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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411
分 类:宝安区专刊
发布机构: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3-25 00:00
名 称: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安区部门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 号: 深宝办发〔2008〕1号
主 题 词: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宝安区部门协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宝办发〔2008〕1号
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宝安区部门协作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深圳市宝安区委办公室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一月二日
宝安区部门协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之间的协作,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保证政令畅通,促进工作落实,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协作,是指对单个部门不能独立完成或两个及以上部门共同完成效果更好的事项,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分工合作、协同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部门是指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政府部门驻区机构。
第四条 参加协作的部门分为主办或牵头部门(以下统称主办部门)、协办或配合部门(以下统称协办部门),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法定原则。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职能设定已经明确主办部门的,从其规定,其他参加协作的部门为协办部门。
(二)对口原则。对应协作事项的上级主办和协办部门,本级相应部门即为主办和协办部门。
(三)指定原则。依照前两项规定未能确定主办、协办部门的,或根据工作进展,需要调整主办、协办部门的,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报请区委、区政府确定;涉及部门属同一区领导分管的,由分管区领导指定,分属两个及以上区领导分管的,由各分管区领导商定,或分别报请区委书记、区长决定。
第五条 需要协作的事项,各部门应按以下方法、步骤主动协调进行:
(一)部门间协调。部门间日常协作应分别按承办机构、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等层级,通过口头协商、发协作函、信息通报等方式协调进行;对协调难度较大的事项,应通过现场办公或联合办公、召开业务通气会、联席会议协商解决;以上会议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召集,协作部门负责人参加。
(二)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对有关专项工作,已设立议事协调机构的,由其日常办事机构组织协调。
(三)区领导协调。对涉及面广、协调难度大,经以上步骤协调仍解决不了的重大问题,由主办部门汇总后提出协作方案,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统筹,报请区分管领导同意,召开协调会议进行协调;必要时,可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先行协调。同一协作事项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区领导分管的,一般由主办部门的分管区领导牵头协调。需要更高层次协调的,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协调。
第六条 主办部门报请的协作方案,应充分征求其他协作部门的意见,明确协作内容、参加部门及各自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落实措施、进度要求,以及必要的物资保障等。
涉及部门较多、工作事项比较复杂的长期性协作事项,主办部门还应组织起草专项协作制度,优化协作程序。
第七条 一个协作事项原则上只提请区领导召开一次会议,进行一次协调,形成一个纪要,主办部门应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一次性提出。同类问题已经区委、区政府协调解决过的,一般不再召开协调会,可参照已有的解决办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以会议形式进行协调的,会前协作各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协作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及理由。
协作部门派出的参会人员,应熟悉相关工作,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部门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部门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九条 协作部门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凡有利于开展协作、且不涉及到保密要求的信息,都应及时向相关协作部门和议事协调机构提供。除另有规定外,接收信息的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研究处理,对于紧急的信息,应立即处理,及时反馈。
出现不及时处置可能给公共利益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都有责任依法采取临时应急措施。
第十条 主办部门应全面掌握协作进展情况,协调、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协作,并定期通报落实情况,但不得具体干涉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协办部门应认真履行本部门职责,配合其他协作部门共同推进协作事项。
对协作事项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部门,主办部门可发出催办函,收到催办函的部门,除有正当理由外,必须立即执行;对重大复杂的事项,或主办部门督促有困难的,报请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督查。
第十一条 区监察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协作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各协作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有关职能部门应创新监督手段,将具备条件的协作事项纳入电子政务监察系统。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委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