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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36期(总第50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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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320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交通局

发布日期:2006-07-27 00:00

名 称: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交〔2006〕44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交通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6-07-27 【字体:

深圳市交通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的通知

(2006年7月4日)

深交〔2006〕442号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绿色出租小汽车行业的管理,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服务,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根据《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量化评价,是指根据企业一定时期的经营情况,对企业的基本条件、经营机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方面按年度进行量化评价。
  评价结果作为评价企业和经营权延期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量化评价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量化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量化评价的具体指标及计算办法,按照本办法附件《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评价规范》)和《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执行。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交通局设立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评价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价委员会)。评价委员会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
  评价委员会主要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评审及等次确定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出租小汽车管理分局,负责企业量化评价的组织、协调、相关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制定、初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价程序及办法

  第七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初审、公示及等次确定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量化评价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计算分值,确定考评结果,分值≥90分的为优秀,分值≥80分的为良好,分值≥60分的为合格,分值<60分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评价规范》的量化指标自行评价,并将自评结果和以下资料报送办公室:
  (一)《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地税)复印件;
  (五)《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停车场、营运场地《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书复印件;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经营负责人和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简历和任职文件;
  (九)交通违章、事故,服务违章、投诉统计资料;
  (十)附加分依据证明;
  (十一)企业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办公室收到企业自评结果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制定具体的初审方案报送评价委员会审定后,书面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按照初审方案的安排开展初审工作。
  初审过程中,办公室可以派员到相关企业核实有关情况,相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初审工作结束后,办公室应当向评价委员会提交《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初审报告》(以下简称《初审报告》)。《初审报告》应当由有关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签字。
  第十三条 评价委员会应当根据企业自评、办公室初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评价结果。
  办公室将评价委员会确定的评价结果在市交通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届满且无异议的,办公室将评价结果上报市交通局审定。
  相关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局申请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重新评价。是否重新评价由市交通局决定。决定不予重新评价的,市交通局应当书面向相关企业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业在填写《申请表》和提供材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者不接受现场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市交通局可以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次。
  第十五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者侵害企业合法利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评价规范》和《计算方法》由市交通局另行制定,作为本办法附件,与本试行办法同时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2.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附件1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规范

指标分类

指标代码

分值

指标项目

指标标准

0.1*

停车场

性质

自有或租借(须有1年以上租赁合同)

面积(平方米/辆)

≥13

0.2*

经营场地面积(平方米/人)

≥15

0.3*

管理制度

符合规定

0.4*

管理机构

符合规定

0.5*

企业稳定

经营管理正常,企业内部没有引发任何重大员工纠纷案件

1.1*

签订劳动合同

符合规定

1.2*

签订员工服务合同

符合规定

1.3*

合同备案

符合规定

1.4*

合同一年一签制

符合规定

1.5*

承担税费

符合规定

2.1

5

车辆查验到检率(%)

≥98,5分;≥90,3分;≥80,2分

2.2

5

车辆查验合格率(%)

≥98,5分;≥90,3分;≥80,2分

2.3

6

车辆查验优秀率(%)

≥80,6分;≥70,4分;≥60,2分

2.4

4

维修能力

自有一类维修企业,4分;自有二类维修企业或签订定点维修合同,2分;自修,1分

2.5

8

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

≥20/90,8分;≥10/80,5分;≥5/70,2分

2.6

10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

≥80,10分;≥60,5分;≥50,3分

3.1

8

交通违章率(%)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2

10

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责任折合)

没有,10分;≥0,3分;≥0.25,2分;≥0.5,1分,按宗累计

3.3

8

营运投诉率(%)

≤平均值,8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4

10

营运违章率(%)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5

10

有理投诉率(%)

≤平均值,10分;≤5个百分点,3分;≥6个百分点,1分

3.6

10

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

≥95,10分;≥90,6分;≥80,3分

3.7

6

星级驾驶员比例(%)

≥10,6分;≥5,3分;≥1,1分

总计

100

 

