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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171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3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文 号:深府〔2006〕130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27日)
深府〔2006〕130号
社区健康服务是城市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构建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分工合理、协作密切的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优化城市卫生服务结构,方便群众就医,减轻费用负担和建立和谐医患关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市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经过10年的发展已经基本形成了方便、廉价、高效、数字化和一体化管理的全市性网络,为保障群众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发展过程中仍存在投入不足、基础设施与服务能力不适应居民快速增长需求等薄弱环节。为深化我市卫生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市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服务。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作为深化城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效解决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作为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基本原则。坚持社区健康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实施院办院管发展社区健康服务;坚持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分类指导,防治结合;坚持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健全社区健康服务网络;坚持以居民的需求为导向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三)工作目标。到2008年,实现一个社区建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形成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合理设置,基础设施完备,服务功能健全,人员素质较高,运行机制科学,监督管理规范的服务网络,居民可以在社区享受到疾病预防等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实现“小病在社区、防病在社区、健康在社区”的目标。到2010年,建成完善的社区健康服务体系,社区居民主要健康指标明显提高。
二、加强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
(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卫生事业发展、担负为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责任的主要载体。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制定全市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和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规划。
社区健康服务体系以社区的医院为依托,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主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医务室和诊所及门诊部等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为补充。原则上一个社区设置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在范围较大、人口较多的社区,可按每1—2万人设一个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标准设置。在比较独立的大型企业内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或社区医疗服务站解决劳务工就医和预防保健问题。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院办院管的管理体制,由各级各类医院举办或管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举办或管理单位直接管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人、财、物以及业务运行,并保障社区健康服务的工作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政府规划并主导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发挥社会力量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作用,补充社区健康服务体系,建立健全社区健康服务网络。民营资本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与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一致,其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可以委托医院管理。
(二)坚持公益,完善功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分为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和社区医疗服务站两种形式。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为所在社区的全体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必须具备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以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功能的能力。社区医疗服务站主要为劳务工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基本医疗服务,亦可作为大型社区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辅助机构,弥补社区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不足,根据社区居民需要和自身能力适当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设置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至少要设置全科诊室或内科诊室、中医诊室、康复理疗室、抢救室、预检分诊室等临床科室;设置预防接种门诊、妇女保健室、儿童保健室、健康教育室、计划生育指导室等公共卫生科室及医技等辅助科室。配备基本诊疗设备、辅助检查设备、康复训练和理疗设备、预防保健设备、健康教育设备、消毒灭菌设备、通讯设备和社保信息网络设备等。至少设三张观察床,不设病床。详细标准将按国家卫生部要求另行制定。
社区医疗服务站按深卫医发〔2005〕13号文的相关标准设置。
(三)服务社区,明确职责。坚持以人为本,以健康为中心。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以主动服务、上门服务为主,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以及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通过社区诊断等手段,抓住主要健康问题,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发挥社区在预防保健、常见病诊疗、慢性病管理等方面的优势。逐步与家庭或个人建立“契约式”的服务关系。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具体职责:
社区预防:社区诊断,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监测,预防接种,结核病、爱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常见传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虫病防治,健康档案管理,爱国卫生指导等。
社区保健:妇女保健,儿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区康复:残疾康复,疾病恢复期康复,家庭和社区康复训练指导等。
社区健康教育:卫生知识普及,个体和群体的健康管理,重点人群与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宣传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等。
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咨询指导。
社区医疗: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社区现场救护,慢性病筛查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转诊服务等。
(四)分工协作,社区首诊。在上级预防保健机构的指导下,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实施。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与举办医院或非举办单位的区域性医疗中心(二级、三级医院)要建立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医疗服务模式。规范社区健康服务的项目和内容,由社区健康服务机构逐步承担二级及三级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二级及三级医院要及时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和康复患者转到社区进行康复和治疗,减轻群众的医药负担。大型医院和专科医院应集中力量从事危急重症和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教学、科研工作。
改革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保险偿付机制,探索实施定额预付包干制度,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探索实施社区医疗费用优惠价格机制,逐步建立社区首诊制。
(五)改革机制,增强活力。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根据事业单位改革原则,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按照机构的服务功能和精干、效能的要求,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合同聘用、岗位管理、绩效考核的办法。实行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收入分配办法,加强和改善工资总额管理,按照工作人员完成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居民的满意度等因素搞活内部分配。逐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零差率销售药品等,推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内部运行机制实现根本的变革。
根据居民群众的需求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的规律,制订不同时期政府为群众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包的具体项目、内容及量化评估标准,立足创新和底线公平原则,服务包的内涵随政府财政收支增长情况逐步增加。
(六)加强监管,规范执业。依法严格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命名规范,标识统一,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社区健康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所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设立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指导专家委员会,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市属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由市卫生局监管,其他单位和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由所在区卫生局监管。
按规定的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社区健康服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社区健康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增强机构的竞争意识。对不符合要求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及时调整、退出,保证服务质量。通过建立行业自律、政府和社区监督相结合的立体监管机制,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正确发展方向,保障居民的基本健康服务,保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加快制定《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条例》,促进社区健康服务法制化管理。
三、完善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政策
(一)落实经济补助政策。各区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区健康服务的投入力度,建立稳定的社区健康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保证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良性运行,政府每年要按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建设立项计划安排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每建成一个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一次性补助30万元建设经费,并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切实保障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发展经费投入,包括维持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全科医学人才培训经费。重点项目经费和全科医学人才培训经费按计划纳入市、区两级财政年度预算予以安排。维持经费按每年每个服务对象20元的标准安排财政补助,市直单位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其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辖区区级财政拨付,根据市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服务人口、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的综合评估结果据实核拨。要制订维持经费核拨、使用、管理、监督办法,保障维持经费专帐专管专用,落实到位。
