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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增刊·1(总第58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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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412

分 类:宝安区专刊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25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宝字〔2008〕2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8-03-25 【字体: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安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深宝字〔2008〕2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宝安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规定(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一月三日

宝安区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共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党工委)、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工作,激发基层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街道党工委是区委的派出机关,是街道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行使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统筹协调、科学管理,强化责任、高效服务,保证辖区的平安、和谐、繁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街道党工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区委的决议,组织带领干部和群众,完成本街道所担负的任务;

  (二)讨论决定本街道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领导街道办事处,支持和保证其依法开展工作;做好街道人大、政协的联络工作;领导街道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街道的思想政治建设、基层民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维稳综治工作,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五)负责基层党组织建设,领导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的社区组织体系建设;领导或指导本辖区内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党的建设;

  (六)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落实管理制度,密切党员干部和群众关系;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选拔、管理和监督工作;

  (八)完成区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指示,完成市、区人民政府和街道党工委部署的各项任务;

  (二)负责按全区的整体规划制定本街道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处理辖区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及社会动态,协助、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好信访事件;

  (四)负责维护辖区内社会稳定,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出租屋管理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和治安保卫工作;

  (五)做好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人民武装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和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街道执法队开展综合执法;协助做好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七)加强社区建设,培育和发展社区民间组织,推行社区工作社会化,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协助做好民政和侨务工作;指导本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促进居民自治;

  (八)负责优化辖区经济发展环境,引导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做好引进投资项目的配套服务工作,服务各类经济组织,加强对街道及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指导、扶持和监管,促进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九)负责本街道权限范围内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十)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做好劳动就业、职工队伍建设和劳动者权益保护工作;

  (十一)根据市、区政府的委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监管等工作;

  (十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药品等方面的市场监管工作;

  (十三)负责辖区内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十四)做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扶持和引导辖区文化产业健康发展;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和街道党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议事决策

  第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议事决策,应规范程序,保证效率。决定重大事项应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决策,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领导集体的意志。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职权范围内能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会议研究。

  第七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集体议事决策的会议形式主要有: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主任办公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出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或联络办公室主任、政协联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执法队队长、处级非领导干部、纪工委副书记、党政办主任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

  (二)研究决定本街道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文化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本街道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四)通报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的分工及其调整;

  (五)对政府职能部门驻街道派出机构的考核和驻街道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奖惩、调动提出意见;

  (六)讨论决定本街道年度综合财政预算(草案);

  (七)研究决定投资、工程项目,以及重要的财、物问题;

  (八)听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部门以及各基层党组织、社区工作站、居民自治组织、人民团体的工作情况报告;

  (九)其他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由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党工委委员出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决定本街道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研究决定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的分工及其调整;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本街道工作人员的推荐、提名、任免、聘用、调整、奖惩等人事管理事项;

  (四)审定以街道党工委名义上报区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下发的重要文件;

  (五)其他需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问题。

  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同时是街道党工委委员的街道,党工委会议同时行使党政联席会议的职权。

  第十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事处主任主持,或由主任委托党政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主持,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分管办事处有关工作的党工委委员出席,研究决定街道办事处各项工作的具体部署、落实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性、日常性问题。

  第十一条  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应到会。推荐、提名干部,决定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对重大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可举行。

  上述会议,可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主任办公会议议题由主任确定,或由主任委托党政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确定。

  议题确定前,一般应征求街道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对不适合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与街道分管领导进行沟通,说明情况。

  议题安排应有计划,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

  第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决策以下事项,必须进行决策咨询。

  (一)对涉及本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向各社区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市区驻街道派出机构、社区工作站、人民团体以及一定范围内的党员、群众代表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对涉及本街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环境保护、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改革项目等具有专业性、技术性的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或决策评估,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对在本街道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有重大影响或者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议题,决策前应进行听证和在本街道范围内公示。

  (四)对重大行政管理措施、街道综合执法、集体资产转让等涉及法律事项的有关议题,决策前应征询上级法制机构、法律工作者或本街道司法所的意见,进行法律审核,确保有关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制定本街道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严格规范议事决策程序。

  会议召开前,如有需要,可通过适当形式对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事先影响集体决策。

  会议主持人除介绍情况外,对讨论事项不能首先发表倾向性意见,须听取其他出席人员的意见后再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应出席人员,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自己的意见。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不行使表决权。

  会议决定重大问题应充分酝酿讨论,然后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进行表决,可进行无记名表决。缺席人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会议须按规定形成纪要。会议作出的决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形式,表决事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决定重大问题时,如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进行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报告,请求裁决。

  主任办公会议表决结果作为参考,会议决议以办事处主任最后决定为准。如办事处主任否定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作出明确的理由说明。

  第十六条  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会议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有失误需要纠正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均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党工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作出纠正意见的,报党工委书记同意后,召开相应会议进行纠正;对主任办公会议决策作出纠正意见的,报办事处主任同意后,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进行纠正。

  第十七条  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下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应尽量避免交叉重叠、多头分管,原则上一个部门由一名街道领导直接分管或联系,但应实行A、B角;对涉及多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管的工作,由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对集体决策的事项,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结合各自分工,分头组织实施。对分管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互相支持配合,加强协调,密切协作。

  对处级非领导干部,也要合理分工,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增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工作安排,健全各项工作责任制和工作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效能,狠抓工作落实。

  第十九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如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在区委区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对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可行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向区委区政府报告进度和成效。

  第二十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制度,确保上级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本街道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建立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包(挂)点社区工作责任制。包(挂)点干部应经常深入所包(挂)社区,了解基层情况,督促指导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畅通信访渠道。领导班子成员应及时阅批来信、接待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经常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群众,主动下访。

