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的通知
(2006年12月26日)
深府〔2006〕264号
《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已经市政府四届四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生态市建设规划
第一章 规划总则
第一条 生态市定义
生态市是指以系统生态学理念为指导建立起来的一种理想城市发展模式。它通过综合协调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资源环境间的相互关系,实现城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资源能源高效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文明高度发达。
生态市中的“生态”蕴涵社会、经济和自然的复合内容,涉及生态环境、生态产业和生态文化等多方面,体现了广义的生态观。
第二条 规划目的
本规划借助系统生态学思想,审视深圳的发展历程,重点关注深圳未来发展面临的人口、资源与环境紧约束,通过构建高效和谐发展的载体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平台,激发强大的城市内生发展动力,突破未来发展瓶颈,维护城市生态平衡,将深圳建设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
第三条 规划范围
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陆域与近岸海域。
第四条 规划期限
基准年:2004年;
规划近期:2006年—2010年;
规划中期:2011年—2015年;
规划远期:2016年—2020年。
第五条 规划性质
本规划是指导深圳生态市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依据。
本规划为开放性规划,应定期评估实施情况,不断补充与完善。
第六条 规划效力
本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本规划应纳入到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中实施。
第七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现代化国际化城市的战略目标,通过构建自然宜居的生态安全体系、循环高效的经济增长体系、集约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持续承载的环境支撑体系和环境友好的社会发展体系,将深圳建设成为成功转型的效益城市、适宜人居的和谐城市和科学发展的创新城市,使深圳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
第八条 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立市。用系统生态学理念指导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层面,转变发展模式,实行环境优先,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支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促进“速度深圳”向“效益深圳”转变。
坚持自然和谐。统筹人与自然关系,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为根本出发点,由简单的环境质量达标向全面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转变。
坚持集约高效。建立与土地资源、水资源和环境容量约束相适应的经济发展模式,由以资源消耗为驱动的发展向资源节约型社会转变。
坚持主动建设。改变滞后、补救、被动治理环境污染的局面,化被动治污为主动建设,提升城市生态功能和环境承载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腾出空间。
坚持自主创新。通过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实现内涵式可持续发展。
坚持区域合作。积极参与并推动区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合作,发挥经济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合理发展,对周边区域的环境改善做出应有贡献。
第九条 基本目标
保护占市域土地面积50%的生态重点保护区;规划近期和远期万元GDP新鲜水耗分别降至27立方米和13立方米以下;近期全市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削减20%。
第十条 规划指标体系
规划指标共23项(详见附件1),分为经济社会、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三个部分,包括反映深圳特点的17项国家生态市建设指标和6项针对深圳实际专门增设的指标。
第十一条 实施部署
调整转型期(2006年—2010年):全面启动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区和生态市系列创建工作。调整经济发展模式,实现单位GDP能耗、水耗、排污强度及建设用地开发增量的大幅度下降,努力缩小与国际发达城市的差距;完善生态安全格局,加大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生态环境保护在全国处于先进水平。全市达到国家生态市建设的基本要求,建成全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样板城市,通过国家生态市检查。
优化提升期(2011年—2015年):深入推进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区和生态市系列创建工作。继续优化经济增长方式,单位GDP能耗、水耗、排污强度及建设用地开发增量进一步下降,基本形成经济高效、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模式;区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提升,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基本完备,生态环境质量接近国际发达城市水平。全市各区全部达到生态区要求,成为优秀的国家生态市。
巩固完善期(2016年—2020年):巩固深化生态市建设工作。实现城市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生态系统安全健康,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完备,人居环境适宜度达到国际发达城市先进水平。全面实现生态市建设的战略目标,成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城市。
