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6年政府公报 > 2006年第29期(总第499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138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6-06-15 00:00
名 称:深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卫发〔2006〕33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卫生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3月8日)
深卫发〔2006〕33号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卫生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4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社会医疗机构的设置(已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6期发布)
2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3 医疗机构的变更
4 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
5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6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7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8 医师执业注册
9 护士执业注册
10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11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12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13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14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02号 许可事项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
2-1 医院(社会办)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用污水、污物的处理情况,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防治污染设施试运转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消毒供应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广东省医院消毒供应室合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放射科(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医院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验收合格的医院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2-2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执业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二十六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九条;
(五)《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设置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或《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疗机构用房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包括科室分布图)(原件2份);
(五)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名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七)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原件2份);
(八)医疗机构技术操作规程(原件2份);
(九)消防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门诊部、诊所或内部医务室开业后,还需提供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一)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应提交X光室的验收情况(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供《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二)其他材料:个人合伙设置的医疗机构,应提交合同书;股份制医疗机构应提交组织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建完成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的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区卫生局审核材料并组织专家实地验收;
(三)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由所在区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每年校验一次。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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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5-2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5-2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5-2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4。
6、附表5-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人代表姓名;医疗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
7、附表5-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内划“√”方式填报。
8、附表5-3医疗机构如在某项一级科目下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如划分并开展二级科目诊疗活动,应填报二级科目。
9、附表5-3开展专科疾病诊疗的机构,如其他诊疗科目未能涵盖该专科疾病的,应填报专科疾病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疾病名称。如填报“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
10、附表5-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5-4管理人员指医疗机构的领导人和职能科室的各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除外。
12、附表5-4康复治疗人员指从事运动治疗、作业治疗、言语治疗、物理因子治疗和传统康复治疗的人员。
13、附表5-5普通设备按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14、附表5-6凡是在94年9月1日以前开业的医疗机构要填写此项,在94年9月1日以后申请新开业的医疗机构可不填写。
15、附表5-6出院者平均住院日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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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附表5-6平均每一门诊诊疗人次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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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疗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治疗费等门诊收入。
17、附表5-6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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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药费、手术费、检查治疗费等住院收入。
18、附表5-6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元)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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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申报表 请在□中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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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总数 |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 行政后勤人员数 | |||||||||
医生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住院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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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人员 | 主任药剂师 | 副主任药剂师 | 主管药剂师 | 药剂师 | 药剂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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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人员 | 主任检验师 | 副主任检验师 | 主管检验师 | 检验师 | 检验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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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人员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管护师 | 护师 | 护士 | 护理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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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技术人员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技师 | 技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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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技术人员 | 高级工程师 | 工程师 | 助理工程师 | 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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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人员 | 研究员 | 副研究员 | 助理研究员 | 实习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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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人员 | 教授 | 副教授 | 讲师 | 助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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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人员 | 高级会计师 | 会计师 | 助理会计师 | 会计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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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
| 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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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师 |
| 营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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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治疗人员 |
| 助产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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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 |
| 村卫生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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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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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情况
| 名称 | 数量 | 名称 | 数量 |
大型仪器设备 | (1)伽玛刀 |
| (10)γ-照相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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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磁共振成像仪(MRI) |
| (11)体外循环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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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身CT |
