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
管理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2007年9月25日)
深办发〔2007〕16号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调整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行政事务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调整后,《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深圳市市、区镇(街道)人员编制精简方案〉、〈深圳市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实施办法〉、〈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深圳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定岗定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办发〔2001〕9号)中的《深圳市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明确行政事务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编〔2003〕56号)相应予以废止。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机构编制定性
在《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机关之外,根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委托,依法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称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称为行政执法机构,使用省下达的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市政府实行垂直管理的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也可使用行政执法专项编制。
二、机构名称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一般称“管理处”、“管理办公室”等,行政执法机构一般称“支队”、“大队”、“中队”等。
三、内设机构
编制10名以内(含10名)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一般不设内设机构;10名以上且确属工作需要的,可根据情况综合设置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人员一般不少于5名。区部门所属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不设内设机构。
四、编制配备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配备按照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和工作量等因素确定。部门下设的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原则上不核定工勤雇员编制,其行政后勤事务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确因工作需要配工勤雇员编制的,控制在事业编制或执法专项编制的10%以内。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参照行政机关的配备标准核定。
五、经费管理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经费按行政机关标准予以核拨。
六、管理权限与审批程序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市属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机构编制管理;各区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编制和行政执法专项编制的总量控制;区属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审核。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区属科级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审核;市下达各类编制总量的具体分配管理。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审批,并参照行政机关进行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的“三定”工作。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宜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
凡职能可由党政机关内设机构承担的,不另设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
七、人员管理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法》及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八、其他事项
行政管理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机构参照行政机关办理相关业务。
本制度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