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深圳市滥用
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
治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7年2月12日)
深府办〔2007〕21号
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联合制定的《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实施方案
市卫生局、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是指在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中,选用合适的药物,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长期维持治疗,以减轻他们对阿片类物质的依赖,减少由于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引起的疾病、死亡和引发的违法犯罪,使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回归社会。
为了降低毒品对吸毒人员的危害及遏制艾滋病在吸毒人群中流行蔓延,根据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监局《关于印发〈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256号)和广东省卫生厅、公安厅、食品药监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卫〔2005〕15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规范对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进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管理和技术措施。
(二)减少阿片类物质滥用,减少艾滋病传播相关危险行为的发生,减少违法犯罪,恢复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的社会功能。
二、原则与策略
(一)禁毒、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实施。
(二)严格管理、积极稳妥。
(三)不营利。
(四)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与供应资源、社区管理资源。
三、组织管理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以下简称维持治疗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在国家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国家工作组)和省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省工作组)的领导下,成立市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工作组),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维持治疗机构)所在地成立区维持治疗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工作组),组织实施维持治疗工作。
市(区)工作组由市(区)禁毒办、公安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及相关卫生技术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见附件1,附件2)。
四、职责分工
(一)市工作组负责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监督和技术指导;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的初审;负责审核区工作组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并上报省工作组;定期检查维持治疗机构的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予以解决。
市禁毒办负责全市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监督,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选择和确定。
市卫生局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申报组织工作,审核维持治疗机构资格、麻醉药品使用资格,组织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维持治疗工作、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维持治疗机构选址的调查论证;负责审核曾经接受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维护维持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提供安全保障,监督治疗药物运输安全,防止治疗药品的丢失。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药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区工作组负责本辖区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选择和申报,负责初审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的美沙酮口服液年度使用计划并上报市工作组。
各区政府负责辖区社区治疗机构的选址筹建和管理工作。
区禁毒办负责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维持治疗机构的选择和确定。
区卫生局负责审核维持治疗工作人员的执业注册情况,监督管理维持治疗机构内维持治疗药物的使用和有关医疗活动。
区公安局负责审核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参加维持治疗的条件,监督治疗工作,维护维持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提供安全保障,监督治疗药物运输安全。对维持治疗期间仍滥用阿片类物质或其他毒品的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区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维持治疗机构的药品安全监管。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受治者进行治疗、咨询和随访;负责定期向市、区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负责向区工作组提交美沙酮的年度需求计划,填报治疗信息数据。
五、实施
(一)维持治疗机构的确定与开诊。
1.资格。
维持治疗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2.申请材料。
(l)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见附件3);
(2)申请单位所在地周边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3)申请单位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4)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5)申请单位从事医疗、护理工作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6)有关规章制度。
3.确定。
申请单位需向区工作组提出书面申请,并将规定的申请材料送交区卫生局,经辖区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和禁毒办同意,书面报经市卫生局会同市禁毒办、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初审验收合格后,对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见附件4)要求的,由市工作组书面报请省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上报和批准确定。
