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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43期(总第5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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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172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08-23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文 号: 深府〔2006〕12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 信息提供日期:2006-08-23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2006年7月25日)

深府〔2006〕125号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立一支高素质技能人才队伍,根据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科技教育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任务,在城市经济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城市综合实力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技能人才是人才资源的重要力量,在推动技术创新及实现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促进就业和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必须提高认识,花大力气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把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大战略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紧迫性。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是以存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专业化、技术化的人才资本为基础的。目前,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需求逐步增大,而具备技能等级的人员普遍缺乏。技能人才严重匮乏及结构失衡的状况,极不适应深圳产业适度重型化和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积极就业战略的实施。各级政府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扭转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加快培养技能人才,建设一支适应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技能人才大军。
   二、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三)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主题,以企业培养为主体,以优化技能结构为主线,紧紧抓住技能人才培养、考核、引进、使用、待遇等5个环节,有效整合现有职业培训资源,着力建设技术技能、复合技能、知识技能等3类技能人才队伍,为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技术支持。
   (四)目标任务。建立促进就业、符合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相匹配的技能人才培养新体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产业引导、行业推进、企业和职业院校自主、民间力量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创建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建立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交流新机制;力争到2010年我市技能人才总量从目前的154万人增加到210万人,技师以上技能人才从目前的7000人增加到1.2万人;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技能等级结构,高级工以上技能人才与中级工、初级工比例达到18∶45∶37,与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一致。
   三、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行动计划,拓展技能人才培养渠道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行动计划,加快培养一批技术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以此带动技工队伍梯次发展。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整合调动各类培训资源,规范发展技能培训,建立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体系,满足不同劳动者群体的培训需求,加快培养技能人才。以市高技能人才训练基地为载体,统筹整合政府技能训练资源,搭建技能人才训练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提供开放式公益性的职业训练和技能鉴定服务。
   (六)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主体作用。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根据行业生产、技术发展和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培训规划、人才培养工作。行业协会要参与制订本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规范,组织技能考评和资格认定工作;企业积极建立现代培训制度,制定技能人才培养规划并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以各行业骨干企业为重点培养对象,在“十一五”期间建成5家国家级、10家省级和50家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企业采取自行培养或与职业院校及专业培训机构联合培养、外派培训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才的技能水平。
   (七)发挥职业院校骨干作用。各级各类职业院校要采取学分制多层次模块化方式,灵活开展技能人才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大职业院校师资培养力度,强化教师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加快建设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操技能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全面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构筑职业资格教育与学历教育之间的“立交桥”。鼓励各类院校毕业生经过技能培训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十一五”期间力争新建成5所公办技工学校(其中1所为高级技工学校)。
   (八)发挥职业培训机构重要作用。鼓励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办学模式。要加大投入,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培训能力和质量,满足当前巨大的培训市场需求,为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做出贡献。
   四、改革评价制度,创建以业绩为核心的评价新体系
   (九)创建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突破学历、年龄、身份和资历限制,坚持技能人才重在企业和业内认可的改革取向,加快建立和完善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业绩为核心的技能人才评价新体系。
   (十)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建立和完善社会化技能鉴定、行业企业考评、中介机构评价和政府认定等多种评价方式。进一步规范完善社会化技能鉴定方式,探索职业技能鉴定的新标准、新内容和新方法。建立完善行业、企业考评办法,对于行业、企业特有工种从业人员,由行业或企业组织以业绩为核心、以能力为重点的现场考评,并据此直接认定相应的技能等级。规范和发展技能人才评价中介机构,开展技能人才社会化评价工作。创新政府认定方式,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的特殊人才,可直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其职业资格。
   五、创新使用、激励和服务政策,形成良好的制度环境
   (十一)制定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实施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制度。对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含农民工)所开展的提升培训,政府给予一定的培训费补贴,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贸工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共同确定并公布列入补贴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对参加紧缺职业(工种)高级技能以上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且被企业聘用的人员,企业可给予一定的培训和鉴定补贴。实施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对在我市支柱产业和市政府扶持产业第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技能型技师和高级技师,政府给予一定的技能津贴。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建立与完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制度,形成政府、行业、企业三位一体的技能人才评选表彰体系,政府每两年表彰一批技能标兵和优秀技师,并将获得荣誉称号的选手纳入政府鹏城奖评选范围。定期发布技能人才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指导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技能人才培训、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制度,逐步实现企业员工凭技能高低得到使用提升、凭业绩大小确定收入分配,创造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制度环境。建立和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共同参与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按有关规定对竞赛优胜者在调入、晋级、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二)落实和提高技能人才使用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重要贡献的技能人才,企业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给予相应奖励并作为其晋升的重要依据,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可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股权、期权等方式的奖励。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晋级、工资分配、带薪培训、出国进修、休假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激励办法。
   (十三)建立健全技能人才服务体系。劳动保障部门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提供技能训练、资格认证、信息交流、技术实验、成果评估与展示、健康检查等多项服务的较为完备的技能人才服务体系。
   六、建立完善引进、交流机制,促进技能人才有序流动
   (十四)完善技能人才引进机制。建立技能人才信息库,通过互联网和新闻媒体定期发布供求信息。规范与发展技能人才市场,建立面向泛珠三角地区的区域性技能人才大市场,积极发展网上技能人才市场。根据技能人才的需求调查,可举办专项招聘会。引导企业建立与项目相结合的引进机制,在招商引资中一并引进关键技术岗位的技能人才。建立完善技能人才引进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为人才入户、办理人才居住证等提供便捷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完善户籍政策和相关配套措施,使新培养的技能人才愿意留在深圳干事创业,增加我市技能人才的总量和储备。
   (十五)建立技能人才交流机制。职业培训行业协会牵头,依托各级各类职业院校以及大企业集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技能人才交流工作站,创建技能人才库,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技艺传授、项目合作等形式实现合理流动。
   七、加大资金投入,完善和规范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
   (十六)建立和完善投入机制。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导向,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分担,多渠道筹资的技能人才培养投入机制。各级劳动部门培养技能人才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中予以保障;财政从再就业资金和促进就业经费以及科技、扶贫资金等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紧缺高技能人才培养、农民工技能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津贴和表彰奖励,具体比例和经费规模由劳动保障部门依照工作实际提出意见,报财政部门审定。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再就业和提升劳动者技能的作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技能人才再就业培训的范围和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政府投入的技能人才公共训练基地和职业培训机构所需的经费纳入市、区财政预算。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政府建立民办学校扶持资金,对民间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机构和技工学校教育提供一定资助。加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政府资金投入的效益。
   (十七)落实企业教育培训经费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等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上项目时,应按规定安排企业职工技术技能培训并将经费列入项目预算。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市、区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鼓励民间资金投资职业教育和培训。积极鼓励民间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技能人才培养提供资助和捐赠,对通过政府部门和非赢利组织向技能人才培养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技能人才工作深入开展
   (十九)建立技能人才工作协调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建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劳动保障、教育、人事、发展改革、财政、科技信息、建设、国资、行业协会服务署以及总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参加的技能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技能人才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十)建立技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设立考核指标,将技能人才工作成效列入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实行目标管理,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一)做好舆论宣传工作。确定每年5月为技能宣传月,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广泛宣传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国家培养使用技能人才的政策措施和技能人才的典型事迹,在全社会弘扬“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的社会风尚,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关心和支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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