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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第03期(总第47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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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6-001409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06-01-09 00:00

名 称: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 深文〔2006〕11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文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文化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6-01-09 【字体:

深圳市文化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9日)

深文〔2006〕11号

  《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化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3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变更(已公布,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年第49期)
     2   娱乐场所的设立、变更
     3   市内音像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变更(另行公布)
     4  印刷企业设立、经营范围变更
     5   印刷境外出版物
     6   营业性艺术表演团体设立、变更
     7  举办营业性演出(原名:非营业性场所营业性演出和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
     8  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
     9  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原名: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维修)
     10  申请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11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设立、变更
     12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设立、变更
     13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

02号许可事项:娱乐场所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游艺娱乐场所的变更。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歌舞厅、卡拉OK厅。不包括其他酒吧、音乐茶座、咖啡厅、西餐厅等。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娱乐场所管理条例》(1999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261号发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条件。
   立项条件:
   1.采取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设置在楼宇四层以下地下一层以上;营业面积不得少于500平方米;已设立有歌舞娱乐场所楼宇内不得再设立歌舞娱乐场所;
   3.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地点设立;边界噪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歌舞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发证条件:
   场所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包房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口后不得悬挂遮盖物;包房门锁不得有反锁功能,包房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应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包房内不得设置房中房;歌舞娱乐场所的舞台(表演区)与第一排座位的距离不少于2米。
   (二)歌舞娱乐场所变更条件。
   歌舞娱乐场所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应符合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的行政许可条件。
   (三)游艺娱乐场所变更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应设置在楼宇四层以下地下一层以上;
   3.不得在可能干扰学校、医院、机关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的地点设立;边界噪音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禁止外商独资经营游艺娱乐场所;
   5.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歌舞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不得参与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
   (1)因犯有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赌博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
   设立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经营场所装修方案(原件各1份);
   7.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许可条件第5项所列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发证应提供:
   1.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该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守法承诺书(原件1份);
   5.立项批复(原件1份)。
   (二)歌舞娱乐场所变更。
   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5.经营场所平面图、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和经营场所装修方案(原件各1份);
   6.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该场所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原《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变更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变更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营业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立项批复(原件1份);
   6.守法承诺书(原件1份);
   7.原《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三)游艺娱乐场所变更。
   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立项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3.原《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变更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变更经营地址、经营面积发证应提供:
   1.申请书(原件1份);
   2.变更营业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及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区公安消防大队以上的消防部门对变更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立项批复(原件1份);
   5.守法承诺书(原件1份)。
   6.原《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正、副本(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的决定》(深府〔2005〕121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化经营项目申报审批表》(附表1)、《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各区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经营面积在500—15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立项、发证由所在区文化局受理;经营面积在1500平方米(含1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场所的设立立项、发证由市文化局受理;
   (二)变更经营地址和经营面积由原审批机关受理;
   (三)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由市文化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以及游艺娱乐场所变更由受理机关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及游艺娱乐场所变更: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立项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予以立项,发给立项批复;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向受理机关提交发证申请材料——受理机关进行审查——同意的,发给《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立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日期10日除外);
   (二)发证: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立项批复:有效期6个月;
   (二)《文化经营许可证》(特区内)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特区外):均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立项批复后方可进行筹建,持立项批复向相关部门申请审核。
   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或《娱乐场所审核合格书》后,方可申领工商执照,并依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环保验收,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______(歌舞娱乐场所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歌舞厅、卡拉OK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文 化 经 营 项 目 申 报 审 批 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附任命书)。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三、资金数额证明。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附营业执照影印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一、申请人情况信息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毕业学校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职称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 命 书

  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

(盖章)或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已有主办单位任命文件的,提交任命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二、拟设立企业情况

拟设立企业名称

 

地址

 

负责人

 

企业类型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

 

 

 

经营方式

 

经营范围

 

 

 

(盖章)

年月日

三、资金数额证明

  兹证明本单位已拨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营业资金。
  其中:投资总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流动资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办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四、申办单位资格或个人审查表

