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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38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08-16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深圳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深府办〔2006〕12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国税局等部门关于深圳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6年7月26日)
深府办〔2006〕121号
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信息局、质监局、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深圳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实施方案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财政局 市科技信息局 市质监局 市政府采购中心
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的精神,为切实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税收较快增长,财政收入增加,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但应该看到,在税收领域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骗税等现象依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尤其是一些经营者不正确使用发票和如实记载经营收入,使税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监控。这种现状不但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且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严重。
税控收款机是具有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税控收款机能够打印出特殊格式的税控发票,能通过种种复杂的防伪措施来保证发票的真实性,并可利用电话、短信和互联网来进行远程发票验证,在税款管理系统的支持下能真实反映经营者营业收入。因此,通过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对加强我市税收监控,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创造公平的纳税环境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原则
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统一标准”是指税控收款机应当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进行生产;“生产许可”是指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资质审查和样机检测、取得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才能获得市场准入的资格;“政府推广”是指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是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应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确保推广应用的力度和实施效果;“分步覆盖”是指根据我市地域、经济、行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积极、稳妥、逐步推广的方式。
三、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主要内容
(一)推广的范围
凡在我市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娱乐、服务、交通运输、建筑安装、文化体育、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等有固定经营场所,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均属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承担。
凡是使用POS系统、MIS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以及大型连锁快餐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暂缓使用税控收款机。
(二)推广的方式
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实行“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凡通过国家有关部委资质审查并取得税控收款机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均可参加我市组织的选型招标,中标后方能进入我市市场销售。
选型招标工作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市国税局、地税局协助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控收款机产品选型招标文件范本》依法编制标书。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选型招标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标,一次性确定10家税控收款机生产厂商,负责供应全市范围内的税控收款机。
选型招标工作原则上在2006年11月底前完成,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三)推广的步骤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在选型招标工作结束后正式开始。市国税局、地税局根据我市纳税户的实际情况,在对纳税人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采取“协调进度,分别推广”的方式开展推广工作。整体进度控制在3年内。商业零售、旅店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为首先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
市国税局的推广方式原则上为:在论证的基础上选择1至2个行业或地区进行试点。试点期为6至12个月。试点工作结束后,根据工作成效择机全面推广。推广期间,中标厂商不划分区域供应税控收款机,纳税人自主选择。
市地税局的推广方式原则上为:按照分步覆盖的原则,分行业开展推广应用工作。逐步在旅店业、交通运输业、饮食娱乐业等行业推广应用。推广期间,全市划成5个推广区域,每区域抽签确定两家中标企业负责供应税控收款机。
(四)在用收款机的改造
我市在用的收款机和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有条件进行税控功能改造的,由中标企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改造;不易实施改造的,必须更换税控收款机。
(五)销售与服务
中标企业产品可采取自销或代理销售的方式。用户可在中标的企业产品中自行选购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品牌和机型。
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明确售后服务承诺,承担相关责任。
四、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深圳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
组长:刘应力
副组长:徐安良、刘军、及聚声
成员:唐晓明、黄暹光、伍秀琼、陆健、郭晓渝、刘丽。
推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推广工作,处理推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办公室主任由唐晓明、黄暹光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
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会议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召集。
(二)职责分工
1.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为我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确定推广的行业和进度,制定税控装置的管理办法及其他配套办法。
市国税局、地税局推广业户工作分工为:凡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国税局负责;凡是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其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地税局负责。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的要求分别购置税控收款机。
2.市财政局负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相关办法和市政府相关规定拨付《发票有奖办法》所需的奖励资金,用于奖励索取发票的中奖消费者,以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
3.市科技信息局负责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审查管理及产品序列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4.市质监局负责税控收款机的生产许可、产品质量的认定、监督检查工作。
5.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税控收款机的招标工作。
6.市国税、地税、科技信息、质监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税控收款机的生产、销售、售后服务及使用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
五、近阶段主要工作
(一)准备阶段(2006年7月至9月)。
1.做好市场调研工作。
2.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具体包括:
(1)《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办法》,由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
(2)《发票有奖办法》,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
(3)《深圳市税控收款机选型招标办法》、《税控收款机招标文件》,由市政府采购中心、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定。
(二)选型招标阶段(2006年9月至11月)。
1.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
2.实施选型招标。
(三)推广启动阶段(2006年12月开始)。
1.做好推广应用的宣传工作。
2.举办招标企业产品展示会。
六、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财政、税务、科技信息、质监等部门要统一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在推广应用工作中,要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做好工作,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及时相互通报情况,研究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二)广泛开展宣传。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是一项复杂的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既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又关系到纳税人的利益。因此,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取得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的理解、支持。
(三)规范运作,严格执法。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运作,严格执法。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可采取停止供应发票等措施;对拒不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等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