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年第8期(总第584期)

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8年政府公报 > 2008年第8期(总第584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23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8-02-26 00:00

名 称: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 号: 深盐办〔2008〕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8-02-26 【字体: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盐办〔2008〕5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08年3月1日起执行。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深圳市盐业管理办公室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盐业违法行为,保障食盐市场秩序,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盐产品等盐业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查处的非法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的盐产品的总量,每吨给予举报人100元现金奖励。盐产品的数量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奖金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四条  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应当将举报人姓名(或化名)、身份证号(密码)、举报违法事实及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等信息录入《举报受理表》。

  第五条  案件经办人员在对案件作出处理后,应当在《举报受理表》里填写\"调查情况反馈\",提出奖励的建议,报办领导审批。

  第六条  举报人应当凭有效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或者化名、密码领取奖金,并按要求填写《举报费领取记录》。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触碰右侧展开
i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