法人单位名称

 

住所

 

申办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张贴处

  填报说明:1.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大小规格缩小到与本页一致。

       2.提交材料时,须携带原件核对。如果原登记机关加盖公章,可免原件。

五、地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________

年月日

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六、专业人员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职称

技术特长

人事关系所在地

 

 

 

 

 

 

 

 

 

 

 

 

 

 

 

 

 

 

 

 

 

 

 

 

 

 

 

 

 

 

 

 

 

 

 

 

 

 

 

 

 

 

 

 

 

 

 

 

 

 

 

 

 

 

 

 

 

 

 

 

 

 

 

 

 

 

 

 

 

 

 

 

 

 

 

 

 

 

 

 

 

 

 

 

 

 

 

 

 

 

 

 

 

 

 

 

 

 

 

 

 

 

 

 

 

 

 

 

 

 

 

 

 

 

 

 

 

 

 

 

 

 

 

 

 

 

 

 

 

 

 

 

  填报说明:1.专业人员是指歌舞艺术表演艺术团(队)、演员、文艺培训教师等。

       2.专业人员必须提供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人员学历证、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七、区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科长签名:

年月日

 

 

 

局长签名:

年月日

八、市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处长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九、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2

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文化局制

申 明

深圳市局:

  本单位保证本审批表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否则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申办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所有项目均需使用钢笔书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晰。

       2.本表要求张帖的所有材料,规格大小应与本表一致。

经办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 录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二、申请转业、停业登记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附任免书)。

  四、经营场所情况审查(附产权证或租用合同)。

  五、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目

原核准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

 

 

上级主管单位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投资总额

流动资金

合计

投资总额

流动资金

 

 

 

 

 

 

经营范围

 

 

 

 

 

 

 

 

 

 

 

 

 

隶属关系

 

 

 

二、申请转业、停业登记事项

转业

项目

原核准经营事项

申请转业经营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

 

 

经营项目

 

 

 

 

 

经营场所

 

 

法定代表人

 

 

资金数额

(万元)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合计

固定资金

流动资金

 

 

 

 

 

 

经济性质

 

 

经营方式

 

 

隶属关系

 

 

停业

企业法人名称

 

经营场所地址

 

经营项目

 

 

 

 

停业时间

 

开业时间

 

停业原因

 

 

 

 

备注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表

姓名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委派单位

 

是否在党政机关任职

 

工作简历

 

 

 

法定代表人

亲笔签名

 

 

年月日

身份证复印件张贴处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审查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填报说明:1.工作简历内容包括:起止时间,工作单位和具体部门,职务。
       2.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任命书

  经____________决定,任命(委派、选举、聘用)________(姓名)为____________(企业名称),________(职务),作为企业负责人。同时,免去____________(姓名)的职务。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任免权限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2.联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任免书,须加盖联营各方公章。
       3.由上级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任免的,提交任免文件(原件)张贴在本页即可,不需再填写本页。

四、经营场所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自建场地

 

租用场地

 

座位数

 

卡拉OK包房数

 

经营场地草图:

 

现场查看记录及初审意见:
   
   
   

 

查看人签名: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张贴处

 


  填报说明:1.如属本企业自有产权,贴房产证明复印件。
       2.属租、借他人房屋的,张贴出租(借)方房产证及租(借)用合同影印件(租期必须在1年以上)。

五、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本页内容由文化行政部门填写)

处(科)

讨论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处(科)长

意见

 

处(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核准

 

