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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5-001792
分 类:市委市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05-05-19 00:00
名 称: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深府办〔2005〕52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5年5月19日)
深府办〔2005〕52号
《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方案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和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粤教语〔2003〕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和要求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是:2010年前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总体要求是:
(一)充分认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提上议事日程。积极创造条件,推动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深入发展。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一项基本措施,有利于增强依法管理监督语言文字应用的力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规范化水平。对提高市民文化素质,树立城市文明形象,对实现“文化立市”的战略目标,使深圳成为“知识文化型”城市,创建“和谐深圳”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评估工作的重点是国家机关、学校、大众传媒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工作主要是考查、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通过评估,切实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三)加强对评估工作的指导。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区语委和市、区教育局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管理监督职能,加强对城市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检查评估时间
检查评估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2005年6月至2005年9月为单位自查整改阶段;2005年10月至2005年12月为接受区和市初评阶段;2006年1月至2006年3月为整改完善阶段;2006年4月至2006年5月为接受省和国家评估验收阶段。
三、评估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办法
评估的范围是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及全市六个区的有关部门、单位,重点是党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新闻单位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评估的内容和标准是《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规定的指标项。区语委负责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区级单位进行初评;市语委负责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市级单位及高校进行初评;广东省语委组织专家组对我市进行评估验收。国家语委将采取审核资料、实地抽查、委派观察员等方式对我市评估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用适当方式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一)评估认定的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采取定点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评估组确定受检单位,具体规定如下:
1.党政机关:定点检查市政府(区政府)机关大院,市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新闻出版主管部门,随机检查任一市级(或区级)委、办、局。
2.学校:随机检查1所幼儿园,1所小学,1所非师范类中等学校,1所非师范类高校,1所师范院校。每所学校随机抽高、中、低年级各1个教学班听课10分钟,在中小学、师范学校任意抽查10本教师教案、10本学生作业。
3.广播影视:定点检查市电视台,抽看电视台任一频道的1个新闻节目、1个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
4.新闻出版:定点检查市党报,随机检查任一市级报社。抽看上述报纸当年任一期。
5.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随机检查任一火车站或机场、长途汽车站、码头,任一银行或邮局、医院,任一影剧院或体育馆、博物馆、公园,任一大型商场;随机检查街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各3处。
(二)实地检查采取下列办法操作:
1.听取接受评估的部门、单位关于开展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
2.查阅《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语用司〔2000〕2号)评估依据部分规定的文件、资料;
3.与接受评估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座谈;
4.按照《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规定的指标要素,在规定的抽样范围内逐项实地检查。
四、市级初评重点单位
(一)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精神文明办公室、深圳市教育局、深圳市文化局(深圳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深圳市新闻出版局)、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旅游局、深圳市卫生局、深圳市交通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学校
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深圳中学、深圳外国语学校、深圳电子技术学校、深圳小学、深圳实验学校小学部、深圳市机关第一幼儿园、深圳市机关第二幼儿园。
(三)新闻单位
深圳电视台、深圳特区报、深圳商报、深圳法制报。
(四)公共服务行业
深圳市运发实业总公司、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机场(集团)公司、深圳巴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邮政局、深圳蛇口港客运站、深圳火车站、深圳市邮政局建设路邮政支局、深圳市邮政局红荔路营业所、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深圳市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一门诊部、万佳百货、深圳体育馆、深圳博物馆、深圳荔枝公园、金盾影剧院。
五、各区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区实施方案,并确定区级初评重点单位。
附件:1.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的通知(教语用〔2000〕2号)
2.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教语用司〔2000〕2号)
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标准(试行)》的通知