| (12)腹腔镜(手术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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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头部CT |
| (13)碎石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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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钴-60治疗机 |
| (14)彩色多普勒成像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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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加速器 |
| (15)自动生化分析仪(1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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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mAX光机 |
| (16)血液透析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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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0mAX光机 |
| (17)环氧乙烷消毒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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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0mA以上X光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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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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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号 许可事项:医疗机构的变更
3-1 医院(社会办)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2)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医疗机构变更床位(牙椅),应提交:
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
(2)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3)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5.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3)变更后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其他项目的变更,随时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行政许可程序:
1.医院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市卫生局将变更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变更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二)变更其他项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医院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市卫生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院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3-2 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诊所及内部医务室的变更。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第二十条;
(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日卫生部令第35号发布)第三十条;
(三)《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1998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符合变更项目的相关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四)与变更项目相关的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1.医疗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无法定代表人的医疗机构,须提交原主要负责人和新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变更协议书;
(2)新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身份证、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编证明(内部医疗机构)或非在职证明及计划生育证明等。
2.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
(1)拟开展诊疗科目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
(2)拟开展诊疗科目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
3.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应提交下列材料:
(1)选址报告;
(2)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
(3)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
4.医疗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医疗机构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变更前和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共同签名)(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变更前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3)变更后的法人的基本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或法人证书、法人注册登记资料、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签名字样;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名区卫生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其他项目的变更,随时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门诊部、诊所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将变更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3.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变更项目,由所在区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二)门诊部、诊所变更其他项目和内部医务室变更的行政许可程序:
1.门诊部、诊所、内部医务室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2.区卫生局对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门诊部、诊所申请变更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的,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4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疗机构变更项目,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方可按变更后的项目开展诊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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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目 | 原核准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
名称 |
|
|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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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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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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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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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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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资本) | 合计: | 合计: |
固定资金 | 固定资金 | |
流动资金 | 流动资金 | |
诊疗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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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牙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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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二)提交文件、证件及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变更登记 提交文件、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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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登记理由 | 法定代表人 |
医疗机构地址: | |
上级主管部门 |
(公章) |
(三)受理、审查、核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受理人员意见 | 受理通知编号: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查(调查、核实) |
签字: 年 月 日 |
(核对变更登记事项)
登记号:□□□□□□□□□□□□□□□□□□□□□□□ | |
核准变更登记事项 | |
名称: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 |
所有制形式: | |
服务对象: | |
服务方式: | |
注册资金(资本): | |
诊疗科目: | |
床位(牙椅): | |
备注: | |
主审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长核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四)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
核准日期 | |||
领证人签字 |
| 领证日期 |
|
联系地址 |
| 电话 |
|
发证人签字 |
| 发证日期 |
|
登记文件、证件、 |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医疗机构登记公告刊登情况记录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
04号 许可事项:医疗美容许可(包括举办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
4-1 医院的医疗美容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医疗美容许可(指医院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医院的设置与医院设置的许可办法相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行政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院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项目,由市卫生局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由市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四)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医院,应根据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市卫生局申请验收;
(五)市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医院,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4-2 门诊部的医疗美容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社会办门诊部的医疗美容许可(指门诊部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设置与门诊部设置的许可办法相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
(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第九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2〕103号)。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开展医疗美容的原因和理由(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
(三)《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四)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证件,包括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