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04号许可事项:印刷企业设立、经营范围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的审批。
   “出版物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三资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和“制版、装订专项印刷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直接向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申请。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二)《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经营复印、打印、影印、名片制作印刷业务的单位,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必要资金;
   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复印、打印、影印、名片制作印刷业务的单位,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
   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经营复印、打印、影印、名片制作印刷业务的单位,应有必要的复印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不应有8开以上的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其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印刷企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印刷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经营复印、打印、名片印刷业务的单位,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条件同许可条件。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2份);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企业章程(个体无需提供)(原件2份);
   4.《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2份);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6.《设备清单》(原件2份);
   7.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设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
   1.区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中方单位属市级一类商务单位则只需提供一类商务单位证书)和合作协议(复印件2份,验原件);
   2.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
   3.中方及外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并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各方单位的公章。
   (二)变更:
   1.申请书(原件2份);
   2.工商局字号查询证明、名称准用回执;已成立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新的企业章程或企业章程修正案(个体无需提供)(原件2份);
   4.《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2份);
   5.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6.《设备清单》(原件2份);
   7.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不变更注册资本的,不需提交);
   8.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涉及三来一补印刷业务的,还需提交:
   1.区经济发展局的批准文件(中方单位属市级一类商务单位则只需提供一类商务单位证书)和合作协议(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2.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
   3.中方及外方的注册登记证明,并在提供的所有复印件上加盖各方单位的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附表1)、《设备清单》(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设立专门从事复印、打印、名片印刷的单位,直接向所在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设立专门从事复印、打印、名片印刷的单位,由所在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设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变更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三)其他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的印刷业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一、设立内资印刷企业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印刷企业的申请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兹有申请人名称拟成立公司名称 ,本公司拟定于_____年__月开业,注册资金_____________万元,总投资_____________万元,厂房面积________平方米,从业人员人,现已购印刷设备有设备名称,拟购印刷设备有设备名称,主要业务来源于_____________,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现申请《印刷经营许可证》。
  请予以审批。

  

公司名称(筹)
   签名:申请人名称
   年 月 日

     二、设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_____________厂的申请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我公司与________(地方)___________公司于_______年___月签订合作协议,成立________“厂”,经济性质:三来一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________区_________,厂房面积:______平方米。负责人:_______。投资总额:_______万元。经营范围:____、____等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及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期限:_____年。工人人数:_____人。
   请予以批准。

   
   公司名称(盖章)
   (投资方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注册类型

 

管理类别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负责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职务

 

法规培训证书

□有 □无

常住户口所在地

 

经营范围

 

 

 

 

 

厂房占地面积(m2)

 

厂房建筑面积(m2)

 

注册资本

(万元)

(资金数额)

 

投资总额(万元)

 

固定资产净值(万元)

 

出资比例

 

县(市、区)新闻出版

行政部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新闻出版局审(核)批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现有生产设备应另行填报;
2.每月10天前将上个月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登记资料分类以软盘和登记表形式报省新闻出版局。

颁发印刷许可证号

 

时间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

   附表2

   ______________公司(印刷厂)设备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金额(万元)

产地

出厂时间

 

 

 

 

 

 

 

 

 

 

 

 

 

 

 

 

 

 

 

 

 

 

 

 

 

 

 

 

 

 

 

 

 

 

 

 

 

 

 

 

 

 

 

 

 

 

 

 

 

 

 

 

 

 

 

 

 

 

 

 

 

 

 

 

申报单位:
   
   
  申报人:(盖章)

 年 月 日

核验单位:
   
   
  核验人:(盖章)

年 月 日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

05号许可事项:印制境外出版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印刷企业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九条;
  (二)《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新出〔2003〕7号)第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已领取了《印刷经营许可证》的印刷企业;
  (二)持有有关著作权合法证明文件;
  (三)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以下材料除样品外均应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二)印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三)《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四)委印方的委托书或委印方与承印方签定的加工合同书(原件1份);
  (五)《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原件1份);
  (六)《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原件1份);
  (七)著作权证明文件、有关出版物样品。
  法律依据:《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第四条。
  六、申请表格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印制境外印刷品的申请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兹有我____________厂(公司)系一家_______性质的企业,主要从事______的经营,是____________(企业类型),现受____________厂(公司)委托印制(出版物、彩盒、说明书、笔记本等)_______公斤,需要进_____料_____公斤。本次加工贸易合同号:_______,有效期至止____________,监管海关:_______海关。
  本厂(公司)保证:本厂(公司)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并负责对各项具体印件内容进行初审。如果其内容含有政治、宗教、民族、地图、性文化及人体艺术等“五类”内容的,我厂将按照管理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审查批准手续。同时,我厂保证所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将全部运输出境,不在境内发行、散发。
  请批准为盼。

