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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04期(总第47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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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5-001106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6-01-09 16:03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文 号: 深法制〔2005〕34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信息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信息提供日期:2006-01-09 【字体: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2005年12月29日)

深法制〔2005〕349号

   根据《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深圳市国家保密局和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批复》(深编〔2001〕43号)的规定,深圳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国家保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国家保密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在本市发生的泄密事件依法进行处理,对泄露国家秘密所获取的非法收入,予以没收;负责对公共信息网络中信息泄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涉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设备的保密性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党政、重点部门和要害部门计算机网络的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实施保密技术检查。
   办公地址:深圳市委一办前楼
   咨询电话:82104636、82101352
   二、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根据《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宗教事务条例》、《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共深圳市委统一战线部(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办〔2004〕49号),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对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举行大型宗教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涉外宗教事务、印制、拍摄宗教出版物以及宗教院校在我市招生、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等事项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迎春路12号海外联谊大厦9楼
   咨询电话:25180240、25180249
   投诉电话:25180240、25180249
   二、主要执法依据
   (一)城市民族工作条例
   (二)宗教事务条例
   (三)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
   (四)广东省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
   (五)深圳经济特区宗教事务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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