第二章 生态功能区划与调控
第十二条 区划体系
全市陆域划分为重点保护区、控制开发区和优化开发区。重点保护区分为19个亚区,控制开发区分为5个亚区,优化开发区分为5个亚区(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重点保护区
重点保护区面积974平方公里,与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基本吻合,包括一级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及郊野公园、集中成片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区内海拔超过50米、特区外海拔超过80米的高地,以及除此之外坡度大于25度的山地、林地;主干河流、水库及湿地;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的生态廊道和绿地;岛屿和具有生态保护价值的海滨陆域等。
本区应严格控制,逐步腾退不符合生态功能保护要求的用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开发建设除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旅游设施、公园等四类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控制开发区
控制开发区面积167.55平方公里,包括重点保护区以外的饮用水源地水库二级水源保护区、丘陵园地、主干河流集水区和沿海滩涂等。
本区可适度开发,但应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和开发强度;优先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限制不符合生态功能要求产业的发展;调整生态组分结构,整体提升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第十五条 优化开发区
优化开发区面积811.29平方公里,指除重点保护区和控制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以现有建成区为主,包括工业区、居民区以及其他城市功能区。
本区应集约开发,提升土地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宝安、龙岗为重点,优化调整产业结构与布局;构建大型公共绿地,注重建设过程的绿地补偿;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升土地生态服务价值和人居环境质量。
第三章 建设自然宜居的生态安全体系
第十六条 构建区域生态安全网络格局
以“东西贯通、陆海相连、疏通廊道、保护生物踏脚石”为生态空间保护战略,依托山体、水库、海岸带等自然区域,构建“四带”、“六廊”区域生态安全网络格局,连通大型生态用地,隔离城市功能组团,保障区域生态安全。
“四带”分别是东西走向的北部边界生态承接带、中北部城镇生态隔离带、中南部山脉生态支撑带和南部滨海生态防护带。
“六廊”分别是南北走向的宝安生态走廊、宝安—南山生态走廊、宝安—福田生态走廊、龙岗—罗湖生态走廊、龙岗—盐田生态走廊和龙岗生态走廊。
第十七条 实施自然生态网络恢复工程
“四带”、“六廊”生态网络最小宽度应在1公里以上。严格控制影响生态网络格局连通性的开发建设活动,逐步腾退已开发建设位点,改造成植被覆盖度较高的用地类型。生态网络内建筑用地比例控制在20%以下。
第十八条 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
修复和建设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严格保护现存红树林湿地,维护和营造适宜生境,并启动红树林适宜区域的营林建设。慎重开发海洋滩涂,建立填海公众听证会制度,严格控制围海造地。在河口地区严格控制影响河海交换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逐步恢复茅洲河、东涌河、西涌河、葵涌河、王母河河口等滨海红树林自然湿地。
保护淡水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流域综合整治,保证河流旱季生态用水和滨岸植被缓冲带用地,修复水生态系统自然特征。建设入库河口前置库,限制小型坑塘的填垫开发,维护小型坑塘淀洼及周边湿地自然状态。
第十九条 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
优先保护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山地林区、海岸珍稀植物物种生境、湿地及河流滨岸带等,规划近期、远期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面积分别达到国土面积的8%和12%。加强森林/郊野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河流滨岸缓冲带等建设,提升重点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
第二十条 恢复地带性森林植被
制定造林绿化树种指引目录,加强乡土树种繁育技术研究,增强苗圃基地繁育乡土树种和供给种苗的能力,探索和优化地带性森林的造林模式,逐步采用乡土物种开展无林地造林、林分和林相改造,恢复地带性森林植被。
规划近期25度以上陡坡和一级水源保护区内园地退果还林,山体缺口治理率达到100%,森林覆盖率达到48%以上,乡土树种种苗繁育与地带性森林模式示范取得显著成效,实现生态用地保护从数量控制向质量提升的转变。
第二十一条 均衡布局公共绿地
通过均衡布局公共绿地,增加透水地面比例,缓解城市热岛效应,逐步使市民在居住区500米范围内可以享受到大型公共绿地。在大型绿地服务盲区,特别是在热岛效应强烈的宝安、福田和龙岗中心区,采用腾退置换方式降低区域建筑密度,增建单块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绿地或多块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中型公共绿地。
切实保障社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比例。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大于45%,学校、机关团体与社区用地绿地率大于40%,体育场馆、大型文化娱乐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较大项目的工业用地绿地率大于30%,对外交通、仓储、商业、服务业、商业性办公等用地绿地率大于20%。
第二十二条 调整大型公共绿地的结构
在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集中公共绿地内选择一定比例的隐蔽区域,采用地带性物种,配置乔灌草结构,培育动植物多样性。山丘和湿地类公园内面积比例不低于50%,其他主题公园内面积不低于30%。
第二十三条 构建立体化的城市绿化格局
制订鼓励立体绿化的相关政策。多渠道拓展城市绿化空间,积极推广屋顶和垂直面绿化,强化建筑群立体平台和立交桥护栏绿化,增加城市绿量。