法律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广东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行政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所在区的区卫生局。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门诊部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所在区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深圳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市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申请项目,由深圳市卫生局根据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申请,由深圳市卫生局核发《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
(四)取得《医疗美容服务筹建批准书》的门诊部,应根据卫生部《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进行筹建,筹建工作完成后,向深圳市卫生局申请验收。
(五)深圳市卫生局应自受理申请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筹建情况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对验收合格的门诊部,核发《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4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医疗美容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美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同步进行。
05号 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保健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深圳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二部分“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方面的要求;
(三)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应符合《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
(四)申请开展早期终止妊娠手术应符合《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五条;《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基本规范》。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人员(含医师和助产士)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申请助产技术服务的社会医疗机构,应提交卫生行政部门产科筹建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见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区属医疗保健机构、门诊部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区卫生局受理;市属医疗保健机构、医院类社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注:市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抄送申请人所在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将审批结果报市卫生局备案。)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和结扎手术。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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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 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 行政后勤人员数 | ||||||
妇女保健科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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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童保健科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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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检专科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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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男 | 女 男 | 女 男 | 女 男 | 女 男 |
| |
妇产科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助产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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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科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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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传科室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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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尿专科 | 主任医师 | 副主任医师 | 主治医师 | 医师 | 医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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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科 | 主任检验师 | 副主任检验师 | 主管检验师 | 检验师 | 检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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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技科室 | 主任技师 | 副主任技师 | 主管技师 | 技师 | 技术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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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专业 | 主任护师 | 副主任护师 | 主管护师 | 护师 | 护士 | 护理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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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情况
设 备 项 目 名 称 | 婚前医学检查设备 | 有(数) | 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设备 | 有(数) |
(1)妇科检查台、检查床 |
| (1)B型超声诊断仪 |
| |
(2)男、女婚检常规器械 |
| (2)普通双目、三筒研究显微镜 |
| |
(3)听诊器、血压、体重计 |
| (3)隔水式培养箱、恒温干燥箱 |
| |
(4)化验和X光机辅助设备 |
| (4)普通电冰箱、普通离心机 |
| |
(5)其他 |
| (5)自动纯水蒸馏器、负压吸引器 |
| |
终止妊娠、结扎手术设备 | 有(数) | (6)超净工作台 |
| |
(1)手术床、器械台、柜 |
| (7)大容量普通、台式高速离心机 |
| |
(2)负压吸引器、冲洗设备 |
| (8)低温电冰箱、恒温水浴箱 |
| |
(3)照明灯、紫外线消毒灯 |
| (9)低压、高压电泳仪 |
| |
(4)常用消毒药品或制剂 |
| (10)恒温水浴摇床、恒温震荡器 |
| |
(5)必备抢救设施及物品 |
| (11)普通天平、分析天平 |
| |
(6)手术包 |
| (12)PCR热循环仪、液体混合器 |
| |
(7)供血、配血、输血设备 |
| (13)磁力加热搅拌器、酚蒸馏器 |
| |
(8)供氧、抢救监护设备 |
| (14)三用紫外分析仪 |
| |
(9)消毒设施(高压灭菌锅) |
| (15)紫外分光、荧光分光光度计 |
| |
(10)有关检验等辅助设施 |
| (16)酶标仪、同位素检测仪 |
| |
(11)转送危、重病人设备 |
| (17)其他 |
|
注:栏目不够请另附页
提交文件、证件和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名称 |
|
上级主管部门 |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查、主管领导意见、局长核批
审查人员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局长核批 |
签字: 年 月 日 |
核准登记事项
登记号(医疗机构): □□□□□□□□□□□□□□□□□□ |
医疗保健机构类别: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所有制形式: 服务对象: 服务方式: |
申请技术服务审批项目:
核准技术服务许可项目:
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归档、公告情况
批准文号: 核准日期: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 |
登记文件、证件 资料、归档情况 |
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登记、公告、刊登情况记录 |
记录人签字: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或申请校验时使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带M开头的登记号系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执业许可证》登记号,由审批机关填写。
3、第2页 隶属关系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第2页 所有制形式 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第2页 服务对象 填写要求同4。
6、第2页 法定代表人 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主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第3页 在科室设置情况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第3页 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一级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
9、第4页 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0、第4页 人员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人员。
11、第5页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06号 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二)《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中第一部分“婚前医学检查”的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三)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医师的执业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加盖了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见05号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受理——承办(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审核——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专家现场考核时间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许可证件有效期限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含副本)后,方可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医疗机构(社会办)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六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的医疗机构为县级以上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和设有中医科的综合医院;
(二)应符合《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材料的要求。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申请(原件2份);
(二)《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原件2份);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四)拟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的设备清单和房屋使用面积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拟从事医疗气功活动人员的执业证、资格证、毕业证、职称证、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见03号许可事项的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申请变更诊疗科目的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统一受理变更申请,受理时间由市卫生局在《深圳商报》及市卫生局网站公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在市卫生局公布的受理期间内,向市卫生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市卫生局将申请材料提交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三)经医疗机构专家评议委员会评议合格的,由市卫生局根据专家的评议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变更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包括专家实地考察和评议的时间共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正本的变更注册登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一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核准变更登记后方可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医师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取得医师资格拟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二)《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五)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医师首次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县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原件1份);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继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申请人除提交以上1—6项材料外,还应提交原执业助理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医师执业证书》(原件1份);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变更后拟执业的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原注册主管部门的医师注册变更通知单(原件1份)和本人原注册信息软盘1张。
