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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7-000695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7-12-18 00:00
名 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文 号:深地税告〔2007〕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深地税告〔2007〕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1月1日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
(一)计税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
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等级,以所在土地的街道办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具体范围见附件)。各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土地等级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四级 | 五级 | 六级 |
每平方米年税额 | 30元 | 21元 | 13元 | 9元 | 5元 | 3元 |
三、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一)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两期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以及12月1日至15日。纳税人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税款的,申报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1日至15日。
(二)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深圳市内的企业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分别位于市内不同行政区域的,均向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以及纳税。
四、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
2007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07年12月1日至31日,税款所属期为2007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
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2/12
对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缴纳2007年度土地使用费的纳税人,不再征收2007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减免税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个人自有自用非营业用的房屋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逾期申报的处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其他事项
其他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纳税人在申报缴纳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地税咨询电话123662咨询。
特此通告。
附件: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土地等级范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深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
行政区域 土地等级 | 罗湖区 | 福田区 | 南山区 | 盐田区 | 宝安区 | 龙岗区 |
一级 | 解放路、新园路、晒布路、东门中路、东门南路、嘉宾路、金塘街围合范围 | 华富路以东、红荔路以南、燕南路以西、深南路以北范围及福田中心区(北环大道以南、新洲路以东、滨河大道以北、彩田路以西) | | | | |
二级 | 桂园街道、南湖街道、东门街道(除上述范围外)及黄贝街道、翠竹街道 | 华富街道、园岭街道、福田街道、莲花街道(除上述范围外)及香密湖街道、南园街道、沙头街道 | 沙河街道 | | | |
三级 | 清水河街道、笋岗街道、东晓街道、东湖街道、莲塘街道 | 梅林街道 | 蛇口街道、招商街道、粤海街道、南头街道、南山街道 | 梅沙街道 | | |
四级 | | | 西丽街道、桃源街道 | 沙头角街道、海山街道、盐田街道 | 新安街道、西乡街道、龙华街道、民治街道 | 坂田街道、布吉街道、龙城街道 |
五级 | | | | | 沙井街道、松岗街道、福永街道、大浪街道 | 横岗街道、龙岗街道、平湖街道、南湾街道 |
六级 | | | | | 光明街道、观澜街道、公明街道、石岩街道 | 坪山街道、坑梓街道、坪地街道、葵涌街道、大鹏街道、南澳街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