第二十四条 重视绿化设计的生态功能
依据植物物种的生态、环境和景观功能设计绿化方案。在设计绿化方案时,根据不同区域对造氧、遮阳、除尘、降噪、吸收废气、保持水土、增加湿度等方面的功效需求,选择和配置植物物种,增强植物的生态服务功效。
第四章 建设循环高效的经济增长体系
第二十五条 优化升级产业结构
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推动产业发展由加工基地向研发创新基地转变,由“深圳加工”向“深圳制造”和“深圳创造”转变。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金融业、现代物流业和文化产业四大支柱产业,大力发展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及海洋生态产业,不断提高第三产业比重,促进产业结构的全面升级。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限制和淘汰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产出行业的发展,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和资源再生产业,重点推进电子通讯、能源、建筑、电镀和纺织印染等行业的生态转型,减轻产业发展对资源的依赖和对环境的损害。
规划近期,第三产业比重达到51%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值占高新技术产值比重达到65%以上,万元GDP二氧化硫和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43千克和1.10千克以下,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达到20万元以上;规划远期,第三产业比重达到60%以上,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值占高新技术产值比重达到70%以上,万元GDP二氧化硫和化学耗氧量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19千克和0.50千克以下,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每人达到30万元以上。
第二十六条 合理调整产业布局
按照生态功能区、区域环境容量要求和资源条件,重新整合优化现有产业发展格局,通过均衡化、差异化、园区化和生态化调整,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实现产业布局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致性。根据不同的地域特点,产业发展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合理安排地域分工与协作,推进薄弱地区的产业集群化。宝安和龙岗等区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制造业、先进制造业和高科技现代都市型农业,促进房地产、商贸、中转配送物流业和旅游业等产业的发展,提升宝安和龙岗区的产业发展水平;南山、福田、罗湖和盐田等区则优化整合,强化现代服务业主体功能区的综合服务功能,实现产业的均衡发展和差异发展。按照“工业入园、集中治污”的原则,加大老工业区和传统工业聚集区的改造力度,建设优势传统产业集聚基地,促进产业的集群化和生态化。
第二十七条 完善产业发展机制
按照“限制、淘汰、改造、提高”的方针,实行行业分类管理,制定产业发展目录,建立生态化的产业考核机制。设置项目引入门槛,严格项目引入和工业用地控制。建立退出机制,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建立优先发展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环境友好型产业,以及改造和提高优势传统产业整体水平的激励机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循环经济型企业
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充分发挥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的主体作用。积极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和ISO14000认证,鼓励产品进行生态设计和环境标志认证,加强企业生产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建立资源节约统计制度,对高消耗重点工业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和强制性清洁生产。以电子通讯、能源、建筑、生物医药、电镀、纺织印染、精细化工、交通、物流、餐饮为重点行业,积极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清洁生产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节能示范企业和节水示范企业,促使企业单位产品水耗、能耗、物耗、土地利用及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规划近期,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比例达到75%以上,属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企业应全部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提高到20%以上;规划远期,应当实施清洁生产的企业比例达到100%,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提高到3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生态产业园区
按照“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整合提升现有的各类园区,指导新建园区的规划建设。通过科学筛选入园项目和引进关键链接技术及项目,建立信息交流平台,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链,实现产业链的横向耦合、纵向闭合和区域整合,以及物流、能流、信息的集成和基础设施共享,促进园区的生态转型。加强各类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与建设,建立一批生态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章 建设集约利用的资源保障体系
第三十条 控制土地开发速度