(三)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原件1份);
2.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3张;
3.《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深圳市一级医院以上)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6.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书或聘用合同或拟聘用证明等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2)、《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即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医师执业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医师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未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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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本表供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4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9、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后二年内首次注册者不填写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栏目。
10、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姓名 |
| 性别 |
| 近期二寸免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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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 |
| ||
学历 |
| 所学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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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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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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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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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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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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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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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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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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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因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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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经历 | |||||
时间 | 单位 | 技术职务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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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和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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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考核机构或组织的名称和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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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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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考核和培训机构或组织的意见(包括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 |
印章 |
执业机构意见 |
级别:
印章 |
执业机构上级 |
级别: 印章 |
卫生行政部门 |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印章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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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l、本表供变更医师执业注册事项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2由申请人填写,表3—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注册事项的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5、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6、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7、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8、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9、“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10、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申请人需在拟变更执业注册事项中填写拟变更的医疗机构的名称,登记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11、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有关医师执业范围填写。
12、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姓名 |
| 性别 |
| 近期二寸免冠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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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 所学系、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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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地址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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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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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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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机构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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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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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级别 |
| 原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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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执业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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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执业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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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因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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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经历 | ||||
时间 | 单位 | 技术职务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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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和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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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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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拟变更注册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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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注册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原执业机构意见 |
印章 |
原执业机构上级 |
印章 |
原注册卫生行政 |
印章 |
拟执业机构意见 |
级别: 印章 |
拟执业机构上级 |
级别: 印章 |
卫生行政部门 |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印章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执业医师 |
执业助理医师 | |
备注 |
|
![]() |
填表说明
1、本表供重新申请医师执业注册使用。
2、一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内容要具体、真实,字迹要端正清楚。
3、封面、表1—3由申请人填写,表4—5由有关部门填写,封面的新医师执业证书编码由注册主管部门填写。
4、表内的年月日时间,一律用公历阿拉伯数字填写。
5、申请执业级别请选填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6、申请执业类别请选填临床、中医、口腔或公共卫生。
7、学历应填写与申请类别相应的最高学历。
8、“相片”一律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
9、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只填写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10、填写栏目中聘用科目时,参照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有关医师执业范围填写。
11、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姓名 |
| 性别 |
| 近期二寸免冠 | ||
出生年月 |
| 民族 |
| |||
学历 |
| 所学系、专业 |
| |||
家庭地址及 |
| |||||
