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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20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6-03-01 00:00
名 称: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文 号:深建字〔2006〕2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2006年1月26日)
深建字〔2006〕22号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提高我市建设行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生产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我市将全面实施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市各建筑业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上岗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安全高效地从事建设劳务工作。自2006年7月1日起,各建筑业企业生产操作人员总持证率应不小于60%,到2007年底达到全员持证上岗。为实现上述目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圳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全市建筑务工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试和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建筑务工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三、各企业可自行组织员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或参加由具备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培训。经过培训的生产操作人员,可以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部分。两科成绩均合格者,颁发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劳动主管部门联合签发的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工种的报考条件、报考办法和报考时间,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深圳建设信息网上公布。
六、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安排好工作,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
七、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切实加强培训经费投入。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必要费用。
八、各培训鉴定机构应当加强管理,确保培训鉴定质量。市建设主管部门将对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机构进行全面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培训鉴定机构限期整改,直至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培训或鉴定资格。
九、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现场抽查、验证中发现生产人员实际水平与证书记载不相符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对持证人员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