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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18期(总第5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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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7-000627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05-23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系统资料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 号:深府〔2007〕9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系统资料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7-05-23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
系统资料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7年4月30日)
深府〔2007〕9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系统资料库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系统
资料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系统(以下简称市政府公开电话)资料库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行政效率,以及便民、利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责任单位)。
  第三条  市政府公开电话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开电话管理机构)负责资料库的管理,包括制定资料库的分类、编码、结构等标准体系,建立资料的录入、更新、反馈、改进流程,并对资料录入、更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资料库的资料,是指与责任单位的职能和业务(行政审批、行政执法、公共服务等)相关的,便于市民电话咨询,能为市民提供指引、释疑或服务的资料。
  第五条  责任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将本规定第四条所指的内容,按《印发关于深圳市人民政府12345公开电话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46号)有关建立政府事务常见问题规范答案资料库的要求,编成规范答案,按公开电话管理机构制定的标准体系,编辑成规范条目,录入市政府公开电话资料库。规范答案可与“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相链接的,应在规范答案下方列出“深圳政府在线”中与之相对应的栏目及资料的名称。
  第六条  规范答案应当准确、全面、简明、易懂。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内容涵盖行政行为、便民服务等常见问题。其中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答案,应包含法律依据、必备条件、所需材料、审批单位、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内容,其他业务项目依各自的实际情况类推。
  第七条  规范答案采取问答式的形式编写。简单问题以一问一答的形式编写;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先用一道题对整体问题作概括性的介绍,再从不同的角度对每一子项的问题分别设问,独立成题。对于跨部门的服务项目,先由每个责任单位录入整体办理程序、涉及的责任单位及其分工情况,以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内容,由公开电话管理机构整合并交各责任单位确认,最后成题。
  第八条  资料的录入和资料的更新工作由责任单位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以及各种信息发生增加、废止或变更时,应及时、准确地更新资料库的内容,并通知公开电话管理机构。
  第九条  责任单位录入资料,应对其合法性、时效性、完整性、实用性负责,同时要不断扩大规范答案对市民来电咨询问题的覆盖面。
  第十条  规范答案的内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和相关政策,有关责任单位应在公布实施的同时将编写的相关宣传、解释资料录入资料库,并对实施中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及时提供规范答案。
  第十二条  如遇突发性、公共性的重大、紧急问题,责任单位须即时将应向公众公开的信息录入资料库,并随时做好信息的更新工作。
  第十三条  市民来电属咨询类的,由市政府公开电话前台接电人员,依据资料库中的规范答案答复来电人。资料库中无答案,或特别复杂、一时无法答复的问题,由前台接电人员转后台处理人员,后台处理人员负责向相关责任单位寻求规范答案并答复来电人。相关责任单位接到补充规范答案的通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范答案提供给公开电话后台处理人员并录入资料库。
  第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提供资料的情况,公开电话管理机构根据自动监察系统对各单位规范答案的初次缺漏率、重复缺漏率、差错率的监察、统计结果,每个年度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公布),评价结果抄送监察部门,有关情况还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在工作中采取推诿、敷衍、拖延态度,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应确定每个业务项目的责任人,具体承办资料的采编、整理、录入、更新工作;还应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资料的统筹协调工作,并作为市政府公开电话的联系人。分管领导、项目责任人和单位联系人应作为本单位基本信息的内容录入资料库;如有变更,应及时更新并通知公开电话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各种临时机构的资料由挂靠单位统一录入和更新。
  第十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规定,将仅适用于本区的内容,编辑成规范答案录入资料库,并负责资料的更新工作。
  第十八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资料录入更新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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