罗湖区、宝安区和龙岗区各设立一个维持治疗机构。待条件成熟后,根据实际需要在全市推广。
4.开诊。
经国家工作组复审合格的维持治疗机构在人员安排、设备采购、药品储备等工作准备就绪后向区和市工作组提出开诊申请,市工作组向省工作组提交申请,并由省工作组按照《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见附件5)验收合格后,书面报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国家工作组秘书处将协调安排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开诊。
(二)接受维持治疗者(以下简称受治者)的核准。
1.受治者条件。
受治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经过多次戒毒治疗仍不能戒断毒瘾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参见《中国精神疾病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3》中的“药物依赖诊断标准”);
(2)年龄在20周岁以上;
(3)系维持治疗机构所在辖区居民,或者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且有暂住证或有固定住所的外地户籍公民;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对于已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以不适用第2项条件。
2.申请材料。
(1)《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见附件6);
(2)经过戒毒治疗的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证明、自愿戒毒机构出具的戒毒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戒毒费用收据等);
(3)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4)2张1寸免冠照片;
(5)如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提供其感染状况的相关证明。
3.核准。
曾经接受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未经过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申请者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并准确登记身份信息。
开始药物维持治疗前,维持治疗机构要与获准的受治者签订知情同意书(见附件7),并发放统一制作的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见附件8)。
(三)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
选用美沙酮口服液(规格:1mg/ml,5000ml/瓶)作为维持治疗药物。根据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年度供应计划由维持治疗机构向区工作组提出,区工作组初审,并经市工作组复核、省工作组审核后,报国家工作组审批。省工作组统一组织美沙酮口服液供应各维持治疗机构使用。维持治疗机构不得从其他任何渠道获取美沙酮。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人负责监督本维持治疗机构的治疗和药物发放工作。市、区工作组负责抽查本市维持治疗机构治疗药物的发放记录。
(四)维持治疗与受治者管理。
维持治疗机构负责现场监督受治者服药、行为矫治、心理辅导、防病咨询、尿检及管理维持治疗药物,并向市、区工作组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根据受治者滥用阿片类物质的使用量和最后一次使用时间,确定首次维持治疗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根据受治者情况,逐步调整,确定维持剂量(见附件9)。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不得继续吸食或注射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并随时接受维持治疗机构的尿检。维持治疗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受治者进行尿检,观察其是否吸毒。受治者尿检须由维持治疗机构的医师负责,并在病历中记录结果。
受治者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维持治疗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治者的个人信息资料。
受治者维持治疗期间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或中止维持治疗。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准进行维持治疗的,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由维持治疗机构核准进行维持治疗的,报省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备案:
1.无正当理由连续7天以上(含7天)不参加维持治疗的;
2.不遵守维持治疗制度、无理取闹、干扰治疗秩序、不服从医师制定的治疗计划的;
3.因违法犯罪行为被羁押不能继续接受维持治疗的;
4.因各种并发症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维持治疗的。
(五)开展综合服务。
市、区工作组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以维持治疗工作为平台,利用与受治者接触的机会,为其提供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就业技能、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等综合服务。
六、监督与评估
市工作组负责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抽查,现场监督指导工作,对于不合格者,撤销其维持治疗机构资格。发现维持治疗药物流失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对维持治疗工作的效果进行外部评估和内部评估。市工作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组织专家组对维持治疗机构进行外部评估。区工作组负责本辖区内维持治疗工作的内部评估,并及时将评估数据库、报表及总结报告等上报市工作组。
评估将采用问卷调查、血清学检测和定期报表相结合的方式。具体督导评估工作方案由国家工作组另行制定。
七、机构编制。
维持治疗机构设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区属医院,所需人员编制由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精简高效、统筹兼顾的原则核定,至少应包括6名事业编制人员(负责人1名、医生2名、药剂师1名、护士2名),2名保安。机构编制纳入治疗机构所在医院实行统一管理。
八、经费
除中央专项补助的维持治疗工作经费外,由市财政部门按每个新成立维持治疗机构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安排启动经费。维持治疗机构日常运作(含业务用房、宣传、培训、督导和人员等)经费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安排补助。
每位受治者每日交付的用药费为人民币10元。维持治疗机构所开展的其他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省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维持治疗机构收取的费用,用于维持治疗药物的配制、运输、储存和发放以及受治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和防病咨询等服务。
九、附则
