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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50期(总第52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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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366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10-12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6〕15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6-10-12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工作近期实施方案
(2006—2008)》的通知
(2006年9月9日)
深府办〔2006〕153号
 
  《深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组织实施。
 
深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近期实施方案(2006—2008)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创新战略,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资源紧约束条件下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按照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委、市委相应实施意见的要求,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深府〔2006〕106号)精神,除重点引进项目、重大投资项目、政府财政投资的公共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等用地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外,其它用地在3年内逐步实现全部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出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事关经济社会工作大局,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分阶段、分行业、分项目、稳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须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创新土地出让机制,在产业用地方面逐步扩大市场化配置的比例和范围;转变土地管理模式,减少用地审批过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审批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更新资源观,促进产业政策和用地政策从事前优惠向投产后奖励转变;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益,促进旧工业区改造升级。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深圳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协调城建的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规划、法制、监察、发改、贸工、环保、农林渔业、城管、高新办、建筑工务等部门和宝安、龙岗区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和协调解决出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职责分工
  (一)市国土部门负责草拟适用全市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和对《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规定》进行修改;编制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具体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对项目用地进行监督管理。
  (二)市规划部门负责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规划选址,制作用地方案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完成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验收。
  (三)市发改部门负责制定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并以此为依据,会同贸工、国土、规划等部门编制年度产业导向目录,该目录须包含禁止协议出让用地的产业目录和重点引进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的产业目录;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的立项工作;负责出让地块的项目立项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贸工部门负责统筹设定全市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结合市环保局、高新办、大工业区管委会等部门的书面意见,设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包含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体系等相关指标在内的项目准入条件;负责审查竞买申请人的竞买资格;对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五)市环保部门在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设定阶段明确出让地块的环保要求,并书面提交至市贸工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工作;对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六)市建筑工务部门负责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
  (七)市法制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审核工作;对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过程中有关行政部门发生的职责争议进行协调,并对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向领导小组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八)市高新办(市产业带办)在市贸工部门制定的全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项目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结合高新技术用地特点,进一步明确高新园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带内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并书面提交至市贸工部门;对辖区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九)市大工业区管委会在市贸工部门制定的全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项目准入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辖区用地特点,进一步明确大工业区范围内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业用地的具体项目准入条件,并书面提交至市贸工部门;对辖区项目的建设、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十)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后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十一)市农林渔业部门负责审查核实拟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工业用地不在基本农田和农业保护区、林地等保护用地范围内。
  (十二)各区政府积极配合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十三)市监察部门负责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操作程序
  (一)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计划。对于产业导向目录中禁止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以协议方式出让但在其公示期间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者提出用地意向的工业用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工业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市国土部门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为指引,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产业导向目录、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结合市场需求情况,在征求规划、发改、工业等主管部门和区政府等相关部门意见后,于当年1月1日前拟定该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供应计划,供应计划中须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总量、大致范围和时序安排,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书面报送至规划、发改部门。
  (二)规划选址与准入条件设定。市规划部门在该年供应计划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按供应总量的1.2倍—1.5倍,在供应计划拟定的大致范围内落实具体出让地块,明确具体出让地块的土地利用要求,并书面送至市国土部门。规划落实的地块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开发条件。
  自收到市规划部门的书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审核选址地块的权属,在选址地块中按总量要求确定具体的出让地块,并书面报送至市贸工、环保、高新产业、农林渔业、建筑工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征求意见。
  自收到市国土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各部门按职责对征求意见函给予回复。市贸工部门会同市环保部门、高新办(市产业带办)、大工业区管委会设定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
  (三)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市建筑工务署或区政府收到市国土部门征求意见函后,应核查地块的“三通一平”等基本开发条件。
  需要建设或完善配套设施的,应由市建筑工务署向市发改部门发函提请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立项。市发改部门须在收到市建筑工务署书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复函。
  市建筑工务署向市规划部门发函提请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市规划部门须在收到市建筑工务署书函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设计文件送至市建筑工务署。
  自收到市规划部门规划设计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由市建筑工务署或区政府完成出让地块的前期土地开发与配套设施建设工作。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的,应当承诺在地块成交后3个月内完成。
  (四)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市国土部门汇总各部门意见,制定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中明确各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出让模式、出让方式和出让日期。项目准入条件包括产业目录、工业用地控制指标体系和环保要求等。依据出让对象的性质分为生地、熟地出让模式;依据出让条件变更性分为不可变更和可变更两种出让方式。不可变更方式出让的地块以总价竞争方式出让,其面积、形状、利用要求等一经出让前公示后,不得变更;可变更方式出让的地块以单价竞争方式出让,竞得方可根据项目需求按照出让前公示中的变更规则,申请对竞得地块的面积、形状等进行适当调整。
  在方案制定后10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告年度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五)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实施。市国土部门根据出让方案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组织宣传推广,受理竞买申请,在竞买申请期结束之日将竞买申请人的名单书面报送至市贸工部门。
  自竞买申请期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竞买申请人应准备相关文件资料,由市贸工部门按照该出让地块预先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对竞买申请人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核,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竞买申请。收到市国土部门的竞买申请人名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贸工部门向市国土部门提交通过审核的竞买申请人名单。只有通过市贸工部门审核的竞买申请人才能获得竞买资格。
  市国土部门主持举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会,经公开竞价后依法确定竞得人或中标人,并与竞得人或中标人签订《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预先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作为合同的必要组成部分。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期间,土地使用权需求者向有关主管部门答复有关咨询问题的,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
  五、后续服务和监督
  (一)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国土部门应在土地交易市场、报纸、互联网等有关媒体上公示出让结果,包括出让地块的宗地号、位置、面积、成交价、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规划建设项目等信息。并将成交结果通报给市规划、发改、贸工、环保等部门,以及地块所在区政府、有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高新办。通报时应当附送《出让合同》复印件供各职能部门备案。
  (二)收到市国土部门的出让结果资料后,市发改部门受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项目立项申请;市规划部门受理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具体地块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各主管部门须按照职责范围监督、查处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国土部门负责监督项目是否按《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投资建设,逾期不开工的和逾期未竣工的须被报送至城管部门依法查处。规划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是否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监督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出让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成后是否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违者须被报送至城管部门依法查处。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查处项目的产业类别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贸工部门负责监督、查处项目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率等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和投产后是否达到环保要求。
  地块所在区政府、有关工业园区管理部门或高新办须全力支持和配合各主管部门进行项目监督、查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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