  第二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建立信息收集和排查处理制度。对涉及群众利益或事关安全、稳定问题的信息,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及时排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信息所涉及事项属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办理的,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电话、传真或者其他可以存查的方式告知该部门,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告知。接到告知后,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关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建立健全领导值班制度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案、预警、报告、应急处置制度,值班领导负责值班当天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处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临时处置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依照市、区有关街道综合执法的规定,建立规范协调、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综合执法运行机制,正确处理街道综合执法与有关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和行政许可的关系,充分发挥、正确行使综合执法职能。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整合检查、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检查、执法和服务的联动性,避免多头检查、执法。

  第二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创新维稳综治、安全生产、劳动管理、市场监管等方面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责任,实行精细化和网格化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二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可从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出发,逐步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健全社区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对与经济发展和群众密切相关的审批和服务事项、社会关联度大和收费多的项目,进行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审批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加强与各有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并建立街道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统筹协调辖区内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公共服务、经济发展、文化建设以及居民自治等工作事项。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政府职能部门驻街道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区信息化建设部门应牵头建立街道与区直部门、市驻区部门信息共享平台,畅通沟通渠道。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内设各机构之间应加强协作,对比较重要和复杂的事项,分管领导应通过主持召开专题协调办公会议等方式,协调解决办法;涉及多个分管领导的,可由办事处主任或其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员牵头协调。

  第三十条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有知情权,对未经许可或未按规划要求建设施工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职能部门职权内的行政管理事项,确有必要委托街道办事处办理的,应当先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委托,委托内容应当向社会公示。

  街道办事处不得对未经委托的事项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作出行政处理,但应主动依法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政府职能部门对驻街道派出机构进行考核时或对驻街道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免、奖惩、调动前,应当征求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五章  人事财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机构编制的设置和调整,由区编办征求街道意见提出方案,报区编制委员会批准,街道不得自行设立机构。

  第三十四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在核定的机构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按照程序录用、聘用、选拔任用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违反程序选录和配备干部;应按照核定的员额和规定的程序招聘普通雇员和临时聘用人员,不得超额、违反程序聘用。

  第三十五条  街道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职员、普通雇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按照市、区统一规定发放,不得巧立名目发放津贴、补贴、奖金,不得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或提高标准。

  第三十六条  街道应严格执行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领导干部离深请假报告审批制度和出国(境)报告备案制度。

  第三十七条  街道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使用管理应体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向城市管理与公共服务倾斜、向社区倾斜、确保民生净福利的原则,统筹兼顾,分清轻重缓急。

  第三十八条  街道基本支出实行部门预算,由区财政局核拨。经有关程序批准后发生变动的,由区财政作出相应调整。

  街道应按有关规定编制专项支出与基建支出预算,由税收分成及预算外收入分成保障,经区财政局审核、汇总报区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街道年度支出预算的执行由街道实行层级审批。规范审批权限与范围的管理制度由街道制定,报区财政局备案。未列入年度支出预算的临时用款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必须提交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会议审定。

  第四十条  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应遵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须立项,落实资金来源,再实施建设。应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必须按规定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宝安分中心招标投标。

  第四十一条  街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物资和服务项目,应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进行集中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物资和服务项目,由街道按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单项合同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和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应进行公开招标,需采用非公开招标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纪工委书记不得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工作,但应加强对前述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街道工作的监督,应整合监督资源,突出监督重点、注重监督实效。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实行年度责任白皮书制度,应在每年年初公布本年度工作主要任务、目标、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分解等情况,同时公布上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街道党工委也应采取相应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务、政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并为群众行使监督权提供便利。以下内容,除涉及保密要求外,必须通过政务公开栏、政府网站等有效渠道及时公开和更新:

  (一)重大决策;
  (二)街道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层干部的任免、调整,雇员和临聘人员的聘任;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标准、立项、预算执行、竣工决算;
  (四)政府预算及执行情况;
  (五)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标准、中标(成交)价格与结果;
  (六)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的情况;
  (七)审计结果;
  (八)其他依法应公开的信息。

  街道应当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建立意见收集栏,辖区内单位和居民可以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四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有关会议纪要应及时上报包(挂)点本街道的区领导,涉及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纪要还应报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应定期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落实重大问题议事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受理有关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十七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于本街道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报告或请示。

  第四十八条  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街道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发现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包(挂)点的区领导和街道主要领导应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区委区政府和区纪委的主要领导每年应至少与街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廉政勤政谈话。

  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应互相支持、互相监督、互相提醒,街道有关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自觉接受监督,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定期进行述职述廉。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绩效考核由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与街道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和街道办事处年度责任白皮书落实情况考核一并进行。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进行考核,避免多头、重复考核。

  第五十一条  对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绩效的考核应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注重速度和质量、当前和长远、显绩和潜绩的辩证统一,并注意区分街道与区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考核的基本内容和具体指标由区委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五十二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绩效考核主要通过街道自评、社区组织及党员群众代表评鉴、区相关主管部门分别评分、区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采取实地抽查、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式。

  第五十三条  绩效考核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并兼顾社会评价效果。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街道,不得参评先进。

  第五十四条  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对干部进行奖惩的重要参考。绩效考核成绩突出的街道,在干部选拔上予以适当倾斜。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通报表扬、嘉奖、记三等功或报请上级机关给予其他奖励。

  第五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工作严格实行有责必究的\"买单制\",实施责任倒查。

  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宝安区党政领导工作责任制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各街道应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和工作制度。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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