教语用〔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语委(语文工作机构),广东省高教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
实现2010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社会应用基本规范的目标,城市要先行。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全面推进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语用〔1999〕1号)精神,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等一类城市(城区部分)在2002年左右要率先基本达标。为了推动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尽快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按期达标,教育部、国家语委制定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及其实施细则,作为衡量一类城市是否达标的依据。现将《标准》印发给你们(《标准》的实施细则另文下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认真贯彻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语用〔1999〕1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制定本地城市达标规划,并在“十五”计划中做好各级城市达标的安排。
二、各地应尽快将此《标准》转发至所属一类城市,并参照制定本地二、三类城市的评估标准,于年内下发执行。
三、各地应依据《标准》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按计划开展对一类城市的自评工作,评估过程中应及时总结经验,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使城市语言文字工作继续取得新进展。
四、在此之前印发的《关于印发〈师范院校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国语普司〔1994〕4号)、《关于对普通中小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通知》(教基〔1994〕17号)、《关于印发〈职业中学普及普通话工作评估指导标准〉的通知》(教职〔1996〕13号)、《关于颁布〈城市社会用字管理工作评估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国语〔1998〕6号)等文件仍然在各自规定的范围内适用。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搞好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并抓住重点,做好学校、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等领域的工作,推动城市率先实现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奋斗目标。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
评估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估标准 | 最高得分 |
A 综合管理 ( 60 分) | A 1 组织领导 ( 16 分) | A 1.1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A 1.2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 A 1.3 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A 1.4 由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 | 3 5 5 3 |
A 2 工作机构 ( 14 分) | A 2.1 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A 2.2 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 A 2.3 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A 2.4 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 | 4 4 4 2 | |
A 3 管理措施 ( 12 分) | A 3.1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A 3.2 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A 3.3 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 A 3.4 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A 3.5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 | 2 2 2 3 3 | |
A 4 法制建设 ( 10 分) | A 4.1 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A 4.2 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 A 4.3 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 | 3 4 3 | |
A 5 宣传工作 (8分) | A 5.1 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A 5.2 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A 5.3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 | 2 2 4 | |
B 普及普通话 ( 100 分) | B 1 党政机关 ( 24 分) | B 1.1 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B 1.2 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B 1.3 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 1.4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 4 8 8 4 |
B 2 广播电视 ( 20 分) | B 2.1 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2.2 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B 2.3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 | 4 8 8 |
评估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估标准 | 最高得分 |
B 普及普通话 ( 100 分) | B 3 学校 ( 36 分) | B 3.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3.2 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3.3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B 3.4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B 3.5 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 3.6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B 3.7 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 3.8 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 3
3
5 8 6 4 4 3 |
B 4 公共服务行业 ( 20 分) | B 4.1 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4.2 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B 4.3 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5 10 5 | |
