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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08期(总第4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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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199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6-03-01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制定〈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配套政策分工一览表》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6〕17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制定〈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配套政策分工一览表》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信息提供日期:2006-03-01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制定〈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
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配套政策分工一览表》的通知

(2006年2月7日)

深府办〔2006〕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切实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进度,落实分工责任制,现将《制定〈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配套政策分工一览表》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确定的政策和措施,按照《分工一览表》的职责分工,精心研究,协调配合,由各牵头单位于2006年2月底前制定出具体的配套政策、实施办法、项目规划以及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送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法规处)汇总上报市政府。
  
   附件:制定《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配套政策分工一览表
   
   附件

制定《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
配套政策分工一览表

序号

《决定》事项

《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1

(五)积极吸纳用好各类高层次人才。

设立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对在我市技术、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给予奖励。

人事局

 

2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共研发平台面向海内外招聘具有跨学科知识、跨行业经验和广阔视野的自主创新领军式人才。

科技信息局

人事局

3

实行技术人才柔性引进政策,以多种形式的“人才驿站”为载体,广泛吸引海内外高级人才来深全职、兼职或短期工作。

科技信息局

教育局

4

鼓励留学人员,特别是在海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跨国公司重要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工作2年以上人员来我市工作。

人事局

 

5

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地税局

国税局

6

为民间创新人员的发明专利以及创新性“非共识”项目提供资助,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

科技信息局

知识产权局

7

(六)培养创新型企业家人才队伍。

鼓励企业家的创新活动,发挥企业家在企业自主创新中的核心作用。健全企业家创业发展的支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家服务机构的作用,创新服务方式,完善企业家成长环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贸工局

财政局、人事局、法制办、外事办、科技信息局

8

(七)放宽创新型人才入户政策。

具有海外名校或国家重点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学士以上学位的人才,我市优势传统产业领域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在深圳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的技术人才,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要求及其他基本条件的,经人事、劳动部门核准后,可以个人身份直接办理入户手续。

人事局

劳动保障局公安局

9

(八)解决创新型人才的后顾之忧。

为初到我市创业或在我市短期及兼职工作的各类创新人才提供高品质低租金的人才公寓。

国土房产局

 

10

对重点引进和培养的高级人才,政府给予专项资助和生活补贴,提供优良的科研条件和居住、生活的最大便利。

人事局

 

11

探索建立创新失败保障机制。

科技信息局

财政局

12

(九)加强人才培训工作。

建立创新型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

教育局

 

13

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鼓励民办培训机构参与政府主导的技能人才培训。

劳动保障局

 

14

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训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个人共担。

科技信息局

 

序号

《决定》事项

《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15

(十)巩固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主体地位。

按照企业发展水平,根据不同梯次企业的需求,分门别类地解决企业创新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分梯次培育一批自主创新的企业群体,形成自主创新的企业梯队和良好的企业生态。充分发挥大企业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引领作用,扩大以重大产品和新兴产业为中心的集成创新。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体系,激发其原始创新活力,使其成为原始创新的生力军。

科技信息局
  贸工局

财政局、发改局、文化局

16

(十一)加大对自主创新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支持自主创新型中小企业获得创业资本资助,科技研发资金对创业投资实行匹配投入。自主创新型企业除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外,可优先获得土地资源和厂房资源。

科技信息局
  财政局

规划局、国土房产局、高新办(产业带办)

17

(十二)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推进企业自主创新。

建立政府采购审核制度,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中本市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比例。对本市企业开发的符合政府采购技术标准和产品目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财政局

政府采购中心

18

(十三)明确创新产业的主攻方向。

集中资源重点发展通信、数字视听、软件、新型储能材料、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化合物半导体等六大战略创新产业。

科技信息局

知识产权局

19

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

发改局

知识产权局

20

推动深圳企业参与军工产品的研制生产。

贸工局

科技信息局、财政局、地税局、高新办

21

发展创意产业,形成新的产业发展亮点。

文化局

文产办

发改局、财政局、科技信息局、贸工局、旅游局、规划局

22

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能源、水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等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和重大带动作用的产业列入中长期发展规划,超前部署,加大前期投入。