现从事职业 |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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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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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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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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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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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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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时何地因何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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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经历 | ||||||
时间 | 单位 | 技术职务 | 证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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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次注册的 时间、审批机构及执业证书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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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注册的原因、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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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申请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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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机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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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机构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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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执业类别 |
| 身体和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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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水平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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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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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考核和培训机构 |
印章 | |||
拟执业机构意见 |
级别: 印章 | |||
拟执业机构上级 |
级别: 印章 | |||
卫生行政部门 | 执业机构及登记号: 印章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执业医师 | |||
执业助理医师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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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号 许可事项:护士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拟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的人员进行执业注册。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3年3月26日卫生部令第3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1994年12月22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护理(或助产)专业学历,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并轨后),并拟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者,可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执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领《护士执业证书》及进行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二十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2004年3月29日广东省卫生厅发布)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首次注册: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当年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或《护士资格证书》;具有国家统招的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申请免考的人员,须提交广东省高教厅或深圳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文凭验证室出具的学历、学位证书的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国家承认的护理专业(含助产士专业)学历证明(不包括各类医士专业学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医疗机构拟聘用在护士岗位(不含护士助理或助理护士、护理员岗位)的有效证明(原件1份);
6.医疗单位临床实践证明和业务技术考核合格证明(原件1份);
7.拟聘用单位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原件1份);
8.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2张;
9.正式人员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开具的介绍信或毕业分配通知书,聘用人员提交正式聘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单位人事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并盖章);
10.参加全国护理专业初(士)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后两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注册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院接受3-6个月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再次注册: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1份);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1份);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原件1份);
5.身份证(复印件1份,由所在单位验原件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6.中止注册5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结果证明(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细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广东省护士执业注册及注册信息管理软件升级改版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附表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附表2)。上述表格可到申请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拟在深圳市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由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厅(护士首次注册发证机关);深圳市卫生局或各区卫生局(护士注册机关,即核发执业所在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核——注册——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首次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广东省卫生厅;再次注册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注册有效期2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在注册机关所辖行政区域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首次注册后每两年进行再次注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附表1
中华人民共和国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适用于1995年以后(含1995年)护理专业毕业、取得护士资格证书后申请首次注册时的人员。请认真阅读以下各项内容后,用钢笔如实填写。除个别项目填入代码(□标识)及汉字外,其余请在符合的选择项目(a、b…)上用“√”标识或在格内填入选项字母。不符合的项目可以不选择,未列入的项目请在“其他 ”栏内填写。
表格中有关工作单位行政区划代码、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医疗机构核定分类代码、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等。凡附表中未列出的,申请人可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主管科室查询。如申请人不能填写可由单位负责人或注册机关填写。
现逐项说明如下:
1、“申请人简况”部分:
护士执业考试总成绩可向本单位或各区县卫生局查询。免考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七条和当地“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免于护士执业考试者。执业证书编码即申请人执业证书上的编号。
2、“护理专业最高学历教育”部分:
护理专业学历是指获得高等医学院校及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护理专业毕业文凭。
3、“本注册年度内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部分:
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按卫生部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办法规定,在本注册年度内获得的累计学分数。
4、“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部分:
护理工作岗位是指根据护士当前所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工作科室或工作性质,依照附表5中列入的项目而进行的界定。护士在“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称为“在岗”。未列入而属于护理工作岗位的项目在“其他”栏内填写。在中西医结合病房或门诊工作,按“病房”或“门诊”代码填写。
“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行政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护理管理的人员。护理教育是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是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是指非上述人员。
5、“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部分:
“在岗”包括:① 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从事护理工作;② 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 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 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等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是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
为2年后准确填写“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请将本次注册申请表中易变更的项目留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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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单位填写)
*申请人现在是否在护理工作岗位: A、在岗 B、不在岗 申请人有无被处罚: A、无 B、有 如有处罚请继续填写: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降职 F、撤职 G、开除留用察看 H、开除 申请人是否正在服刑期间: A、否 B、是 申请人填写情况: A、属实 B、不属实 (单位盖章) 主管护理负责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六、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关于颁发护士执业证书意见:A、准予发证 B、不准予发证 关于护士注册意见: A、准予注册 B、不准予注册 不同意注册的理由: A、服刑期间 B、体检不合格 C、已脱离护理岗位 D、护理教育学分不够 E、其他 注册机关盖章(卫生局公章) |
附表1、慢性病代码表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01 | 心血管病 | 04 | 慢性消化系统病 | 07 | 糖尿病 |
02 | 脑血管病 | 05 | 慢性肾炎 | 08 | 神经或精神疾病 |
03 | 慢性呼吸系统病 | 06 | 结核病 | 09 | 其他慢性病 |