C 社会用字管理 ( 100 分) | C 1 党政机关 ( 15 分) | C 1.1 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 1.2 名称牌用字规范 C 1.3 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C 1.4 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 | 4 4 3 4 |
C 2 学校 ( 25 分) | C 2.1 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 2.2 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 2.3 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C 2.4 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C 2.5 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 C 2.6 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C 2.7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 3
4 4 4 2 3 5 |
评估项目 | 评估要素 | 评估标准 | 最高得分 |
C 社会用字管理 ( 100 分 | C 3 出版物 ( 20 分) | C 3.1 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 3.2 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 3.3 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 C 3.4 内文用字规范 C 3.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4 3 6 5 2 |
C 4 影视屏幕 ( 20 分) | C 4.1 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 严格管理 C 4.2 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 4.3 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 C 4.4 字幕用字规范 C 4.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4
3 6 5 2 | |
C 5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 20 分) | C 5.1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 5.2 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 5.3 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 C 5.4 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标准、要求 C 5.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4 3 6 4 3 |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关于印发《〈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标准(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语用司〔200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语委(语文工作机构)办公室:
现将《〈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随同《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教语用〔2000〕2号)尽快转发到所属一类城市,并安排好评估工作。
一类城市评估合格的标准是:总分182分以上(即达到总分数的70%以上),其中A.综合管理应不低于42分,B.普及普通话应不低于70分,C.社会用字管理应不低于70分。
请你们将所属一类城市的评估安排及时报我司。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二〇〇〇年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附件
《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试行)》实施细则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A 综合管理 A 1 组织领导 A 1. 1 语言文字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A 1. 2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城市管理,并有明确要求
A 1. 3 市、区建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A 1. 4 由主管领导担任或兼任语委主任
A 2 工作机构 A 2.1 市、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A 2.2 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编制并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干部 | 60 16 3
5
5
3
14 4
4
|
( 1 )市政府分管领导落实, 1 分 ( 2 )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听取语言文字工作汇报, 1 分 ( 3 )市政府分管领导每年召开会议研究语言文字工作, 1 分
( 1 )作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内容之一,提出明确要求, 1 分;由创建活动主管部门检查落实, 1.5 分 ( 2 )在城市综合管理中提出语言文字规范化有关要求, 1 分;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检查责任, 1.5 分
( 1 )有市语委, 3 分 ( 2 )各区有语委, 2 分;有半数以上的区有语委, 1 分
( 1 )由主管领导担任市语委主任, 2 分;由分管副市长兼任语委主任,增加 0.5 分 ( 2 )由主管领导担任区语委主任,1分
( 1 )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 2 分 ( 2 )办事机构为独立行政机构, 1 分;与其他行政机构合署办公, 0.5 分 ( 3 )各区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 1 分;半数以上区设立, 0.5 分
( 1 )有公务员编制 2 — 3 个, 2 分; 1 个, 1.5 分; 4 个以上,增加 0.5 分。有事业编制 2 — 3 个, 1 分 ( 2 )配备与编制数相应的专职干部, 2 分;专职干部配备少于编制数, 1.5 分;只有兼职干部, 0.5 分。半数以上的区配备专职干部,增加 1 分 |
①工作规划、计划 ②工作总结、简报等 ③有关机构设置的文件 ④管理工作的相 关法规、规章、文件 ⑤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报刊、音像资料 ⑥调查统计资料 ⑦实地调查、检查的情况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A 2.3 市级办事机构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A 2.4 市级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健全并有专职工作人员
A 3 管理措施 A 3.1 实行属地管理,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目标要求部署和推动工作
A 3.2 按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
A 3.3 有计划地对专、兼职语言文字工作干部进行培训
A 3.4 对相关行业人员开展普通话和文字应用水平的培训测试工作,严格管理,注重质量 | 4
2
12 2
2
2
3 | ( 1 )有专项办公经费, 2 分 ( 2 )有专用的办公室, 1 分 ( 3 )配备摄像、复印、传真、电脑、机动交通工具等设备中的任意三项, 1 分
