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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233
分 类:政务动态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2-19 00:00
名 称: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文 号: 深府办〔2008〕8号
主 题 词:
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为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切实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经市政府2007年1月8日(深府办〔2008〕8号)同意,成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称联席会议)。现就联席会议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在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体系。
(三)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市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四)汇总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五)负责办理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陈应春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局、贸工局、公安局、工商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相关部门参加。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工作变动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联席会议同意后进行调整。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深圳银监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
(一)研究重要政策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召开全体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可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的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并抄报市政府;需报批的议定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按照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建立有效的防范及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反应迅速的应急处置机制,并在工作过程中不断予以细化和完善。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各类非法集资苗头,力争在问题萌芽状态消除隐患,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