   ____________厂(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06号 许可事项: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变更。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七条、第九条。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发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
  1.有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地址;
  3.有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5.有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二)变更: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2份,需说明申请艺术团体的名称及确定的文艺表演门类);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场地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5.具备艺术表演技能的演员名单及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上述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其他有效证明。
  6.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变更:
  1.申请书(原件2份,需说明《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变更内容及变更原因);
  2.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正本1份、副本2份(原件1套)。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文化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文化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经批准核发的单位,应在90日内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报发证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性演出活动。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成立__________艺术团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为宏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艺术、繁荣我市文化市场,本公司(本人)拟申请成立__________艺术团。艺术团团址为:深圳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经营项目为:____________。艺术团负责人:____________
  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07号 许可事项:举办营业性演出(原名:非营业性场所营业性演出和演出经纪机构承办组台演出)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举办营业性演出(不含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下列方式为公众举办的演出活动:
   (一)售票或者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
   (四)有赞助或者捐助的;
   (五)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以及其他形式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第十四条;
   (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8月30日文化部令第34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条件:
   1.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持有《营业执照》;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可以独自申报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的营业性组台演出;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4.演出内容不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二)文艺表演团体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条件:
   1.文艺表演团体应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文艺表演团体可以独自申报该团体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4.演出内容不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三)演出经纪机构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条件:
   1.演出经纪机构应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申报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在歌舞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宾馆、饭店、餐饮场所、露天广场等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且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4.演出内容不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四)个体演员举办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条件:
   1.个体演员应持有《营业执照》;
   2.个体演员可以独自申报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举办的营业性演出;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有《营业执照》且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4.演出内容不含《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阐明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及演出的时间、地点、场次);
   (二)申请人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演出节目内容(原件1份,含演出节目清单及内容简介、主要演员简介、戏曲或舞蹈的演出节目录像带或VCD);
   (四)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交下列文件: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原件各1份)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对经批准的演出活动,演出举办单位还应当在演出日前1日向负责审批演出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原件1份);
   (五)申请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还应当提交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演出的书面函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由演出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演出场所所在区文化局决定。
   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申请人需在演出日前3个工作日提出申请);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临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演出。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举办________(营业性演出活动名称)的申请

   ________区文化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项目的具体内容:(主办或者承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主要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08号许可事项:申请核定文物保护单位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定文物保护单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原则上从现已公布的下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筛选;
   (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建筑和历史遗存也可越级上报;
   (三)除特殊情况外,申报单位必须完成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有保护标志、有记录档案、有保护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地点、时代、拟申报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
   (二)推荐文件:
   1.详细文字说明(地理位置、历史沿革、内容、价值评定、保护维修或考古发掘情况、保存现状、“四有”工作情况、相关文献);
   2.区人民政府公布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有关保护机构组成情况的文件等(复印件);
   3.专家鉴定和推荐意见(原件)。
   (三)图纸(原件):
   1.地理位置图;
   2.实测总平面图(以红线标出保护范围、以蓝线标出建设控制地带);
   3.主体建筑物的平面图、立面图、纵向剖面图、横向剖面图等。
   (四)照片(原件):
   1.全景照片(有条件的要附航测照片);
   2.文物主体建筑正面、背面、侧面、重要特征部位和构件照片;
   3.重要藏品和附属文物照片(不超过5件);
   4.保护标志、界桩安置等照片;
   5.能够反映文物建筑主要面貌的幻灯片3—5张;
   6.重要的要有全面介绍文物保护单位的光盘或录像带;
   7.碑刻类文物要有实物拓片。
   以上图纸和照片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各2份;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各3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各4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文化厅转发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标志说明、记录档案和保管机构工作规范》(粤文字〔2002〕149号)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区文化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申报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许可机关为区政府;
   (二)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许可机关为深圳市政府;
   (三)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许可机关为省政府或国务院。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论证;
   (四)经审查同意的,报市政府核定公布,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报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审核。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政府公告。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后,该文物受国家法律保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推荐______为__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________位于_______区_____街道办事处_______街(巷),建于__朝代_____年,是_____类型建筑(或遗址)。我单位已组织有关专家对__________进行了现场考察、论证,一致认为具有较高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专家意见附后),并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四有”工作已基本完成。因此,我单位决定申请________为___级文物保护单位,现报上有关资料,请予审核。