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的医疗救助制度,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对低保人群的医疗救助,由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安排专项补偿经费。
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建设经费自筹安排,维持经费按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同一标准由所在区财政拨付,重点项目经费和全科医学人才培训经费按预算安排统筹使用。
(二)妥善解决业务用房。各级政府要将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引导卫生资源配置重点向社区转移。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深圳市社区建设规划纲要(2005—2010)》要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业务用房在城市新建和改建居民区时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移交、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应在公共服务设施中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而未按规划要求预留建设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验收、登记等手续。
由政府开发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要按有关规定配套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业务用房,资金由财政专项支付,建成后产权移交登记在辖区卫生局名下,由辖区卫生局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使用。农村城市化前后由原村集体或股份公司无偿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业务用房,继续按原方式使用。对租赁非政府房产的业务用房,采取政府购买或全额补助房租等不同方式解决。市直医疗单位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购买或补助房租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解决,其他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购买或补助房租的经费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解决。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购买或租房经费自筹安排。
(三)切实加强队伍建设。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其公益性质核定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编制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根据社区规模,按照全额事业单位编制配备相应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人员,原则上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医师与护士比例按1∶1的标准配备,其中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其他人员由举办单位自行解决。编制划拨给举办单位调济使用和管理,纳入地方财政供给。政府只核定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社区医疗服务站所需人员原则上由举办主体解决,民营资本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组织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高、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要有计划地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到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参加学术活动。鼓励退休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区健康服务,其原有退休待遇不变。继续实行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级技术职称前到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工作的制度。改善社区健康服务人员的福利待遇,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待遇不得低于举办单位同类别、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水平。
组织实施全科医学人才培养计划,建立规范化的全科医生临床培训基地,探索全科专科医师制度,建立以全科医师专科培训为核心,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相补充的协调发展的全科医学教育体系。按照全科医师任职资格标准,健全全科医师的职称评聘制度,在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时,对社区医务人员实行政策倾斜。制定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向社区流动的政策措施,鼓励医务人员从事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工作。
(四)发挥医保调控作用。要不断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完善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及时将符合定点条件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逐步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的目标。
(五)发挥中医优势作用。配合中医药强省建设,大力发展社区中医药服务。加强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合理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开展对社区健康服务从业人员的中医药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在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
四、加强社区健康服务工作领导
发展社区健康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健康服务的领导,把积极推进社区健康服务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统筹规划,组织实施。
市政府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性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资源,制订服务标准,加强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社区健康服务水平,把社区健康服务建设列入考核区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内容之一。各区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大型医院,要集中资源发展社区健康服务,研究解决社区健康服务建设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其必需的人、财、物投入,统筹解决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问题,指导开展社区健康服务工作。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工作站要设立专人负责协调辖区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健康服务活动。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研究与完善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相关措施。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健康服务发展规划、准入办法和管理规范,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建立考核评价标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社区健康服务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和作用,积极推广和应用适宜的中医药技术。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社区健康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年度立项计划安排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政府有关补助标准,核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启动经费。
财政部门要优化卫生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社区健康服务的投入力度,研究完善财政补助机制,将社区健康服务的维持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逐步增加维持经费标准,根据考评情况做好资金保障。开展绩效评估,加强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将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健全以社区健康服务为基础的城市低保人群医疗救助制度,做好社区健康服务的民主监督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人员编制。
人事部门负责制订社区全科医师、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的聘用办法和吸引优秀卫生人才进社区的有关政策。根据国家规定,参照我市事业单位的工资水平合理核定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指导卫生部门组织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聘任与管理工作。
规划部门负责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制定城市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设计审批和办理规划验收时,严格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要求,核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并依法监督落实。
建设部门负责按照规划设计监督建设单位落实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建设,监督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并在验收时予以核实。
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对规划验收及竣工验收合格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用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订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到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就诊的有关政策措施,将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劳务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引导并探索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社区首诊制以及总额预付等科学合理的费用结算管理办法,发挥医疗保险基金在社区健康服务中的作用。
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大力宣传社区健康服务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扩大影响,营造关心和扶持社区健康服务事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文明办要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进社区”活动,将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纳入文明区、文明社区考核内容。
税务部门要支持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持续发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的房屋和土地等不动产,无偿提供给社区健康服务机构使用期间,依法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社区健康服务机构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法予以扣除。
工商物价部门要研究制定符合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运行机制特点的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社区健康服务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人口计生部门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计卫联手、育医结合”工作,组织认定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点,指导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卫生部门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健康服务工作内容,指导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开展社区康复工作,配备必需的设备。
环保部门负责监督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医疗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护工作,对各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进行环保业务指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发展改革、卫生、财政、民政、宣传(文明办)、人事、机构编制、劳动保障、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人口计生、残联、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环保等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组成的社区健康服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区健康服务发展中的问题;建立各成员单位责任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各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推动我市社区健康服务工作的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区要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