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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43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1-24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建规〔2007〕1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建规〔2007〕12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建设局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深圳市建设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许可事项: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市燃气条例》(2006年7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但燃气企业每次申请设立的瓶装燃气供应站不得超过两个,再次申请须待上次申请办结后进行。直接向拟设立供应站所在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站点的设置符合燃气建设专项规划;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五)有抢险抢修必要的设备、备品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2名以上专职或兼职抢险抢修人员;
(六)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下列申请材料除注明只提供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提供书面文件。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已核\"专用章,经审核人签字后退还原件,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资料以A4规格附上目录页码装订成册。
(一)《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三)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各1份),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四)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各1份);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六)经营场所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书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各区建设局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到区建设局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到区建设局申办;
(二)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收文回执;
(三)区建设局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
(四)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在规定限期满后到区建设局领取批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领取退文回执。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符合条件的,领取批准文件。
取得批准文件的单位,应当自领取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区建设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一次为限,期限为3个月。既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准文件并完成工商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燃气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瓶装燃气供应站设立许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日期:
深圳市建设局制
瓶装燃气供应站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 |||||||
法人代表 | 安全负责人 | ||||||
企业地址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供应站名称 | |||||||
供应站地址 | |||||||
负责人 | 安全负责人 | ||||||
注册资金 | 传真 | ||||||
联系电话 | 邮政编码 | ||||||
站点面积 | 最高储量 | ||||||
燃气来源 | |||||||
运输设备 | |||||||
站点建筑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
人员配备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学历 | 持证上岗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