严格控制土地开发规模,切实保护不低于市域土地面积50%的生态重点保护区。调查土地经济密度,编制土地投放计划,建立土地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土地总量控制,实现土地开发由外延式向内涵式转变。编制工业用地标准,控制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和开发进度。规划近期将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9平方公里/年,规划中、远期控制在2—3平方公里/年。
第三十一条 实行土地开发分区控制
按照生态功能区调控要求实行土地开发分区控制,促进特区内外的深度城市化进程。重点保护区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开发,分期清理腾退不符合生态功能要求的用地;控制开发区严格控制土地开发总量,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清理低效用地,集约化、规模化开发土地资源;优化开发区通过城中村、老工业区改造及土地置换统筹考虑提升土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在人口密集的建成区、大型绿地服务盲区和重点生态控制节点大力开展人居生态环境建设,兼顾提升生态功能。
第三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编制地下空间总体发展规划,建设完善地下交通、地下人防、地下水库等公共设施系统,降低地面土地利用强度,拓展城市发展空间。
第三十三条 建设节水型社会
合理配置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引导水资源科学利用,控制新鲜水使用总量。加大节水宣传教育,培育公众节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发挥水价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推广节水技术和手段,加快高耗水企业的技术改造,建设节水型社区及示范企业。规划近期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以上,全市万元GDP新鲜水耗下降至27立方米以下,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划远期全市万元GDP新鲜水耗下降至13立方米以下,工业企业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8%以上。
第三十四条 拓展本地水资源
挖掘本地水资源潜力,保障城市供水、生态用水和城市备用水的需求。加快水工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扩建调蓄水库,加大雨洪利用、污水再生回用、海水淡化和直接利用力度,多种途径增加水资源可用量,提升水资源调蓄能力。规划近、远期本地水资源年利用量分别增加4.13亿立方米和9.7亿立方米;其中规划近期年度本地蓄水与雨洪利用、污水资源化和海水淡化量分别增至0.95亿立方米、3亿立方米和0.18亿立方米。
第三十五条 调整能源结构
降低一次能源中煤、油的比例,提高气体燃料、核能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重,有计划地增加外购电力的比重,建立生态型能源结构。规划近期以拓展天然气资源为主,以西电东送的电力资源作为能源结构的重要补充,大力扶持太阳能、氢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中期加大核能和外购电力的比重,建立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逐步降低传统化石能源比重;规划远期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进一步增加核电及外购电力比重,实现以优质能源为主导的能耗结构。
煤炭和石油在总能源消耗中的比例规划近期减少到60%,规划中期减少到45%,规划远期减少到40%以下;气体燃料和外购电力规划近期使用份额为39%,规划中期为52%,规划远期为55%;太阳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规划近期使用份额增加到1%,规划中期增加到3%,规划远期增加到5%。
第三十六条 加强产业节能
强化产业节能管理,提高能源转换效率,降低高耗能行业的能耗水平。电力生产行业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工艺,提高能源转换效率,大力推广热电联产及冷热电三联供技术。其他行业按照单位产出能耗及总能耗指标实施分类节能管理。推广普及节能型电子信息产品的开发、生产和应用。规划近、中、远期整体产业能耗分别较2005年下降10%、20%和30%以上,规划近期强制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实现节能降耗15%以上。
第三十七条 推广生活节能
加大节能宣传与管理力度,降低生活能源消耗水平,减少生活能源浪费。实行能耗分级收费,鼓励公众培养节能习惯。严格建筑行业审批与管理,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节能新技术和新材料,建筑设计中充分考虑遮阳、通风与隔热等节能因素,对现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规划近期新建建筑100%为节能建筑,节能效率在现有能耗水平上达到50%,现有建筑的节能改造率达到30%;规划中期新建及改造的节能建筑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规划远期实现全部建筑均为节能建筑。
第六章 建设持续承载的环境支撑体系
第三十八条 保障饮用水源地安全
严禁在饮用水源水库内进行养殖生产和娱乐活动,重点治理内源,减轻水库内源污染。全面清理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水污染源,恢复地表生态系统,增强水土保持能力,建设河口自然湿地—前置库。严格控制二级和准保护区的水污染。规划近期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9%,远期达100%。
第三十九条 控制水环境污染
大力控制非点源污染。加强城市径流设计,收集处理城市初期雨水;限制果园化肥、农药使用,控制面源污染。开展流域污染物排放容量总量控制。建设污水截排管网、集中污水处理厂和分散式污水就地处理工程,提高污水处理的建设标准。实施主要污染河流清淤工程、生态恢复工程、生态补水工程和重点工业污染源达标控制,提高水环境质量。
规划近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0%以上,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规划远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以上,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100%。
第四十条 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