2

上级部门表彰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0.5

新闻媒体表扬

市级,0.1分;省级,0.3分;国家级,0.5分

0.3

GPS平台,电召服务

按项累计

0.5

计算机应用,企业上网

按项累计

3

停车场面积

<10平方米/辆

3

经营场地面积

<15平方米/人

2

合同纠纷等

按次累计

5

企业乱收费

按项累计

10

经营机制

按项累计

2

上级部门批评

市级管理部门或政府,1分;省级,1.5分;国家级,2分

1

新闻媒体曝光

市级,0.2分;省级,0.3分;国家级,1分

1

不配合调查

按次累计

1

不按规定上报材料、报表

按次累计

2

不配合维护营运秩序

按次累计

2

口岸区域违章情况

按次累计

备注

1.带*为企业基本条件。 

2.加分最高20分,减分不设限制。

  附件2

深圳市绿色出租小汽车企业量化评价计算方法

   一、计算周期、范围
   (一)周期:第一年度12月1日至第二年度11月30日。
   (二)范围:只限于本公司。
   二、基本条件指标
   (一)营运车辆数(单位:辆)。考核统一按300辆。
   (二)车均停车场面积(单位:平方米/辆)。考核车均停车场面积的最小值。
   车均停车场面积=停车场面积÷300。
   (三)人均经营地面积(单位:平方米/人)。考核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的最小值。
   人均经营场地面积=经营场地面积÷管理人员数。
   (四)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管理制度,且做到有文本、有公示、有落实、有效果,形成的有关记录、总结、计划等材料应当及时存档备案。
   1.营运管理制度
   有车辆营运服务标准和驾驶员行为规范,有车辆营运情况和服务质量监督记录。
   2.财务统计制度
   定期向司机公布企业收费项目,制作企业财务报表;定期采集原始营运数据并做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3.安全管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的教育工作。
   (2)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和交通安全奖励规定。
   4.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有车辆维修、保养、检测记录;实施回场检制度,每车每月不少于2次;有车辆安全技术档案。
   5.24小时值班制度
   电话随时畅通、有值班记录;能及时处理和报告重大事件;提供投诉、遗物报失受理等服务,并按照登记、核实、处理、答复的程序办理,15日内办结;节假日值班、协助维护场站营运秩序等安排要报管理部门备案。
   6.学习制度
   (1)有专人负责员工学习的计划、组织工作。
   (2)每月安全、业务和政治学习不少于2次,有考勤记录,员工出勤率达90%以上;学习有内容和记录。
   7.人事制度
   有用人计划、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
   8.职工工会、党团组织制度
   有产生办法和运作制度。
   9.劳动纠纷处理制度
   (1)有专人负责劳动纠纷处理工作。
   (2)有劳动纠纷处理程序。
   (五)管理机构
   企业应当根据基本管理制度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确保公司对绿色出租小汽车实施直接经营管理,要求如下:
   1.具备营运管理、财务统计、安全管理、行政管理等4个基本管理机构。
   2.各机构要挂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
   3.各机构不少于3名管理人员。
   (六)企业稳定
   重大群体纠纷事件是指:
   1.由企业责任引起,有5人以上集体到市主管部门或市、区信访部门上访的。
   2.聚集5人以上,影响企业正常运作或在公共场所停驶、慢驶、游行示威、阻碍交通、影响公共秩序、扰乱社会治安等。
   三、经营机制指标
   经营绿色出租小汽车业务须采用直接经营模式,包括:
   (一)与驾驶员签订市劳动部门统一制定的劳动用工合同。
   (二)与驾驶员签订市交通局统一印制示范文本的员工服务合同。
   (三)员工服务合同期限为一年,每年签订一次,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四)企业应依法为驾驶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承担员工服务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税费。
   四、经营管理指标
   (一)车辆查验到检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到检率=车辆查验首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二)车辆查验合格率(单位:%,分值:5分)
   车辆查验合格率=车辆查验首检合格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三)车辆查验优秀率(单位:%,分值:6分)
   车辆查验优秀率=车辆查验首检优秀车次数÷应检车次数×100%
   (四)维修能力(分值:4分)
   维修企业分为一、二类,其中:
   (1)一类(汽车大修和总成大修类),可以进行整车大修、总成大修、汽车各级维护及汽车小修。
   (2)二类(汽车维护类),可以进行汽车维护和汽车小修。
   (五)管理人员大/中专学历比例(单位:%,分值:8分)
   考核管理人员的学历组成。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用大专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管理人员整体用中专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进行考核。
   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大专比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数÷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总数×100%
   管理人员中专比例=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技术职称的管理人员数÷管理人员总数×100%
   (六)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单位:%,分值:10分)
   考核员工对企业的评价。采取随机调查的方法,每次随机抽取5%。
   企业内部评价满意度=满意评价个次数÷评价总个次数×100%
   五、服务质量指标
   (一)交通违章率(单位:%,分值:8分)
   交通违章率=交通违章次数÷300×100%
   交通违章次数以市公安交警部门的统计为准。
   (二)重大交通责任事故(单位:责任折合,分值:10分)
   考核企业安全行车的情况
   交通责任事故责任划分以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书为准,责任折合按:全责:1,主责:0.75,同责:0.5,次责:0.25,无责:0。
   (三)营运投诉率(单位:%,分值:8分)
   营运投诉率=营运投诉次数÷300×100%
   营运投诉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四)营运违章率(单位:%,分值:10分)
   营运违章率=营运违章次数÷300×100%
   营运违章次数以市运管部门统计为准
   (五)有理投诉率(单位:%,分值:10分)
   有理投诉率=有理投诉次数÷300×100%
   (六)车容车况检查合格率(单位:%,分值:10分)
   随机抽取所属车辆的10%进行调查,查验标准按照《深圳市出租小汽车车容卫生检查验收标准》。
   检查合格率=检查合格车数÷参加检查车数×100%
   (七)星级驾驶员比例(单位:%,分值:6分)
   考核驾驶员通过服务星级评定的情况
   星级驾驶员比例=星级驾驶员人数÷驾驶员总人数×100%
   六、附加分说明
   (一)GPS包括:卫星定位系统、移动通信系统、数据传输系统、视频交通管理系统、报警系统、网络服务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车载设备、电子地图等。
   电召服务包括:呼叫中心、网络设备、投影设备、GPS终端等。
   (二)计算机应用包括:企业的营运调度、安全维护、投诉处理、治安案件、结算管理等业务使用计算机。
   企业上网包括:与分局业务网上传输等。
   (三)企业乱收费是指超越员工服务合同中设定的有关税费项目,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四)对于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企业应当派人配合并提供有关台帐资料。
   (五)企业应积极配合管理部门维护营运秩序,参加联合整治大行动和节、假日场站值班工作。
   (六)在口岸区域驾驶员应遵章守法,文明、优质服务,在机场、码头不议价、不拒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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