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6年政府公报 > 2006年第08期(总第478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200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03-0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
文 号:深府办〔2006〕1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补充意见
(2006年2月13日)
深府办〔2006〕19号
《实施〈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的意见》(深府办〔2005〕128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对统一、规范全市“清无”疏导政策,指导各区“清无”疏导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执行中也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关于场所证明
(一)各区人民政府可以自己名义出具《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第二条第(四)款第8项所指的临时使用证明文件,加盖本单位印章;也可以书面委托街道办事处出具该证明文件,并在证明文件上加盖委托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的公章。
(二)《意见》出台前根据各区、市有关职能部门原有的疏导政策办理的场所证明,原则上仍然有效;《意见》出台后办理场所证明的,应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步骤、要求办理。
(三)各区政府及被委托单位出具《意见》所指的场所证明应当内容规范、格式统一。
二、关于消防前置许可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申办营业执照需要消防前置许可的,如经营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开办网吧,生产、贮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清无”期间,根据“清无”有关政策申办营业执照的下列营业场所应当先经过消防安全审核:
1.两层以上(含两层,下同)或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的营业性室内餐馆;
2.3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下列商品市场: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2)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3)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4.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含商店、商铺、室内市场);
5.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
6.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内和高层建筑内的茶道、足浴、桑拿按摩、美容美发、棋牌室等场所。
消防安全审核的有效期限和具体办理程序,按《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小区居民住宅,经房屋所有权人和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作为企业住所(限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在申办营业执照时无需消防前置许可。
(四)消防部门对上述已办理消防前置许可的场所检查不合格而撤销其《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应及时通知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发现上述应当办理前置许可的场所未办理许可的,应及时通知消防部门。
(五)消防部门对依据法律、法规在办理营业执照后、使用或开业前应当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场所,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年期证照延期
(一)对于“清无”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发放的一年期营业执照,在相关场所证明文件、审批文件、许可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一年延期。
(二)对于“清无”期间发放的有效期为1年的审批文件、许可证件,期满后经营者申请延期的,有关部门应当重新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延期。
(三)凡提交合法场所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法定条件的,可换发法定有效期证照。
四、关于“城中村”内餐饮店
(一)对“城中村”内餐饮店,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疏导规范的及时予以疏导规范。
对有条件改造成饮食一条街的,各区政府应提出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对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应给予办理相关证照。
五、关于工业区内餐饮店
(一)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优惠措施,鼓励、支持开办工业区内餐饮店。
(二)对于不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工商等方面要求的工业区内餐饮店,有关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和标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符合有关要求和标准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办理证照。
六、关于瓶装燃气点
(一)建设部门核发瓶装燃气便民服务点许可证,并要引导燃气企业加紧完成瓶装燃气站点建设。
(二)存气量超过0.12立方米(约摆放3个钢瓶面积)的便民服务点按照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办法申报审批。由各燃气企业自行设立的“品牌专营店”(只摆放2、3个钢瓶),作为燃气企业形象的宣传点和客户联系点,可以企业的营业执照为经营依据,不必单独办理营业执照。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在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专项行动结束时,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