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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第01期(总第53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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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7-000761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1-10 00:00

名 称: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的通知

文 号: 深劳社〔2006〕19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7-01-10 【字体: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
深劳社〔2006〕197号
 
  为减轻参保人经济负担,根据《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部分药品列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列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如下:
  (一)环孢素、骁悉:用于治疗系统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
  (二)白蛋白:用于低蛋白血症,血清白蛋白小于35G/L;
  (三)重组人红细胞生成素:用于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四)重组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和重组人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用于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
  (五)促肝细胞生长素:用于肝功能衰竭;
  (六)奥氮平、喹硫平:用于分裂情感性精神病、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其他伴精神病性症状;
  (七)文拉法辛、氟西汀、西酞普兰、帕罗西汀、舍曲林:用于神经症(惊恐障碍、广泛性焦虑、恐怖障碍、强迫症、躯体形式障碍、神经衰弱、适应障碍、社交障碍、疑病症)、焦虑症、心境恶劣、贪食症、厌食症、创伤后应激障碍、其他疾病伴发情感障碍(如分裂症伴抑郁等)。
  二、使用上述药品的费用支付标准,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增加上述药品,仍按已确定的平均住院人次费用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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