严格控制滨海生态敏感区海岸线开发,已有工程配套建设环境基础设施。严格控制入海污染物排放,削减入海污染物负荷。合理调整和规划养殖业布局,控制养殖容量。建设红树林宜林海岸淡水补充通道,营造红树林生长的适宜盐度条件。
第四十一条 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扩散能力
重视近海大气交换和大气通道对城市空气环境质量的调节作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滨河大道、深南大道和北环大道的城市建筑布局应合理留出空间,保持大气通道的贯通和污染物传输通道的畅通,增强大气污染物的传输和扩散。
第四十二条 防治城市大气重点污染源
遵循区域大气传输扩散规律,位于城市上风向的盐田区和龙岗区东南部等地区慎重建设大气污染项目;加强以南头半岛为重点的电力行业大气污染源治理,强化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新建大型电厂必须使用清洁燃料和低氮燃烧设备;积极发展低能耗、轻污染或无污染的炉窑,分期分批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锅炉、炉窑。
规划近期电力行业燃煤机组全部配套建设高效脱硫设施,依法关停和淘汰运行年限超过25年的机组、退役机组以及能耗高、污染重的小型发电机组,改善南头半岛空气质量。
第四十三条 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和扬尘污染
制定并实施配套的车用油品计划,提前实施严于国家标准的新车环保目录,及时发布高排放车型目录,实施在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及限行措施。推动车牌号码自动识别系统建设,严格实施在用车排气污染检测合格凭证管理,强化和提升在用车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控制在用车的污染排放。规划近期所有新车达到国Ⅲ排放标准,在用车全部实施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全市供应满足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车用燃料,鼓励清洁气体燃料(LPG和CNG)发动机技术的试验和推广。
综合整治全市扬尘污染源,控制交通扬尘、料堆和料场扬尘。实行施工工地扬尘排放申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控制施工扬尘。加强城市绿化,减少裸露面,控制自然扬尘。
第四十四条 完善垃圾分类收集和转运系统
优化垃圾转运站布局,减少垃圾中转站数量。发展密闭化、压缩化、集装化的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淘汰原有的垃圾桶、屋(点)与平台式转运站,建设高效环保的现代化生活垃圾收运系统。逐步实施垃圾分类收集,配备与分类收集相适应的垃圾运输、转运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 优化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方式与设施布局
综合采用以焚烧为主、卫生填埋及其他方式为辅的方式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规划近期生活垃圾处理要提高焚烧处理比率,降低卫生填埋处理比率,中远期要限制卫生填埋的有机垃圾比率,提倡餐厨垃圾生化处理,实现垃圾资源化产品规模利用。
从全市乃至区域的角度,统一集中布设生活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减少分散处理设施数量,提高单个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全市规划建设东、中、西3处规模化郊野公园式环卫综合基地。
第四十六条 加强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
妥善处理处置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建立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理中心,集中统一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危险废物。规划近期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达85%,规划远期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率达90%。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交换和综合利用
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设可再生废旧物资回收系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建立旧货交易市场和物资交换中心,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促进废旧物资交换以及副产品与废物的处置,提高废旧物资综合利用率。
加强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建设废弃物资再生利用产业基地,形成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利用的产业链条,扩大再生资源回收、加工和对工业废物资源化利用的规模。
第四十八条 控制交通噪声
调整和优化城区交通运输格局,按噪声水平实行机动车分区限时通行管理;推广低噪路面及材料,强化交通噪声敏感点噪声综合防治措施,采取建设声屏障和建设防护林带等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第四十九条 防治工业噪声
新建工业企业应尽量远离医院、学校、居住区等敏感点。对高噪声设备进行隔音或消音处理,减少工业噪声外泄;加大对工业噪声污染源的环境监管力度,限期治理不达标的工业企业噪声源,严格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第五十条 监管社会噪声和施工噪声
加强对达标率低的重点时段和敏感区域的噪声控制,强化对商业网点、娱乐场所、饮食业户等主要生活噪声源的管理,减少经营活动造成的噪声滋扰。严格建筑施工审批制度,强化建筑施工噪声监管。
第五十一条 构建绿色交通网络
构筑以轨道交通和大容量快速公共交通系统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协调发展的多模式一体化交通体系。
新建路网避免穿越重点保护区,降低对地表植被的干扰,穿越重点保护区的已建交通线路,实施严格的交通管制,禁止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通行。保障非机动车及行人路权,保证行人出行空间,通过建设林荫道等改善步行环境。
第五十二条 加强交通体系调控
突出公交优先原则,鼓励“步行/自行车+公交”出行模式,继续推行无车带、无车日等活动。限定高排放车行驶,禁止货柜车穿行特区。推行智能型交通系统管理,采取经济手段调控机动车流量,提高通行能力和公交出行率。规划近期,高峰时段路网平均时速中心城区维持在20公里/小时以上,外围区域在30公里/小时以上。
