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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8-00025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8-01-1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7〕248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通知
深府〔2007〕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物流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一、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深圳市物流设施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及物流用地效益的提高,为物流项目用地审批和评估提供依据,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依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三、本标准适用于市域物流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审核,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物流建设用地的预控指标设定,以及物流企业用地的效益评估等。
四、本标准由投资强度、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平均存储周期、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容积率、建筑密度、配套设施七项控制指标构成。物流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这七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物流项目投资强度应当不低于表2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二)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应当不低于表3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三)平均存储周期应当不高于表4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四)有效仓储面积比例应当不低于表5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五)容积率应当不低于表6中规定的相应指标值;
(六)建筑密度应当控制在表7中规定的指标值范围内;
(七)物流项目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所占比重应符合表8的规定,严禁在物流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物流建设项目用地,需符合市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的《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并取得相关的核准意见书。分期建设的物流项目应当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六、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
七、物流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提高物流项目土地集约利用率。
八、本标准由正文(表1—表8)和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共两部分组成。
九、根据我市土地资源状况、产业发展情况和新的《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市政府对本标准作适当修订,每两年发布一次。
十、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表1
物流项目分类及其代码表
注:1.根据目的和相关要求,本标准中采用的物流项目分类以土地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物流项目分类共分设施类型、业务类型、货物品种三大组面,各组面下细分类目,部分类目下细分一或二级子类。
3.物流项目分类代码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组面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类目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各层级以阿拉伯数字和前置下圆点(.)组合表示。
表2
投资强度控制标准
注:1.国家对各种危险品仓库的建设已有严格的规定和标准,在本标准中不再针对危险品仓库另设投资强度控制标准,该类物流项目可参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2.投资强度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建筑面积(堆场类项目按用地面积计算)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基建投资、设备投资、信息系统投资等,不包括地价款等土地获取成本)。
表3
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控制标准
表4
平均存储周期控制标准
注:在一定时期内,库存物品从入库到出库的平均时间,即仓储货物平均存储时间。
表5
有效仓储面积比例控制标准
注:有效仓储面积比例是指除去消防通道、叉车通道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面积外,实际可用作存储空间的面积占总仓储面积的比值。
表6
容积率控制标准
注:1.容积率为单位土地面积上的建筑面积。
2.根据物流作业的特点,考虑到货物处理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仓库一般可控制在六层及以下,容积率不宜超过3.0。
表7
建筑密度控制标准
注:堆场类的建筑密度控制标准原则上为零。
表8
配套设施控制标准
注:1.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2.堆场原则上不允许建任何永久性配套设施。
附件
控制标准应用说明
一、标准应用
市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中各类物流项目用地指标,对新建物流项目进行评估,审核项目用地水平,确定物流项目用地规模。根据区域内存量土地资源的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制定切实可行的物流项目用地规模与用地计划。
企业提供申报资料必须满足审查内容要求,对项目开发建设有具体的依据说明,提供用地投资规模、业务功能等相关信息资料,以利于审核工作的进行。规划部门依据企业填报的《物流项目用地评估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说明的仓库建筑形态、预期业务性质和规模、货物品种等,确定项目的分类组合,查找各指标对应的标准,分析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控制要求。在各指标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根据项目的总货量核算其用地规模。
二、指标解释
(一)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单位:元/平方米
(二)货物单位面积堆存量:存储空间内单位建筑面积上的存放货物量,一般按重量计算。
单位:吨/平方米(特例时:TEU/平方米)
(三)货物平均存储周期:在一定时期内,库存物品从入库到出库的平均时间,即仓储货物平均存储时间。这里的一定时期是指一年,通常按360天计。
计算公式:
单位:天
(四)有效仓储面积比例:仓库净面积利用率,即除去消防通道、叉车通道及其他配套辅助设施面积外,实际可用作存储空间的面积占总仓储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五)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六)建筑密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占地面积之和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七)配套设施比例:项目用地范围内非直接用于存储、装卸、包装等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包括行政办公、展示厅、交易场所、值班宿舍、食堂等)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