(单位)
年 月 日

09号许可事项:申请文物保护工程(原名: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维修)

   一、行政许可内容
   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承担文物修缮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二)所提供的文物保护修缮方案必须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发布)第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的立项申请(使用范本,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工程业主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2.拟修缮工程的名称、地点、保护级别、时代、公布时间、使用和管理状况;
   3.工程类型(修缮、保养维护、抢险加固等)与概况;
   4.修缮工程的必要性与实施可行性;
   5.经费估算、来源及计划工期安排;
   6.拟聘请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
  (二)《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申报表》(原件1份);
  (三)现状勘测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历史沿革、历次维修情况;
   2.现状勘察情况详细说明;
   3.残损部位的力学报告和残损原因分析;
   4.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5.工程的技术措施和主要工具、材料,必要时提供材料试验报告;
  (四)维修工程的现状实测图(原件1份),须符合制图标准,残破部位应描绘残破详貌,并标注量化说明文字,残破现状细部照片;
  (五)设计文件(原件1份):
   1.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设计图纸(规模较大的维修工程,应在总平面图上用不同颜色标明工程分期次序);
   2.工程做法说明书(说明维修意图、目的、方法、工艺技术、古建筑的法式特征、残破部位的修缮技术措施与具体做法及重要部位的结构计算书等);
  (六)施工方案(原件1份):
   1.施工组织设计;
   2.重要部位的具体施工措施;
   3.施工过程中相关文物的保护措施;
  (七)工程预算(原件1份);
  (八)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承担文物保护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需提供符合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规定的资质证书和省文化厅核发的文物维修培训证书;
  (九)省或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原件);
  (十)文物修缮工程协议书或合同书(原件);
  (十一)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原件并附招投标过程说明);
  (十二)文物所在区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以上照片需有简要的文字说明;申报材料:区级文物保护工程2份;市级文物保护工程3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工程4份。
  法律依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文化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文物保护工程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附表2)、《广东省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文化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的许可机关为深圳市文化局;
  (二)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许可机关为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进行现场考察;
  (三)组织专家评审;
  (四)征求上级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五)经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申报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报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_______文物保护工程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位于______区______街道办事处的_______,建于______年,公布时间_____,保护级别(1.国家级;2.省级;3.市级;4.区级;5.其他),基本情况(如历史沿革、布局、朝向、面积、结构形式、破损情况、拟修项目、维修性质等)。维修工程预计____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1.市财政;2.区财政;3.其他)。预计于____年__月开工,于____年__月竣工。该工程委托_________单位勘察,_________单位设计,经招标确定___________单位承担维修施工,由__________单位监理。
  我单位的申请如获批准,将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接受深圳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现报上相关资料,请予审批。


   (单位)
   年月日

     附表1


文物保护工程申请表

申请项目名称

 

省、市级

 

区级

 

未定级

 

申请单位

 

一般维修

 

大修

 

重建

 

建筑物简况:

沿革、布局、结构、使用情况等

 

 

需要维修项目

 

 

维修经费预算

及来源

 

 

区文物或文化

主管部门意见

 

 

 

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填表日期:年月日申请单位:(盖章)

  附表2

市级及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用

深圳市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全称

 

地址

 

申报单位负责人

 

电话

 

技术力量

 

 

施工力量

(含传统工艺工工匠状况)


 

承担过何种建筑工程

(含文物维修工程项目)

评价如何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区文物或文化主管部门意见

 

 

市文物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备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报单位:(盖章)

