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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00-10-2006-001115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07-10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6〕8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方案的通知
(2006年6月2日)
深府办〔2006〕87号
《深圳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方案
根据《深圳市城市管理年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近期市政府关于学习上海等城市经验,提升我市街道景观综合水平的指示精神,为规范、有序地推动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的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严格、精细、长效”城市管理八字方针为指导,以上海市淮海路和南京路商业步行街为样板,以展现深圳现代化城市风格和特征为目标,对全市范围内的5条主要道路、4个重点商业街区以及宝安、龙岗区街道办事处各选择1条商业街进行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力争通过一年左右时间,大幅提升我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的景观综合水平。
二、任务和分工
(一)主要道路的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
主要道路是市民、游客感受与体验城市景观的重要场所,要以道路等基础设施、沿路绿化、沿街建筑物、户外广告招牌和灯光夜景作为整治与营造的重点,突出展现深圳的现代化城市特征。
1.深南路按辖区划分,分别由福田、罗湖、南山区政府负责。市城管局负责路面修缮和灯光夜景建设。
2.深盐路(盐田区政府至盐坝高速公路入口)由盐田区政府负责。
3.南海大道由南山区政府负责。
4.107国道(南头联检站至新安四路路口)由宝安区政府负责。
5.龙翔大道由龙岗区政府负责。
(二)重点商业街区的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
重点商业街区是全市人流密度最大、商业活动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是集中展示城市形象的标志性区域。要以户外广告招牌和商业橱窗作为整治与营造的重点,烘托商业气氛,反映城市品位,突出展现深圳的商业繁华与都市魅力。
1.东门和人民南商业街区由罗湖区政府负责。
2.华强北商业街区由福田区政府负责。
3.创业路商业街由南山区政府负责。
4.宝安、龙岗区的街道办事处负责在本辖区范围内选择一条商业街进行整治与营造。
三、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的内容和标准
(一)市政基础设施。
对不平整和达到使用年限的道路路面进行翻新铺设,对路灯、环卫、绿化、排水、交通、消防、供电、电信等市政基础设施按照事权划分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各类设施整洁有序,功能完善。
(二)市容环境卫生。
确保无乱摆卖和超线摆卖,无乱张贴、乱涂写。道路、门店门前、周边及绿地干净整洁,无垃圾、污水。沙井、沟眼畅通,“四害”防治设施完备,屋顶、阳台、挑檐无积存垃圾。连续性保洁和夜间垃圾清运制度落实。对零乱的不规范的架空管线按照“入地、入管”的原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改造,做到简洁有序、整齐美观,严禁横跨街道设置管线。
(三)沿街绿化。
通过乔木、灌木、棕榈植物和绿地的搭配与组合,突出道路绿化的景观效应。加强对街头绿化小品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植物长势良好和精致美观。努力做到一段一景观,一街一精品,突出特色和亮点。公共绿地、行道树及树穴要管养到位,做到无黄土裸露和树木花草缺、死、干、枯现象。
(四)沿街临时设施。
对经批准沿街设置的电话亭、候车亭、报刊亭、保安亭、环卫工具房、阅报栏、招贴栏、路名牌、指示牌等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外表脱落或污损的要及时刷新,陈旧和落后的要及时更新,位置不当的要及时调整,确保设施整洁美观、错落有致,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按照不影响人车通行、不遮挡景观的原则规范设置。在道路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临时设施,依法予以拆除。报刊亭的设置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要求进行;早餐车不得进入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沿街门店的遮阳篷布和人行道上用于经营的桌椅、太阳伞等要予以拆除。
(五)商业橱窗。
商业街区沿街相连的商业门店设置统一高度的展示橱窗,统一配备照明设施,统一时间照明,不受营业时间限制。取消橱窗外侧的各类非通透式卷闸,大门改为通透式玻璃门,确保全天24小时进行通透式商业展示。
主要道路两侧商业门店根据实际条件进行通透式橱窗改造,加强灯光照明,确保美观大方,大门改为通透式的玻璃门或卷帘门。
(六)沿街建筑物立面。
将沿街建筑物本体作为城市景观的重要内容,实施“穿衣戴帽”改造。拆除破墙烂壁,全面清洗和维修建筑物立面,确保干净整洁,无破损、污迹。对空调室外机等附着在建筑物立面的设施要规范设置,确保牢固、整齐和美观。对影响景观的建筑物实施屋顶绿化或“平改坡”。
(七)户外广告招牌。
参照《深圳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指引》的具体要求,重新规划和设置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广告。拆除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和废弃、陈旧、破损、外露支架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设施必须成组设置,规格统一,制作精良,不得裸露支架。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不良影响,高度和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立面。不得在住宅建筑或综合建筑的住宅部分、玻璃幕墙、窗户或透空围墙上设置广告。所有广告和招牌的照明必须与建筑照明统一,做到主次分明,整体协调,鼓励采用内透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照明。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楼顶不得设置户外广告,有裙楼的建筑物在裙楼以上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保持建筑物本体的原有风貌。
重点商业街区要设置高档次的广告和招牌设施,将广告灯光作为灯光夜景的主要形式,增加亮度,增加动感,形成以多姿多彩的广告为主要环境景观特色的空间效果。
(八)灯光夜景。
在原有灯光设施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和完善建筑物本体、行道树、绿地等泛光照明、轮廓照明,努力把标志性建筑、重要节点和视觉中心建成灯光精品,形成各具特色的灯光夜景组团。同一道路灯光夜景色调需保持一致,商业街区灯光设置一般以暖色调为主。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
2006年6月底前为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各责任单位对所负责的道路和商业街区进行全面地调查摸底,并按照本方案所确定的内容和标准,排出时间表,制定具体的整治与营造方案,同时确保资金到位。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7月初至11月底为组织实施阶段。各责任单位按照所制定的方案,对所负责的道路和商业街区实施全面的整治与营造。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06年12月为检查验收阶段。由市“城市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对照本方案所确定的任务分工,组织进行检查、考核和验收,并将检查结果作为评价“城市管理年”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指标。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
对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进行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是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基层基础年”和“城市管理年”的重要内容。各区、各责任部门要站在建设国际化城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建设现代化的和谐优美街道景观的重要意义,将我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打造成为集中展示深圳改革开放成果的窗口,成为深圳新的城市名片。
(二)落实责任。
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方案,并将任务分解落实到单位和个人。通过定目标、定任务、定进度、定责任人,抓好落实,力争早出成效。
(三)建立保障机制。
各区政府、各责任单位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对主要道路和重点商业街区的综合整治与景观营造工作予以必要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