附表2、医疗机构类别代码表
代码 | 类别 | 代码 | 类别 |
10 | 综合医院 | 21 | 采供血机构 |
11 | 中医医院 | 22 | 妇幼保健院(所、站) |
12 | 中西医结合医院 | 23 |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
13 | 民族医院 | 24 |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 |
14 | 专科医院 | 25 | 卫生监督检验(监测、检测)所(站) |
15 | 疗养院 | 26 | 医学科学研究机构 |
16 | 护理院(站) | 27 | 医学教育机构 |
17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28 | 健康教育所(站、中心) |
18 | 卫生院 | 29 | 其他卫生机构 |
19 | 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村卫生室 | 30 | 卫生社会团体 |
20 | 急救中心(站) |
|
|
附表3、医疗机构级别代码表
代码 | 名称 |
31 | 一级 |
32 | 二级 |
33 | 三级 |
34 | 未定级 |
附表4、医疗机构所有制代码表
代码 | 名称 |
35 | 全民 |
36 | 集体 |
37 | 私人 |
38 | 中外合资合作 |
39 | 其他 |
40 | 股份制 |
41 | 股份合作制 |
附表5、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代码表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42 | 中央属 | 45 | 省辖市区、地辖市属 | 48 | 县辖区属 |
43 | 省、自治区、直辖市属 | 46 | 县(旗)属 | 49 | 乡属 |
44 | 省辖市、直辖区属、地区(盟)属 | 47 | 街道办事处属 |
|
|
附表6、护理工作岗位代码表
代码 | 护理工作岗位 | 代码 | 护理工作岗位 | 代码 | 护理工作岗位 | 代码 | 护理工作岗位 |
50 | 病房 | 56 | 手术室 | 62 | 医院感染(科) | 68 | 卫生行政部门 |
51 | 门诊 | 57 | 产房(助产) | 63 | 预防保健科 | 69 | 医学院校 |
52 | 中医病房 | 58 | 血透室 | 64 | 中心配药房 | 70 | 研究机构 |
53 | 中医门诊 | 59 | 营养室 | 65 | 住院处 | 71 | 护理学会 |
54 | 急诊(科)室 | 60 | 供应室 | 66 | 医技科室 | 72 | 其他 |
55 | 监护室 | 61 | 护理部 | 67 | 社区护理 |
|
|
附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填表说明
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适用于连续注册。请将与上一注册年度有变更的项目用钢笔如实填写。除个别项目填入代码(用□标识)及汉字外,其余请在符合的选择项目(a、b、…)上用“√”标识或在格内填入选项字母。不符合的项目可以不选择,未列入的项目请在“其他 ”栏内填写。
表格中列有单位识别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单位隶属关系代码、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医疗机构类别代码。凡附表中未列出的,申请人可向本单位主管部门或各区县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主管科室查询。如申请人不能填写可由单位负责人或注册机关填写。
现逐项说明如下:
1、“申请人简况”部分:执业证书编号即申请执业证书上的编号。
2、“护理专业最高学历教育”部分:
护理专业学历是指获得高等医学院及普通中等卫生(护士)学校(含成人高、中等)护理专业毕业文凭。职工大学如职工医学院、职工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干部学院等。
3、“本注册年度内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部分:
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按卫生部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分授予办法的规定,在本注册年度内所获得的累计学分数。
4、“护理管理干部岗位培训”部分:
指护士长以上的护理管理人员,按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参加的护理管理岗位培训。
5、“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部分:
护理工作岗位是指根据护士当前所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工作科室或工作性质,依照附表5中列入的项目而进行的界定。护士在“护理工作岗位”从事护理工作称为“在岗”。未列入而属于护理工作岗位的项目在“其他”栏内填写。在中西医结合病房或门诊工作,按“病房”或“门诊”代码填写。“工作类别”项中:临床护理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人员。护理行政管理是指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护理部担任护士长以上职务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从事护理管理的人员。护理教育是指高等医学院校或中等卫生/护士(理)学校专职从事护理教育人员。护理研究是指专职从事护理研究人员。社区护理是指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护理人员。其他是指非上述人员及医疗卫生机构中,在编不在岗的人员。护龄的计算方法按卫生部(85)卫医字第34号《关于表彰长期从事护理工作人员的通知》中第二项计算。返聘是指离退休护士被聘回到护理岗位。
6、“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部分:
在岗包括:① 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工作。② 在医学院、校从事护理专业教育。③ 在卫生行政部门从事护理行政管理。④ 在护理学术团体、护理中心从事护理学术交流及研究工作的护士。不在岗指在上述机构和部门以及其他机构和部门中从事非护理工作的护士。
为2年后准确填写“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请将本次注册申请表中易变更的项目留底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填表前请认真阅读首页的填表说明(带*项均有说明)。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一、申请人简况
姓名 |
| 性别 |
| 身份证号 | □□□□□□□□□□□□□□□□□□ |
*执业证书编号 | (年号)( )卫护证(省市简称)( )字第( )号 |
以下情况是否有变更: A.无 B.有 (如有请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1、健康状况: A、健康或良好 B、一般或较弱 C、有慢性病 □□(见附表1)
二、*护理专业最高学历教育
以下情况是否有变更: A.无 B.有 (如有请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年 月 日
院校代码□□□□□□□□□□□□□□□□□□
2、形式: A、普通(职工)中等卫(护)校 B、普通高等院校
C、*职工大学 D、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E、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夜大学(电大、函大、网络) F、其他
3、学历: A、中专 B、大学专科 C、大学本科 D、硕士生 E博士生
4、学制: A、小于3年 B、3年 C、4年 D、5年 E、大于5年
5、学位: A、学士 B、硕士 C、博士 D、无学位
三、*本注册年度内继续护理学教育累计学分
四、*护理管理干部岗位培训
本注册年度内是否参加培训:a.未参加 b.参加 (如参加请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6、培训单位: a.医学院校 b.护理学会 c.卫生行政部门 d.其他
7、培训时间: a.半个月 b.1个月 c.3个月
8、培训级别: a.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 b.护士长
五、境外学习情况(从15-19中选择符合本人情况的条目,将对应的字母填入下表空格内)
本注册年度内是否到境外学习:A.无 B.有 (如有请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所去国家/地区 | 学习内容 | 学习目的 | 派出形式 | 学习时间 | 学习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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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习内容: A、护理管理 B、护理教育 C、专科护理 D、其他
10、学习目的:A、留学 B、进修 C、出访 D、考察 E、其他
11、派出形式:A、公派 B、自费公派 C、自费 D、其他
12、学习时间:A、小于3个月 B、3个月 C、半年 D、1年 E、2年
F、3年 G、大于3年
13、学习结果:A、毕业 B、结业 C、获学位 D、其他
六、工作单位及工作详情
以下情况是否有变更:A、无 B、有 (如有继续填写下列项目)
工作单位名称 |
| 单位识别代码 | □□□□□□ | |||||
行政区划 |
| 省(自治区/直辖市) |
| 地区(市) |
| 县(区) | ||
工作单位行政区划代码 | □□□□□□ | 单位电话 |
| |||||
护士注册机关 | □□□□□□ | 医疗机构类别代码(见附表2) | □ | |||||
医疗机构级别代码(见附表3) | □ | 医疗机构所有制代码(见附表4) | □ | |||||
医疗机构隶属关系代码(见附表5) | □ | *护理工作岗位代码(见附表6) | □□ | |||||
*护龄(年) |
|
|
|
14、受聘形式: A、正式在编 B、*返聘 C、合同 D、临时聘用
15、工作类别: A、*临床护理 B、*护理行政管理 C、*护理教育
D、*护理研究 E、社区护理 F、*其他
16、现护理行政职务:A、护士长 B、科护士长 C、护理部正/副主任(部护士长)
D、护理副院长 E、无 F、其他
17、现技术职称: A、护士 B、护师 C、主管护师 D、副主任护师
E、主任护师 F、未评定 G、其他
18、注册前待业原因:A、出国 B、学习 C、健康原因. D、家庭原因
E、退休 F、辞职 G、辞退 H、其他
七、申请人工作单位意见(由单位填写)
*申请人现在是否在护理工作岗位: A、在岗 B、不在岗 申请人是否在本注册年度内调入: A、是 B、否 申请人在本注册年度内有无被处罚:A、无 B、有 如有处罚请继续填写: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E、降职 F、撤职 G、开除留用察看 H、开除 I、中止注册 J、注销注册 申请人是否正在服刑期间:A、否 B、是 申请人填写情况: A、属实 B、不属实 (单位盖章) 主管护理负责人签字: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
八、注册机关意见(由注册机关填写)
关于护士注册意见: A、准予 B、不准予 不准予注册的理由: A、服刑期间 B、护理教育学分不够 C、体检不合格 D、被卫生行政部门中止注册期间 E、已脱离护理岗位 F、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 G、其他 注册机关盖章(卫生局公章) 注册日期: 年 月 日 |
10号 许可事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执业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令第30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
(二)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合格;
(三)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四)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深卫基妇发〔2003〕56号)第四条第(三)项;《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深卫基妇发〔2004〕32号)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原件1份);
(二)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技术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能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1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粤卫〔2003〕46号)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附件1)。该表格可到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人员,由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服务人员资格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考核(考核程序见附件2);
(二)申请:
持《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人员申请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向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和填报《深圳市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经所在医疗保健机构同意后,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三)审核发证:
审核机关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合格者由审批机关发给相关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许可的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但不得私自或者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1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贴相片处 |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专业 |
| 职称 |
| |||
工作岗位 |
| 联系电话 |
| |||
工作单位 |
| 从事本专业年限 |
| |||
申请项目 |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术操作成绩 |
| |||
考核成绩合格单编号 |
| |||||
考核单位 |
| |||||
个人简历: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
审查人员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局长审批: 签名: 年 月 日 |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编号: | ||||||
发证单位: 批准日期: 年 月 日 | ||||||
领证人签字: 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发证人签字: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将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附后;
2.申请人将理论和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原件)附后;
3.申请项目由申请人所学专业及工作岗位决定,可以申请的项目有: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助产士只能申请助产技术一项;
4.本人近期大一寸照片两张。
附件2
深圳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