  附表3

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用

广东省文物保护修缮工程技术资历申报表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报单位全称

 


地址

 


申报单位负责人

 

电话

 


技术力量

 

 


施工力量

(含传统工艺工工匠状况)

 

 


承担过何种建筑工程

(含文物维修工程项目)

评价如何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地区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市县文化局、文管会意见

 

 

省文管会审查意见

 

 

备注

 

 

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报单位:(盖章)

10号许可事项:申请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许可。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承担工程的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取得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应等级资质证书;
  (二)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必须在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方面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三)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四)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内容包括:
   1.建设单位名称;
   2.文物保护单位名称;
   3.拟建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功能、外观描述、总造价、施工时间);
   4.拟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关系及影响。
  (二)规划、设计文件:
   1.加盖设计部门出图章的工程规划设计图;
   2.工程设计方案图(要有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3.规划说明和设计说明书。
  (三)符合文物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活动,还应提供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1.申报材料采用A4纸打印,有关照片用A4纸粘贴,设计图纸折叠成A4纸规格,并装订整齐;
   2.申报材料:区级2份;市级3份;省级以上4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市文化局或相应的区文化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所在区文化局初审后报区政府及市文化局批准。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市文化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及省文化厅批准。
  (二)在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报区文化局批准。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批准。
  (三)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报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进行现场考察;
  3.组织专家评审;
  4.经审查同意的,报上级文化主管部门及政府批准。
  (二)市、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
  1.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进行现场考察;
  3.组织专家评审;
  4.经审查同意的,出具批准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省级和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广东省文化厅、国家文物局。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准文件;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经许可后方可进行工程建设。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工程设计方案经许可后报规划部门批准。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在___________文物保护(建设控制)

范围内兴建___________的申请

   深圳市文化局:
   我单位是一家从事(如:1.______的企业;2.其他单位),经______单位批准,拟在__级文物保护单位_______文物保护(建设控制)范围内兴建______建筑物__栋,该建筑物用途为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高度__层,总高_______米,建筑物外观为_______风格,在使用功能和外观上,都不会对文物保护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该工程总造价______万元,拟于_____年__月开工,计划于_____年__月竣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现将有关资料报你局,请予审批。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11号许可事项: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专业知识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5.符合拟采用的书报刊零售单位组织形式的法定资金要求;
   6.经营的内容是合法公开出版物。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二十二条。
   (二)变更条件:
   1.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须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应提供:
   1.《深圳市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申请事项和申请理由等);
   3.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地产证》;租用场所的,提供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邮政发行单位自办报刊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申请开办。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二)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应提供:
   1.《深圳市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2.申请书(原件1份,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变更事项及理由等);
   3.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申请变更注册资本的还需提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申请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各区新闻出版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各区新闻出版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拟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经营单位所在区的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拟设立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经营单位所在区的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工商执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______(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名称)的申请  

  _____区新闻出版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学历等;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学历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二、申请事项(报纸、图书或期刊零售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有必要的资金、零售场所、出版物发行人员等):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1

深圳市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设立申请表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

敬 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本申请表,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并附属复印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表或签字。
   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改。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分,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制

报纸期刊图书零售申请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书报刊零售单位设立申请书

原件1份

2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

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申请人、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1份,验原件

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1份,验原件

6

 

 

申请人实际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

1

 

 

 

2

 

 

 

3

 

 

 

4

 

 

 

5

 

 

 

6

 

 

 

提交材料人签字:联系电话:
    

(以上由企业填写)

(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以上共收到____份文件,其中原件____份

 

受理人签字:________

收齐应当提交文件的日期:
收件人签字:

  注:1.“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3.申请人指企业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个体企业的具体投资经营人员。
    4.负责人指公司任命的经理。

一、申请报告事项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场地性质

购建

 

租用

 

注册资本

(小写)万元

固定资产

投资总额

(小写) 万元

结算帐号

 