( 1 )经编制部门批准建立市级测试中心, 1 分 ( 2 )测试中心有专职工作人员 2 — 3 名, 1 分;专职工作人员 1 名, 0.5 分
( 1 )有本市语委通过的实现语言文字工作新世纪目标的规划, 0.5 分 ( 2 )有以正式文件形式印发的年度工作计划, 0.5 分 ( 3 )按计划推动所辖范围内的工作, 0.5 分 ( 4 )每年进行工作总结,有书面总结材料, 0.5 分;每年召开语委会或语言文字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增加 0.5 分
( 1 )对本市语言文字应用状况底数清楚,有统计资料、研究分析报告, 0.5 分 ( 2 )对有关文件、资料分门别类妥善保管, 0.5 分 ( 3 )妥善处理语言文字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没有出现过政策或业务指导上的重大偏差, 1 分
对区、街道专兼职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1 分 对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干部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1 分
( 1 )全市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已经启动, 1 分 ( 2 )对编辑、记者、校对人员、影视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进行文字应用规范化培训, 1 分 ( 3 )遵守培训测试管理规定, 1 分;违反有关规定,酌情扣分 | 同上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A 3.5 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形成有效协调机制和条块结合的管理格局
A 4 法制建设 A 4.1 有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的实施办法
A 4.2 有针对本地语言文字应用实际颁布的地方法规、规章
A 4.3 执法部门落实,执法程序规范
A 5 宣传工作 A 5.1 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A 5.2 主要报刊和广播电台、电视台登载或播出宣传语言文字工作的文稿或节目 | 3
10 3
4
3
8 2
2 | ( 1 )教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人事、商业、邮电、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主管部门落实部门、专人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 1 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扣 0.2 分 ( 2 )各街道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语言文字工作, 1 分;有任一街道未落实,扣 0.2 分 ( 3 )各系统、区、街道按照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本系统、辖区的工作, 1 分;有任一系统、区、街道未作安排,扣 0.2 分
( 1 )有市人大颁布的法规, 2 分 ( 2 )有市政府颁布的规章, 1.5 分 ( 3 )有某一或某些政府部门颁布的法规性文件, 0.5 分
按照法规、规章落实了执法部门, 1.5 分 按照法规、规章的法定程序执法, 1.5 分
( 1 )市内主要街区 3 处以上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 1 分;有1处, 0.3 分 ( 2 )全市中小学、师范院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 1 分;有半数以上学校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 0.5 分 ( 3 )有 5 处或 5 处以上大型公共服务场所设立永久性宣传标语牌,增加 0.5 分
( 1 )当地报刊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登载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文稿 不少于 3 次, 1 分;有 1 次, 0.3 分 ( 2 )当地电台、电视台全年(不含推普周专题宣传)播出宣传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节 目和文稿不少于 3 次, 1 分;有 1 次, 0.3 分 | 同上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A 5.3 精心组织每年的“推普周”活动,搞好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
B 普及普通话 B 1 党政机关 B 1.1 机关推广普通话要求明确,制度健全,并有检查落实措施
B 1.2 普通话成为党政机关主要工作用语
B 1.3 按有关文件要求对在职公务员进行培训,应培训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 1.4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公务员的一项条件 | 4
100 24 4
8
8
4 | ( 1 )工作班子落实, 1 分 ( 2 )宣传经费落实, 1 分 ( 3 )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了宣传活动, 2 分;宣传活动有特色,有创造性,增加 1 分
( 1 )对本机关公务员说普通话有要求, 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 0.2 分 ( 2 )有领导负责本机关推普工作, 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 0.2 分 ( 3 )各机关对普及普通话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2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 0.3 分
( 1 )成为面向公众的会议用语, 2 分;基本做到, 1.5 分 ( 2 )成为在媒体和公共场合讲话的用语, 2 分;基本做到, 1.5 分 ( 3 )成为其他公务活动中的交际用语, 2 分;基本做到, 1.5 分 ( 4 )成为机关内部的工作语言, 2 分;基本做到, 1.5 分
( 1 )把普通话培训列入公务员培训的内容, 2 分 ( 2 )有对公务员进行培训的规划, 1 分 ( 3 )按照本省人事部门统一规划,对应培训人员的培训率达到 80% , 5 分;培训率达到 50% , 3 分;开始进行培训工作, 1 分。对公务员开展了普通话测试,增加 1 分
( 1 )人事部门规定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公务员录用的参考条件, 2 分 ( 2 )各机关录用公务员时把普通话合格作为参考条件, 2 分 |
同上
① 各系统、单位的有关文件要求 ② 各系统、单位工作情况总结 ③ 分别抽查公务用语,教学语言,校园语言,播音、主持用语,服务用语情况 ④ 按照文件要求抽样检查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 ⑤ 通过座谈和实地考察,了解有关系统、单位推广普及普通话工作情况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B 2 广播电视 B 2.1 主管部门和电台、电视台将普及普通话纳入行业管理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2.2 电台、电视台自办节目(戏曲、曲艺和省政府特批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除外)以普通话为播出用语
B 2.3 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并做到持等级证书上岗
B 3 学校 B 3.1 主管部门将普及普通话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措施到位,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3.2 各级各类学校将普及普通话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 20 4
8
8
36 3
3 |