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考核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及《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等,制定本《深圳市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和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考核程序》。
一、考核内容
母婴保健技术人员的资格考核,包括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基础理论考试和技术操作考核。
二、考核条件
(一)取得医师、护士执业证书,助产士应是助产专业毕业。
(二)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深圳市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条件》及《深圳市开展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的基本规范》中相关人员的要求。
(三)在2003年3月4日,《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施行前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从事该专业连续5年以上者,基础理论和技术操作可以免考。
三、考核报名
原则上每年安排四次考试,每季度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
四、考核机构
(一)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申请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的,由所在区卫生局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
(二)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委托市妇幼保健院接受报名并具体安排考核事项。
五、考核专家组
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设立资格考试专家组,由5—7名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原则上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考核结论应由2个以上专家签名出具。
六、考核结果
考核成绩合格者,由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出具全市统一印制的《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有效期1年;
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应书面通知被考核人。
附表:1.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2.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
附表1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贴相片处 |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专业 |
| 职称 |
| |||
工作岗位 |
| 联系电话 |
| |||
申请项目 |
| |||||
个人简历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意见 |
盖章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专家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考核成绩合格单编号: | ||||||
考核单位: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注:请交1寸近照3张。
附表2
编号: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存根)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贴相片处 |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
申请项目 |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
考核单位意见:
(盖章) |
注:有效期一年。
编号:
深圳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
理论及技术操作考核成绩合格单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贴相片处 |
工作单位 |
| 电话 |
| |||
申请项目 |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术操作考核成绩 |
| |||
考核单位意见:
(盖章) |
注:有效期一年。
11号 许可事项: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
(二)《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12号发布)第九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执业注册暂行办法》(199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中医执业医师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三)经医疗气功知识与技能考试取得《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申请书(原件2份);
(二)《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审批表》(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市卫生局递交申请材料,市卫生局通过审核作出是否认定资格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核合格的,在申请人的《医师执业证书》增加相应科目,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后方能按照其医师执业注册的执业地点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贴相片处 |
毕业学校 |
| 学历 |
| |||
专业 |
| 职称 |
| |||
申请执业机构名称及登记号 |
| |||||
医师资格 | 执业(助理)医师 | 证书编号 |
| |||
医师执业证书 | 有 无 | 编号 | ||||
理论考试成绩 |
| 技能考核成绩 |
| |||
执业机构意见:
(盖章) | ||||||
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 ||||||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盖章) |
12号 许可事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执业注册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外国(包括港、澳、台地区)医师来华短期行医。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七条;
(二)《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卫生部令第24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必须有深圳市医疗机构作为邀请或聘用单位;
(二)申请材料齐全。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原件1份);
(二)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外国医师的工作经历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外国医师的学术成就(附论文复印件1份)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外国医师所在医疗机构的推荐信及中文译件(须经中文公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深圳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外国医师的健康证明(原件1份);
(八)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以及协议书(须包含目的、具体项目、地点、时间、责任的承担等内容)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外国医师近期免冠大一寸彩照4张。
法律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卫生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审批——合格的,核发《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年;香港、澳门医师来深短期行医的,其《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医疗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外国(港、澳、台)医师在深短期行医审批表
姓名 |
| 性别 |
| 国籍 |
| 出生年月日 |
|
邀请或聘用单位 |
| ||||||
申请临床诊治项目 |
| ||||||
申请在深行医时限 |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 | ||||||
邀请或聘用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章): | 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 ||||||
负责人(签章): | |||||||
市卫生局领导审批意见:
局领导(签章): |
13号 许可事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第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等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具体如下:
1.旅店业应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2.文化娱乐场所应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第2.3规定的要求;
3.公共浴室应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4.理发店、美容店应符合《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5.游泳场所应符合《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第3.3规定的要求;
6.体育馆应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法监〔2003〕225号)规定的要求;
7.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应符合《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9669-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8.商场(店)、书店应符合《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第2.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9.医院候诊室应符合《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9671-1996)第2.2规定的要求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0.公共交通等候室应符合《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9672-1996)第3.2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规定的要求;
11.公共交通工具应符合《公共交通工具卫生标准》(GB9673-1996)第3.2规定的要求。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许可条件: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材料:
1.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时,首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和《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各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3)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生产、经营场所的总平面图和设备设施布局平面图(原件1份);
(6)设计说明书中的卫生专篇(包括设计依据、主要卫生问题、卫生保健设施、措施及预期效果)(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涉及文化娱乐项目的,应提供市文化部门的立项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在申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验收时,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资质认证的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卫生学评价报告》(原件1份);
(2)《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3)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以上所指的建设项目,是指利用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其他服务活动的项目。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11日卫生部令第11号发布,1993年4月26日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十条、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四)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换证申请材料(换证指因有效期限届满需重新换发新证):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
2.卫生许可证(原件);
3.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由依法获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可的检验机构近6个月内出具的卫生检验报告和评价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提供具体情况报告和登报(原件1份);
7.《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1份);
8.本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验原件)。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第(六)项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各辖区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