贸工局

发改局

环保局、科技信息局、水务局、海洋局

23

(十四)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带建设,提高科技园区的建设服务水平,大力吸引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和自主创新型企业入园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鼓励虚拟大学园成员院校在深建立产业化基地,完善政府、大学和企业创办的各类孵化器,使创新主体和相关要素在园内高度集聚、交互作用,成为城市重要的创新源。

高新办

科技信息局

序号

《决定》事项

《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24

(十四)建设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

办好各类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优势传统产业集聚基地。

贸工局

发改局

科技信息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

25

(十五)落实《深圳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大力实施“全社会、全过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战略,建立以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体系。支持企业创造、使用、保护知识产权,支持建立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国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有效保护企业的创新权益。完善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激励创新、保护创新的作用,努力使深圳成为知识产权强市。

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6

(十六)积极实施专利战略。

专利保护要从离散保护向组合专利保护转变;专利申请要从国内申请为主向国内外申请合理布局转变;专利类型要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为主向发明专利为主转变。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作用,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PCT国际专利申请等活动。

知识产权局

科技信息局、贸工局、发改局、质监局、财政局、外事办、行业协会署

27

(十七)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

抓紧组织制定《深圳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确定短、中、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思路。引导、扶持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鼓励企业结成技术标准联盟,推动自主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形成优势产业事实标准。充分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在标准化战略中的作用,大力推进标准化研究和服务的市场化、产业化经营。

质监局

知识产权局、科技信息局、高新办、贸工局、财政局、行业协会署

28

(十八)大力实施名牌战略。

以自主品牌创新为着眼点,完善有利于企业品牌培育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形成“共担投入、共享利益、协调运作”的品牌培育市场化机制。采取各种措施,引导、鼓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打造更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名牌。

贸工局

质监局

市实施名牌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9

(十九)提升高等院校在自主创新中的贡献。

推进高校教育科研体制改革,尊重学术自由,促进学术交流。将高校科技研究纳入全市创新体系建设,提升我市高校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能力和高水平科研成果原创能力。加大对深圳大学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努力建成在国内有较大影响力的教学研究型大学。加强高职教育改革,强化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技术学院的办学特色,建设与国际接轨、具有中国特色的一流职业技术学院。加快大学城建设步伐,创新体制机制,使之成为深圳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心、创新人才聚集平台和高新技术研发基地。积极探索与周边地区高校的资源共享、联合培养、合作研发,逐步实现区域高等教育的融合互动。抓紧研究规划建设新的科研型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使其成为培养储备高级人才、开展高层学术交流、孕育重大原始创新的重要基地和载体。

教育局

 

序号

《决定》事项

《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30

(二十)建设一批创新科研机构。

整合现有技术资源,研究组建新的创新研究机构。与海内外知名高校、研究院所、企业建立联合开发机制,利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优势,组织开展前瞻性、共性和关键性技术的联合攻关,推动深圳技术创新从应用技术研究向应用基础研究延伸。

科技信息局

 

31

对国家级和省市级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与国家工程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到深圳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国家批准的博士后流动站,政府给予资助。

发改局、贸工局、人事局

 

32

(二十一)加快建设创新技术平台体系。

建设以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为核心的公共研发平台,提高承接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的能力。

科技信息局

知识产权局

33

以产业集聚基地为主要依托,建设以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为重点的公共技术平台,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贸工局

财政局

34

依托现有质量检测机构,合理整合资源,建设公共检测平台,提供全方位的检测服务。

质监局

科技信息局、发改局、财政局

35

依托现有科技情报机构、标准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图书馆,建设专业化的科技图书馆和科技信息平台,提供科技文献、标准、情报、信息服务。推动环境监测保护、能源节约利用、城市公共安全应急系统、电子政务、城市信息化等公益平台建设,提高府公共服务的技术保障水平。

科技信息局、质监局

发改局、财政局

36

(二十二)加大政府对自主创新的投入。

“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累计要达到1000亿元,市区两级政府对科技的投入要达到100亿元。重点支持创新技术平台建设、关键高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应用基础研究、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建设、高级人才培养和引进等,优先解决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早期投入等问题。

财政局、科技信息局

 

37

(二十三)发展多元化的创业投资业。

继续鼓励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加强对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积极探索利用新型金融工具,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促进产业基金和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改善创业投资业的发展环境,大力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鼓励机构、个人设立创业投资主体。依法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

科技信息局

 