第五十三条 加强环境安全预警能力建设
完善大气、水、海洋、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加快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开展生态系统演变、土壤、核辐射、大气灰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监测。完善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建设环境预警信息系统和环境灾害应急监测系统。
第五十四条 建立重大污染事故快速反应机制
构建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协同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环境污染事故报告与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应急物资、装备、专业队伍以及环境灾害应急技术储备等应急保障能力建设。
第七章 建设环境友好的社会发展体系
第五十五条 实施生态立市战略
将“生态立市”提升到城市发展的战略高度,突出“生态优先”理念。以生态承载力为基础,以生态市建设为平台,合理确定城市功能与布局,促进产业生态化、城市生态化和社会生态化,实现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十六条 促进区域生态保护与污染控制合作
坚持“联防联治,资源共享、设施共用、合作互惠”的原则,以区域大气、流域海域水环境、区域生态、固体废物处理处置为重点,积极参与珠江三角洲城市群环境协调合作,特别重视香港、东莞、惠州和广州区域与深圳大气污染物传输的相互影响,推动深港、深莞、深惠以及深穗全方位环保合作,减少跨境污染和区域污染。
第五十七条 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
设立适应城市生态化发展的决策机构,建立、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成立由国内外权威专家组成的深圳市环境与发展顾问委员会,实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凡涉及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大型项目建设、发展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必须经过顾问委员会咨询评估,并经过联席会议协商后实施。
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以及重要资源开发规划的编制及修编,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建立合理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建立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市民听证制度、社会和媒体监督制度、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非政府环保组织准入和资助制度。切实将市民听证制度列入关系群众切身环境利益的重大项目建设、发展政策制定和规划编制程序,确保公众参与权。
第五十八条 建立绿色国民经济核算体系
建立以能源、水资源、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为重点的资源环境成本核算体系,逐步建立资源环境经济综合核算制度,充分反映经济发展中的资源环境代价。将有关资源环境状况作为宏观调控和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九条 建立资源节约的政策法规体系
土地资源节约政策。完善产业用地准入制度,将单位土地面积的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投入产出率等指标,作为产业用地准入的重要依据。提高产业用地的集约化水平和土地利用效益。
水资源节约政策。制定和完善分质用水引导政策、用水许可证管理制度、用水效益评价制度、节水技术设施推广使用政策和分质定量水价收取办法等,倡导公众节水和水资源优质优用。
能源节约政策。制定能源调控和管理政策,建立能源消费阶梯收费制度,促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及应用,强制推行产业节能,鼓励引导生活节能。
生产材料节约政策。制定和完善生产材料节约使用的有关政策,限制或淘汰原辅材料高消耗行业的发展,提倡企业内部边角料利用和废物资源化,鼓励企业间废物的循环利用,提高原材料利用效率。
第六十条 创新生态环境管理政策法规体系
环境功能区划与调整。依法划定并调整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环境功能区、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空气环境功能区和噪声环境功能区,使环境功能区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变化相适应。
水生态环境管理。制订滨岸缓冲带生态修复标准和激励政策,建立健全生态补水保障制度;实行水生态环境损益考核制度、排水户环境自律报告制度和审查监管制度;进一步完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根据流域环境容量分配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提升水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水平。
城市空气质量管理。参照发达国家标准,实施严于现行国家或广东省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建立严格的工业企业废气排放管理与监控机制,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管理。
绿色交通管理。采用积极的财政和价格政策,促进环境友好型汽车的开发、生产和使用,鼓励使用低排放汽车。制定车辆提前报废的补偿标准,对车辆提前报废实行经济补贴。按照“拥有与使用分开”的原则,完善分类、分区和分时行驶管理办法。
生态补偿政策。建立帮扶机制,带动欠发达地区和周边地区的合理发展。由“经济帮扶”向“生态帮扶”转变,优先扶持因生态保护而导致发展受限制区域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对外调水源地和受污染下游区域,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对因保护重要生态功能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利益牺牲进行生态补偿。推动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机制。