1.在受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包括资料和现场审查),并发放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
2.在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竣工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发放卫生许可证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换证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六)项。
14号 许可事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申报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详见《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原件1份);
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含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5.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的公函(原件1份);
6.建设项目立项审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意见(原件1份);
8.营业执照、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八条;《卫生部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35号);《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04〕200号附件1)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建设项目设计资料(含职业卫生专篇)(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原件1份);
8.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2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申请人公章);
2.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原件1份)及卫生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严重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合法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房产证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函(原件1份);
9.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法律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关于开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附件3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附表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附表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各辖区卫生监督所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卫生局网站(http://www.szhealth.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辖区卫生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二)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结果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不实行许可证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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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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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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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技术改造 □ 技术引进 □ 其他 □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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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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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概算 |
| 职业卫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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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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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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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评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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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 |||
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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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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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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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技术改造 □ 技术引进 □ 其他 □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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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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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概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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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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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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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 | 报告编制单位 |
| 审核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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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
| 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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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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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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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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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性质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 技术改造 □ 技术引进 □ 其他 □ | |||||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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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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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概算 |
| 职业卫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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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总投资 |
| 职业卫生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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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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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 | 报告编制单位 |
| 审核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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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间 |
| 审核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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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审查 | 设计单位 |
| 审查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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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时间 |
| 审查意见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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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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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 | 职工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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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接触人数 | 男 |
| 已体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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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格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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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 |
| 已体检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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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合格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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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培训 | 受培训负责人 |
| 培训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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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培训职员数 |
| 实际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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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 | 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 有 □ 无 □ | ||||
设置或指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有 □ 无 □ | |||||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 有 □ 无 □ | |||||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 有 □ 无 □ | |||||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有 □ 无 □ | |||||
申报材料: | ||||||
备注: | ||||||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