(一)本方案由市工作组负责解释。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专业技术小组成员名单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4.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5.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6.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个人申请表
7.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8.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9.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附件1
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
治疗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陈玉明
副组长:张丹(市卫生局)、钱伟(市公安局)、王夏娜(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张东生(市禁毒办)
成 员:夏炀(福田区政府)、吕维(罗湖区政府)、罗育德(南山区政府)、乔恒利(盐田区政府)、李慧民(宝安区政府)、吴以环(龙岗区政府)、张英姬(市卫生局防疫处)、谢若斯(市卫生局医政处)、何昭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孙粤立(市公安局戒毒所)、陈哲(市食品药品监督局)、王红军(市禁毒办)、程锦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2
深圳市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专业技术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程锦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
副组长:张顺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孙新珺(市戒毒指导中心主任)
成 员:冯铁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陈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谭京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治医师)、陈伟红(罗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医师)、詹志强(宝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医师)、刘渠(龙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技师)、刘铁榜(市康宁医院主任医师)、张国志(市人民医院主任医师)、王成友(市第二人民医院主任医师)、张献共(北京大学深圳医院主任医师)
附件3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申请单位: (盖章)
申请时间:200 年 月 日
卫 生 部
公 安 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制
一、医疗机构基本情况
1.医疗机构情况 |
医疗机构名称 | |
诊疗科目 | |
注册地址 | |
邮政编码 | |
法人代表姓名 | | 联系电话 | |
传真 | | 电子邮件 | |
2.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筹备情况 |
维持治疗工作负责人姓名 | | 联系电话 | |
工作人员姓名 | 性别 | 技术职称 | 执业注册情况 | 既往戒毒治疗经验 |
时间 | 专业 | 执业范围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 | | | | | 1)有2)无 |
维持治疗工作用房面积(M2) |
3.辖区毒品滥用及艾滋病流行情况(请注明资料来源及时间) |
禁毒部门登记现有吸毒人数 | |
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 | |
吸毒人群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率 | |
估计每日最多维持治疗人数 | |
| | | | | | | | | | |
二、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可行性分析
三、区工作组意见
卫生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禁毒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公安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四、市工作组意见
卫生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禁毒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公安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五、省工作组意见
卫生厅(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公安厅(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六、国家工作组意见
卫生部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公安部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4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
一、选址
在确定维持治疗机构时,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医疗资源,按照交通便利、就医方便的原则,由市卫生和公安部门统一确定,在吸毒人员相对集中的市区和城镇安排。所选地址应远离政府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其他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二、人员
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根据机构的规模和实际需要配备卫生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人及主要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是申请单位在职人员,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二)专门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精神卫生专业工作或有戒毒治疗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和能力;
(三)至少有2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具备麻醉药品处方权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四)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技术职称,并接受过精神卫生和艾滋病咨询培训的人员从事维持治疗工作;
(五)至少有1名具有药剂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维持治疗药物的管理工作;
(六)至少配备2名保安人员;
(七)每个维持治疗机构必须保证有8名以上维持治疗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内,必须保证至少有4名工作人员同时在岗。
三、功能与条件
维持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诊治必需的功能与条件:
(一)设有候诊室、咨询室、治疗室、资料录入室、服药室、卫生间等功能分区;
(二)配备病历柜(架)、铁皮文件柜、饮水机、直拨电话、宣传资料架、办公桌椅、药品/器械柜、电子秤等设备;
(三)具备临时储存麻醉药品的条件;
(四)具备诊治常见并发症及临时抢救急危重症的条件,备有纳洛酮注射剂(0.4mg/支)至少10支;
(五)备有体检设备(包括体重秤、血压计、检查床等);
(六)备有艾滋病相关宣传材料。
四、管理与制度
维持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健全各项维持治疗管理制度:
(一)行政管理制度;
(二)医疗管理制度;
(三)维持治疗机构治安管理制度;
(四)药物治疗登记报告制度;
(五)麻醉品管理和使用制度;
(六)麻醉性药品容器及包装材料的监督销毁制度;
(七)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建立的其他制度。
附件5
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验收标准
一、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要求;
二、已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三、工作人员均经过国家、省、地市(县、区)或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药物维持治疗方面的培训,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并明确岗位职责;
四、张贴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
五、设备(主要包括监视报警设备、计算机、办公、管理及杀毒软件、移动硬盘、打印机、传真机、塑封机、平顶移液器、电视机、冰箱、DVD机、微波炉、尿检及HIV、HCV检测试剂、办公室设备等)、材料(病历及宣传材料等)及美沙酮口服液等全部到位;
六、受治者准备就绪。
附件6
一般 情况 | 维持治疗单位编号 | | 申请者编号 | | 照片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身份证号码 | |
职业 | | 民族 | |
婚姻状况 | | 文化程度 | |
本人电话 | | 移动电话 | |
主要联系亲属姓名 | | 亲属电话 | | 移动电话 | |
居委会名称 | | 居委会电话 | |
现住地派出所名称 | | 派出所电话 | |
家庭住址 | 省 市 | 备注 | |
毒品滥用 情况 | 首次吸毒时间 | 年 月 日 | 目前主要使用的毒品 | |
是否注射过毒品 | 1)是 2)否 | 目前的吸毒方式 | 1)单纯口吸 2)单纯注射 3)注射+其他 |
是否戒毒过 | 1)是 2)否 | 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 1)共用过 2)没有 |
过去3个月是否与他人共用过针具 | 1)共用过 2)没有 |
| | | | | | | | |
申请人签名: 日期:
以下由工作人员填写
当地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对申请者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
维持治疗机构意见: 体检结果:1.合格 2.不合格 接诊医师初步意见:1.符合维持治疗条件 2.不符合维持治疗条件 接诊医师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意见:1.批准参加 2.不批准参加 维持治疗单位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如果批准,维持治疗卡编号为: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 |
附件7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知情同意书(式样)
本人愿意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配合维持治疗。维持治疗期间,保证不再继续使用阿片类物质及其他毒品,如因使用毒品或参与毒品买卖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本人承担。
我知道,参加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需要坚持每天服药,并且在他人监督下服药,才能产生好的疗效。因此,我将按规定治疗,并在医护和治安人员的监督下服药,不以任何形式将美沙酮带出,如出现漏服药品,后果自负。服用药物时,需要携带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维持治疗单位工作人员要花时间为我准备维持治疗药物,并且要记录和指导我用药,因此我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即每天服药需要支付 元人民币。
工作人员已经向我讲明,在接受维持治疗过程中,同时使用其他毒品或饮酒是很危险的,可能导致死亡。
我自愿接受定期或不定期尿检以及定期的问卷调查和体检(包括艾滋病病毒抗体和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检测),并愿意参加维持治疗机构组织的活动。
我已经理解以上所有条款,自愿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同意严格遵守参加药物维持治疗所要求的所有条款,如不遵守有关规定,医生有权拒绝给予维持治疗。
维持治疗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维持治疗医生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8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式样)
正面: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卡 维持治疗卡编号________________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维持治疗机构名称 发卡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贴照片处 (维持治疗单位盖章) |
背面:建议标注联系电话、宣传口号等
附件9
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方案
根据国际社会的经验,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目前选用美沙酮作为维持治疗药物。
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受治者必须符合阿片类物质成瘾者诊断标准。
对于申请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的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必须经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维持治疗。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或暂时不宜接受维持治疗:(1)美沙酮过敏史;(2)支气管哮喘史;(3)急性肝炎或慢性肝炎活动期;(4)严重肝、肾功能损伤及心功能障碍;(5)传染期肺结核;(6)伴有严重精神疾患;(7)因其它疾病住院治疗期间。
对于有上述情况的患者,医务人员要建议其先到医院进行诊治,待其疾病痊愈或病情好转,符合条件后方可考虑接受维持治疗。
一、个体给药方案
(一)首次用药:根据受治者自述的毒品用量和最后1次吸毒时间,确定首次用药的时间和剂量。推荐首次用药时间在用阿片类物质4小时后,或用美沙酮、丁丙诺啡24小时之后;首次剂量为15-30mg,原则上不超过40mg,在无法忍受戒断症状的情况下,可在3小时之后,24小时之内再用药1次,间隔时间越短者,追加剂量越小,第1天总量原则上不超过50mg;
(二)初始阶段:目标为缓解戒断症状,达到耐受水平。以不出现戒断症状和减少不良反应为原则。初始阶段为1-2天;
(三)调整阶段:目标为确定合适剂量,减轻受治者渴求感。根据受治者情况调整剂量,每5-10天调整5-10毫克,可达到6O-80mg/d或更高。调整阶段为3-10天;
(四)维持阶段:目标为阻断渴求,保持尿检阴性。一般需大约60mg/d左右才能保持。大部分受治者每天用药1次即可,少数患者需要分2次服药。
二、辅助治疗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必须同时提供行为干预、心理咨询等治疗。此外,这项工作需要与艾滋病防治咨询和创建无毒社区的帮教工作结合起来。
三、注意事项
(一)用药期间严禁饮酒;
(二)严禁合并用苯二氮卓类药物,如安定、三唑仑等;
(三)过量处理:出现昏迷和呼吸抑制时可使用纳洛酮,每2-4分钟静脉注射1次,直到意识和呼吸恢复正常,之后持续给药并观察24小时;
(四)至少2名维持治疗机构工作人员同时监督每个受治者当场服药。
四、随访
(一)维持治疗期间,受治者须每天到维持治疗机构服药,工作人员要记录用药时间、剂量;
(二)维持治疗医师每周与受治者谈话1次,了解其过去1周内对阿片类物质的渴求程度、出现的不适感觉、有否吸毒及其次数和用量、是否合并使用其他药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