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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2期(总第56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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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深圳市公共标识设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7-09-04 【字体:

深府办〔2007〕123号

建立深圳市公共标识设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对我市公共标识设置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市政府于2007年8月13日(深府办〔2007〕123号)决定建立深圳市公共标识设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 集 人:闫小培
  副召集人:黄锦奎、陈文江、陈胜兴
  成    员:李干明(市发展改革局)、王小玲(市教育局)、施志刚(市公安局)、祖玉琴(市民政局)、伍秀琼(市财政局)、许重光(市规划局)、黄敏(市交通局)、尹昌龙(市文化局)、罗乐宣(市卫生局)、邝兵(市质监局)、宋建春(市城管局)、易能全(市旅游局)、盘美昌(市口岸办)、黄新山(市法制办)、丁丽娜(市外事办)、杜勤(市体育局)、时伟(市公路局)、倪绍文(市建筑工务署)、马增雄(市公安交警局)、黄华强(福田区政府)、张斌(罗湖区政府)、黄小琼(盐田区政府)、高圣元(南山区政府)、龙耀庭(宝安区政府)、王玉国(龙岗区政府)
  二、联席会议职责
  根据我市统一规范设置公共标识的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联席会议制度运作时间暂定至2008年6月底止。
  联席会议负责在全市统一规范公共标识设置期间,协调组织全市公共标识(含道路桥梁名牌、道路交通标识、公共导向标志牌等)的设置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我市公共标识规范设置指引、布局规划、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方案和相关规范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全市公共标识的清理整改和设置工作。
  三、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根据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确定召开。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由该次会议的提起单位向召集人请示确定,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发出会议通知,并发放会议讨论资料。
  (二)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主持,议题由提起单位负责解释和说明,相关会议事务由本次会议提起单位负责。
  (三)遇重大工作事项,成员单位可向会议召集人请示临时召开联席会议。
  (四)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为各成员单位的责任人。若成员单位责任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单位其他领导成员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五)联席会议按下列程序进行:
  1.通报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
  2.由本次会议提起单位介绍会议议题及相关情况,提出须由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
  3.成员单位共同讨论研究需要协商解决的有关问题。
  4.对有关工作事项进行决议并做出具体安排。
  (六)联席会议提起单位根据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拟定会议纪要,经参会各成员单位领导会签后印发。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办理情况应按计划在后续的联席会议上通报。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完成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具体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公共标识设置项目立项相关事宜。
  (二)市财政局负责划拨公共标识的制作更换所需的项目资金及公共标识设置工作中用于购买制定公共标识英文翻译标准、翻译公共标识、制定工作方案和公共标识设置指引等服务所需的资金。
  (三)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制定《深圳市规范公共标识设置工作方案》和《深圳市公共标识设置指引》,并组织开展全市道路名称的梳理和规范工作。
  (四)市外事办负责制定《深圳市公共标识英文译法标准》,并组织公共标识的翻译工作。
  (五)市城管局负责确定全市范围内城市道路、桥梁等设施地名标识的设置现状及需求情况,负责道路桥梁名牌、导向标志牌的设置,并对不规范的路牌、导向标志牌按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及清理。
  (六)市公安交警局负责确定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城市道路上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现状情况及需求,并负责上述地名标识的设置和整改工作。
  (七)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技术支持以及协调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门牌、楼牌的设置和整改工作。
  (九)市交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公路上道路交通标志以及机场、火车站、港口、港区、长途汽车客运站、物流园区等设施公共标识的设置整改工作。
  (十)其他成员单位负责确定本部门设标需求及现状情况,各区人民政府负责配合各设标部门完成标志设置和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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