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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30期(总第5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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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加强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公安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7-08-14 【字体:

深公通〔2007〕4号

深圳市公安局
关于加强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
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2007年8月1日)
深公通〔2007〕4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宾馆、酒店等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力度,严格落实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健全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网上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我市互联网综合防控能力,打造平安网络,建设和谐深圳,根据《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公安部令第82号)以及《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等规定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市已开通上网服务的宾馆、酒店、电子图书馆等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于9月30日前到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手续;10月1日后开通上网服务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流程及备案所需提交材料清单可登陆www.sznet110.gov.cn网站查询和下载。
  二、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选择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网络安全管理产品(可参考省公安厅公布的《广东省公安厅测试合格宾馆、酒店等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名单》(附后),自行选择安装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按照《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网络安全组织,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
  四、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要重视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操作人员的网络安全知识及业务培训,要求网络安全管理系统操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的前台登记与网络服务状态管理等常用功能,保证系统数据的准确无误,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五、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建立、完善网络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机制、涉网违法事件和网络安全事故通报机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工作,并及时将演练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网监分局,以充分提高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和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六、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非经营性上网服务场所安全保护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网络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未达到安全标准的,应及时自行落实整改工作。
  七、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将不定期派出工作人员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整改工作,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按照检查人员提出的整改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全面提高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保护能力,有效杜绝网络安全隐患。
  八、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向存在网络安全隐患的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完成整改或坚决不予整改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九、市公安局网监分局将实行非经营性公共上网服务场所网络安全情况网上公示机制,定期对工作落实较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落实情况较差的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及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曝光。
  特此通告。
 
  附件:广东省公安厅测试合格宾馆、酒店等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名单
 
  附件
广东省公安厅测试合格宾馆、酒店等
上网场所安全管理系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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