核制度。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针对不同职能和职位,适当区分工作基础和条件,合理设置考核项目和具体指标。

  第十一条  区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责任情况的考核以综合考核为主,全面考核其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用心尽责的情况,必要时,进行专项考核。

  综合考核由区委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专项考核由有关单位提出,区委考核领导小组统筹实施,视情况分别由区纪委、区委组织部等单位具体负责,避免重复考核。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班子履行责任情况的考核,与年度绩效考核和政府部门责任白皮书考评、行风评议、人大代表和党代表、政协委员对相关部门的评议相结合,并依托政务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客观评价和量化考评。

  对班子成员履行责任情况的考核,与年度考核、届中考察、换届考察相结合。

  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有环保任务的区直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正职的考核,还将与环境保护实绩考核相结合。

  第十三条  班子成员每半年要在本单位范围内,对其分管范围内的重点工作进行一次述职,区管领导干部的述职情况各单位应上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责任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奖励惩处和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奖励与追究

  第十五条  建立和实行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责任情况的表彰奖励和追究制度。

  第十六条  对区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表彰和奖励以区委、区政府的名义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嘉奖、记三等功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其他奖励,并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和本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或贯彻执行不力未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重大事项不按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或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缺乏规划和计划,疏于指导、督促、检查,导致工作延误或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严重损失的;

  (三)对社会矛盾和安全隐患排查、处理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出现重特大责任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性公共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管辖范围内发生影响政治稳定的恶性事件,或党员干部出现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和行为的;

  (五)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或者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对改革创新推进不力,或未针对存在问题和实际需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导致管辖范围内管理混乱、工作被动、屡出问题的;或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协作事项推进的;

  (七)未健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管辖范围内出现严重腐败案件、不正之风或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队伍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的;

  (九)违反财经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发现有关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有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或依据下列信息,区委、区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检举、控告材料;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经初步核实应予责任追究的;

  (三)人大、政协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五)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机关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的责任追究建议;

  (六)符合责任追究条件的考核结果;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经初步核实应予责任追究的;

  (八)其他反映责任追究情形的材料。

  启动责任追究程序前,应责成有关党政领导班子或班子成员当面汇报情况,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区委、区政府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对象应当向调查组作出书面说明,并可进行书面陈述和申辩。

  调查完结后,调查组应向区委、区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责任追究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追究责任的具体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有关党政领导班子或成员存在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下列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对区管党政领导班子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整顿或调整。

  对区管班子成员进行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一)责令限期整改;(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三)责令公开道歉;(四)通报批评;(五)责令辞职;(六)免职。

  市管领导干部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及市有关机关、部门提出建议。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引咎辞职的,不再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进行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对等的原则,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及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和客观、失职和失误的界限,既要鼓励和支持领导干部大胆改革创新、干事创业,又要惩治不负责任、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错误后果扩大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追究责任:

  (一)改革创新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但改革创新方案制定和实施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并且个人和单位没有牟取私利的;

  (二)工作积极主动、敢于负责,但因客观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出现问题的;

  (三)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追究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议事规则及本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区委、区政府领导和区管领导干部《职位说明书》,明确每个领导职位的工作职责、履职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组及其成员,驻区单位、各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经营)班子及其成员,其他处级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负责对领导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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