38

(二十四)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

全力协助深交所办好中小企业板,不断扩大中小企业板规模,努力把深圳建成国内中小企业融资中心,为创新型中小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平台。按照国家总体部署,积极推动创业板市场体系建设。

科技信息局

改革办

39

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

深交所

 

40

 

积极培育发展天使资本市场。

科技信息局

 

序号

《决定》事项

《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41

(二十五)健全发展担保市场。

设立再担保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参与担保市场,逐步建立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多层次结构的担保体系。

财政局

贸工局、科技信息局、金融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42

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制度,完善担保代偿评估体系,实行财政有限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贸工局

财政局

43

(二十六)建立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

建设好中国(华南)国际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创新交易模式和运作机制,使之成为服务华南的技术交易平台。支持技术产权交易中心与深交所建立合作机制,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畅通非上市中小股份制企业产权流通渠道。实施“深圳市创新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上市。

科技信息局、深交所

改革办、知识产权局

44

(二十七)加快建设“深港创新圈”。

进一步完善深港科技合作机制,促进两地创新要素的合理流动,探索建立联合创新信息平台、联合培训基地、联合实验室、联合教育体系,实现信息互通、实验室共用、研究经费共担、研究成果共享。支持深圳企业采用委托研究、共同开发等形式,加强同香港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研发合作,参与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联合攻关项目。积极引进香港中介服务机构,把香港发达的国际金融业、现代服务业与深圳的高科技产业生态和活跃的创新活动结合起来,使两地成为创新资源最集中、创新活动最活跃的创新圈。

科技信息局

高新办

45

(二十八)加强海内外创新合作。

积极参与泛珠三角区域科技资源共享、合作组建科技组群、联合科技创新、科技人才培养四大科技行动。

科技信息局

知识产权局

46

鼓励企业“走出去”,在最接近技术源头的海外城市建立研发机构,对其开展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应用基础研究给予资金支持。

贸工局

科技信息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47

鼓励海内外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及其他投资主体来深创办各种形式的创新机构,承担我市重大科研计划项目。

科技信息局

高新办

48

鼓励跨国公司和有实力的外资企业在深设立研发机构,利用其技术外溢提升深圳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

贸工局

高新办、南山区、罗湖区、福田区

49

进一步推动高交会的专业化、国际化、精品化、市场化,打造成为中国科技第一展。

高交会交易中心

 

50

支持深圳国际科技商务平台的发展,促进深圳与海外的科技商务交流合作。

高新办

 

序号

《决定》事项

《决定》事项的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协办单位

51

(二十九)切实降低城市创业、创新成本。

进一步降低创新型企业注册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减少企业创办的前期费用。完善创新公共服务体系,不断推出新的服务产品,提高公共服务效率,使深圳成为创新型企业综合营运成本最佳的城市。

改革办

工商局、科技信息局、法制办

52

(三十)健全国家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法规体系。

充分利用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围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抓紧制定(修订)《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等一批地方法规,将保护和促进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法定化、规范化、制度化,构建完整的创新政策法规体系,为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办

 

53

(三十一)改革科技管理体制。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和自主创新要求的科技管理体制,解决部门利益分割、多头管理、职能错位等问题,在投融资、技术标准、对外贸易、政府采购、财政资助和消费政策等方面形成协同一致的创新激励政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科技信息局、贸工局、发改局

 

54

推进重大科技和创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相结合的科技管理机制,提高政府科技政策的透明度和执行力。

行业协会署


   

55

(三十二)改革政府创新资金配置方式。

整合市财政各类科技资金,按照功能分类设置专项资金,统筹使用。

财政局

 

56

在加强政府总体规划、经费预算管理和绩效评估的基础上,实行科技经费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逐步探索具体计划和项目采取委托管理的模式,根据资助计划的性质委托基金管理公司、公共专业服务机构或者非盈利机构进行管理,使政府部门逐步从科技资源配置的主体转变为资源配置方式的制定者、资源配置过程的监督者和资源配置绩效的评估者。

科技信息局、贸工局、发改局

 

57

(三十三)培育创新服务机构。

深化科研事业单位改革,通过机构整合和功能整合,建立起职责明确、评价科学、管理规范、优胜劣汰的现代科研院所体系。加快培育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无形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代理等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提高其承接从政府转移出来的职能和服务的能力。加快发展金融、会计、法律、资产评估、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为创新型企业提供良好服务和支撑。

科技信息局

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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