环境管理经济政策。实行环境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绿色生产,引导绿色消费。对危险废物和产生环境污染的产品,实行押金—退款制度,强制性要求回到指定地点处理。完善排污收费制度,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促进企业自觉参与清洁生产。将企业环境状况作为上市、拍卖、参加保险等活动的重要依据或者参考。
第六十一条 制定产业生态化促进政策
制订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优惠、补偿和奖励政策,加快推进绿色消费及家用电器、建筑材料、包装物品等行业资源回收利用政策法规体系建设。
研究符合全市生态功能区划、区域环境容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包括产业引入政策、产业淘汰政策、产业升级政策、生态产业扶持政策和产业布局政策等。
第六十二条 调控人口规模与结构
渐进式限制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以高端产业逐步置换低端产业,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调控人口规模,优化人口结构,从根本上控制常住人口总量机械增长速度。
进一步完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机制,从以引进高学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为主,向培养和引进并重转变,提高人口素质。规划近期大专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例达到15%以上,规划远期达到30%以上。
第六十三条 培育生态文明和生态行为规范
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将环境意识提升到生存意识、发展意识和民族意识的高度,把生态文明培育纳入国民教育全过程,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提高市民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多途径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逐步影响决策管理行为和社会风尚,培育市民的生态意识和生态价值观,引导市民的价值取向、生产方式和消费行为,倡导生活节约、绿色消费和绿色出行等生态行为。开展文化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第六十四条 创建生态型社会单元
政府率先创建环境友好型机关,大力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绿色家庭等绿色系列创建活动,加大环境教育基地建设,全面推动国家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区创建活动。规划近期,满足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的街道办数量达到25个以上,罗湖、福田、南山、宝安加快生态区创建步伐,龙岗、盐田创建国家级生态区;规划中期,满足国家环境优美乡镇标准的街道办数量达到40个以上,各区全部建成国家级生态区。
第八章 重点项目
第六十五条 生态保护与恢复项目
开展水库水源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自然生态网络格局构建、生态营林基础保障工程和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
规划近期重点完成生态网络节点建设、滨海红树林和城市公园建设等工程。全面开展红树林宜林地营林造林工程,完成自然生态网络14个重要节点(见附件3)、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建筑腾退及退果还林工作;增建27个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基本消除公共绿地服务盲区。
第六十六条 环境保护项目
开展水环境保护、大气污染控制、噪声污染控制、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绿色交通体系建设和环境预警与应急能力建设等项目。
规划近期重点完成污水集中处理、南头半岛大气污染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城市垃圾、工业废物处置、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和污染事故风险防范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建成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规模460万吨,铺设截污干管96.9公里。开展电厂脱硝试点;完成燃煤机组脱硫,依法关停装机容量不足125MW/h的燃油机组,装机容量在125MW/h以上的燃油机组实施脱硫。
第六十七条 资源保障项目
开展雨洪利用、污水资源化、海水利用、重点保护区清理腾退和城中村改造等资源保障项目。
规划近期增加调蓄库容1.4亿立方米,本地水资源年供应量达5亿立方米,保障旱季生态环境用水;基本完成中心区“城中村”改造工程,消除特区内绿地服务盲区。
第六十八条 能源保障项目
开展LNG工程、太阳能发电示范工程、氢能利用工程和建筑节能示范推广工程。
规划近期完成500万吨/年LNG接收站和输气干线一期工程,太阳能发电供电能力达到1000Kw/h以上,氢能利用供电能力达到1000Kw/h以上。
第六十九条 循环经济发展引导示范项目
规划近期实施1个循环经济示范城区建设工程、2个生态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和一批循环经济企业示范工程。
第九章 规划保障
第七十条 完善工作机构及职责
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立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生态市建设办公室。由生态市建设办公室组织规划实施,监督规划任务的执行情况,负责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估、信息发布、公众参与及信访工作。
第七十一条 建立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机制
制定生态市建设规划实施方案和年度行动计划。建立和完善生态市建设目标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依据。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监察部门对规划实施的全过程效能监察和责任监察,促进生态市建设任务的落实与完成。