开户银行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股份公司
   □股份公司(上市) □个体独立企业□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其他企业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申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1.“企业地址”指公司办公所在地,“经营地址”指经营场所所在地,这两栏应填写市、区、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
    2.“企业类型”栏打“√”选择。
    3.“场地性质”栏打“√”选择。
    4.“结算帐号”和“开户银行”栏填写企业或个人用以业务和财务的银行账号。
    5.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从事书报刊发行业需向省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

二、企业人员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照片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个人简历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住址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个人简历

 

 

 

 

 

 

企业专业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注:1.“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负责人”指公司任命的经理。
    2.提交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交负责人的任命书。
    3.专业人员是指取得职业资格的出版物发行员,专业人员应提供学历、职称、身份证复印件。
    4.本页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三、审批部门意见

(本页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写)

现场勘查记录

及审核意见

 

 

经办人: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年 月 日

初审人员意见

 

 

经办人:________ ________ ________

年 月 日

科长意见

 

 

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核准

 

 

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号码

 

备注

 

附表2

深圳市报纸期刊图书零售单位变更申请表

证号:

企业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和本申请表,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2.申请人对其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并附属复印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申请表或签字。

6.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规整、洁净,不得涂改。

  本人在申请表格中所填事项及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证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含任何虚假成分,谨此确认,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__________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制

书报刊零售变更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资料清单

序号

文件名称

备注

1

书报刊零售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各1份)

 

4

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的文件

 

 

☆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的: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兼并其他零售企业或因合并、分立设立新的零售企业的: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

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经营地址的:

新经营地址的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变更注册资本的: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实际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有关说明

页数

1

 

 

 

2

 

 

 

3

 

 

 

4

 

 

 

5

 

 

 

6

 

 

 

提交材料人签字:联系电话:

 

(以上由企业填写)

(本栏由登记机关填写)

 

以上共收到份文件,其中原件份

 

受理人签字:

收齐应当提交文件的日期:收件人签字:

备注

 

  注:1.“有关说明”栏应注明提交的文件、证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2.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附后。

一、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项目

原核准登记事项

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

 

 

业务范围

 

 

经营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其他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邮政编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电话:电子信箱:

个人简历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性别

 

出生年月

 

邮政编码

 

住址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家庭电话:电子邮箱:

个人简历

 

 

 

 

  注:“法定代表人”即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负责人”指公司任命的经理。

三、经营场所变更情况审查

经营地址

 

场地面积

平方米

场地性质

购建

 

租用

 

经营地址草图

 

 

 

现场勘查记录及审核意见

 

经办人: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1.“经营地址”指经营场所所在地,应填写市、区、街道名称、门牌号、房间号。

    2.“场地性质”栏打“√”选择。

四、登记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本页内容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填写)

初审人员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

科长意见

 

科长签名:

年 月 日

局长核准

 

局长签名:

年 月 日

12号许可事项: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书报刊批发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审批(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书报刊发行业务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3年9月1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二条;
   (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我省书报刊批发审批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粤新出〔2003〕8号)第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7.经营的出版物内容不含《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二)变更条件:
   1.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需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应提供: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原件2份);
   2.设立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2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2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电脑购置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二)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应提供: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三种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工商执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申请书范本:

关于设立_____(报纸图书期刊批发企业名称)的申请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学历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申请事项(报纸、图书或期刊批发企业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申请理由(有必要的资金、批发场所、出版物发行人员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13号许可事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04项;
   (二)《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确定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总体规划和布局;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场所及必要的专业人员;
   (四)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五)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服务信誉、技术能力和网络资源;
   (六)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七)有可行的节目监控方案;
   (八)非公有资本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业务。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3份),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输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原件5份);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原件3份);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原件3份);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复印件3份);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复印件3份)。
   法律依据:《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化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化网(http://www.szwen.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审批;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关的业务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申请书范本:

关于开办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申请  

   市广电局:
   我单位是一家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或其他从事网络服务的单位)。网络技术、服务情况简介。现申请开办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
   业务类别:
   播出标识:
   传播方式:
   传输网络:
   传播载体:
   传播范围:
   接收终端:
   节目类别:
   集成内容:
   专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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