第七十二条 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加大环保科技创新投入。使科技创新从引进技术为主向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转变,为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市建设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第七十三条 强化环保科技支撑能力
完善环保科技创新环境,整合国内外高水平科技资源,加强环保科技服务和创新平台体系建设。加强环保关键技术的研发,建立环保新技术的研发、孵化和推广应用基地,形成对外的环保科技辐射能力,带动环保产业的发展。加快建立和完善绿色技术支撑体系,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重点加强生物多样性资源调查、红树林修复、污水资源化、雨洪利用、海水淡化、分散污水处理、烟气脱硝脱硫、清洁能源、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的攻关。
第七十四条 夯实城市生态科研基础
以城市生态系统各个构成要素为基础,构建完善的生态科技体系。加强环境、生物、海洋、大气、水文等基础科研数据观测台、站和信息采集点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配备。加强基础生态数据的调查、采集、分类和研究工作,建设生态科研基础数据、资源库。加大对生态科研相关机构的科技投入,争取国家、省科技资源向我市生态科技建设倾斜。加强与生态保护相关的课题研究,增强生态科技储备。
第七十五条 加强宣传引导
加大生态市建设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普及生态知识,增强全民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观念,提高全民参与生态市建设的积极性。
第七十六条 开展培训教育
定期举办生态市建设理论培训班,提高我市各级部门领导对生态市建设的认识和理解,增强生态市建设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第七十七条 完善资金投入制度
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优先安排生态市建设项目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转向生态市建设领域,分阶段、分目标投入生态市建设项目。
大力扶持生态市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生态市建设工程项目的绿色工作通道,优先考虑和安排与生态市建设有关工程项目的立项。
第七十八条 加强资金监管
建立有效的资金专款专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资金追踪问效制度,对资金的使用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对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失误进行责任追究。
附件:1.深圳生态市建设指标体系
2.深圳市生态功能区划
3.自然生态网络格局腾退的关键位点
4.深圳市生态功能区划图(略)
5.深圳市自然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图(略)
6.深圳市公共绿地重点建设片区图(略)
附件1
深圳生态市建设指标体系
类 别 | 序 号 | 名称 | 单位 | 现状值 (2005年) | 近期目标 (2010年) | 中期目标 (2015年) | 远期目标 (2020年) | 国家生态 市指标值 |
经 济 社 会 | 1 | 应当实施清洁生产企业的比例 | % | <50 | ≥75 | 100 | 100 | 100 |
2 | 规模化企业通过ISO14000认证比率 | % | 8.0 | ≥20 | ≥25 | ≥30 | ≥20 |
3 | 第三产业占GDP比例 | % | 46.6 | ≥51 | ≥55 | ≥60 | ≥45 |
4 | 研发支出占GDP比重(1) | % | 3.4(2) | ≥3.8 | ≥4 | ≥4.5 | — |
5 | 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比重(1) | % | 57.81 | ≥65 | ≥70 | ≥70 | — |
6 | 工业全员劳动生产率(1) | 万元/人 | 11.3 | ≥20 | ≥25 | ≥30 | — |
7 | 大专以上受教育水平的人口比重(1) | % | 12.7 | ≥15 | ≥20 | ≥30 | — |
资 源 利 用 | 8 | 单位GDP能耗 | 吨标煤/万元 | 0.63 | ≤0.531 | ≤0.40 | ≤0.35 | ≤1.4 |
9 | 单位GDP新鲜水耗 | m3/万元 | 33.8 | ≤27 | ≤20 | ≤13 | ≤150 |
10 | 万元GDP建设用地(1) | m2/万元 | 14.47 | <8.42 | <6.00 | <3.89 | — |
11 | 工业用水重复率 | % | 42.39 | ≥75 | ≥76 | ≥78 | ≥50 |
12 | 万元GDP的SO2排放强度 | kg/万元 | 0.88 | ≤0.43 | ≤0.32 | ≤0.19 | <5.0 |
13 | 万元GDP的COD排放强度 | kg/万元 | 1.13 | ≤1.10 | ≤0.80 | ≤0.50 | <5.0 |
生 态 环 境 | 14 |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 | 60.5 | ≥80 | ≥85 | ≥90 | ≥70 |
15 | 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 | 98.1 | ≥99 | 100 | 100 | 100 |
16 | 城市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 | 50 | ≥80 | ≥90 | 100 | 100 |
17 | 近岸海域水环境质量达标率 | % | 78.57 | ≥90 | ≥95 | 100 | 100 |
18 | 空气环境质量好于或等于二级标准的天数 | 天/年 | ≥360 | ≥350 | ≥350 | ≥350 | ≥330 |
19 | 噪声达标区覆盖率 | % | 72.5 | ≥90 | ≥95 | ≥95 | ≥95 |
20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 | 90.03 | ≥95 | 100 | 100 | 100 |
21 | 森林覆盖率 | % | 43.4 | ≥48 | ≥49 | ≥50 | ≥40 |
22 | 城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 m2 | 16.1 | ≥16 | ≥16 | ≥16 | ≥11 |
23 | 环保投资占GDP比重(1) | % | 2.35 | ≥3 | ≥3 | ≥2.5 | — |
注:(1)表示新增指标(2)表示2006年上半年统计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