( 1 )有本系统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1 分 ( 2 )各电台、电视台建立普及普通话工作责任制, 1 分;任一电台、电视台没有建立责任制,扣 0.3 分 ( 3 )各电台、电视台对播音、主持用语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扣 2 分;任一台电台、电视台没有措施,扣 0.5 分
( 1 )均使用普通话播音, 2 分 ( 2 )播音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甲等, 2 分;个别人没达到,扣 0.5 分;半数以上没达到,不得分 ( 3 )均使用普通话作为主持、采访用语, 2 分;用方言主持或采访,出现一例,扣 0.2 分 ( 4 )专业主持人主持时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乙等, 2 分;个别人没有达到,扣 0.5 分;半数以上没达到,扣 1 分
( 1 )全部参加测试, 4 分; 80% 参加, 3 分; 50% 参加, 1 分 ( 2 )测试达标率 80% , 4 分;达标率 50% , 2 分;达标率 30% , 1 分。已经实施持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增加 1 分
( 1 )纳入教育教学要求, 1 分 ( 2 )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普及普通话工作作为一项内容, 2 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普及普通话作为一项工作内容, 1 分
( 1 )有普及普通话的要求,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 0.1 分 ( 2 )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 0.2 分 ( 3 )有检查、改进措施,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 0.2 分 |
同上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B 3.3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B 3.4 普通话成为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B 3.5 对在职教师进行普通话培训,在职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B 3.6 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一项条件
B 3.7 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 5
8
6
4
4 | ( 1 )成为幼儿园的教学语言, 1 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 0.5 分 ( 2 )成为小学的教学语言,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 ( 3 )成为中等学校的教学语言,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 ( 4 )成为高等院校的教学语言,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 ( 5 )成为师范院校的教学语言,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
( 1 )成为幼儿园的校园语言, 1 分;有任一幼儿园没有达到,扣 0.5 分 ( 2 )成为小学的校园语言, 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 ( 3 )成为中等学校的校园语言, 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 ( 4 )成为高等院校的校园语言, 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扣 0.5 分 ( 5 )成为师范院校的校园语言,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达到,不得分
( 1 )在职教师 80% 参加过培训, 2 分; 50% 参加过培训, 1 分; 30% 参加过培训, 0.5 分 ( 2 )在职教师 80% 参加过测试, 3 分; 50% 参加过测试, 2 分; 30% 参加过测试, 1 分 ( 3 )在职教师 50% 以上测试达标, 1 分; 80% 以上测试达标,增加 1 分
( 1 )列入教师业务考核内容并已实施, 2 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 1 分 ( 2 )作为录用教师的资格要求并已实施, 2 分;半数以上学校开始实施, 1 分
( 1 )师范专业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2 分; 80% 达到规定等级, 1 分 ( 2 )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经测试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2 分; 80% 达到规定等级, 1 分; 50% 达到规定等级, 0.5 分 | 同上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B 3.8 小学、中等学校及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B 4 公共服务行业 B 4.1 各主管部门对本行业使用普通话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B 4.2 各行业所属单位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
B 4.3 特定岗位人员普通话水平达到规定等级
C 社会用字管理 C 1 党政机关 C 1.1 各机关对用字规范化要求明确,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 1.2 名称牌用字规范 | 3
20 5
10
5
100 15 4
4 | ( 1 )小学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1 分; 80% 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0.5 分 ( 2 )中等学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1 分; 80% 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0.5 分 ( 3 )普通高校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1 分; 80% 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 0.5 分
( 1 )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要求, 2 分;有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 0.2 分 ( 2 )上述部门对本行业推普工作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3 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 0.3 分
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在应使用普通话的场合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 10 分;发现一例未使用普通话,扣 0.5 分
( 1 )上述人员 80% 参加过培训, 2 分;培训率 50% , 1 分 ( 2 )上述人员经测试 80% 达到规定等级, 3 分; 50% 达到规定等级, 2 分; 30% 达到规定等级, 1 分
( 1 )对本机关用字规范提出要求, 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要求,扣 0.2 分 ( 2 )有领导负责机关用字规范化工作, 1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领导负责,扣 0.2 分 ( 3 )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2 分;有任一机关没有措施,扣 0.3 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1 分;每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3 分 |
同上
①各系统、单位有关文件要求 ②各系统、单位工作总结 ③实地抽查机关、出版物、影视屏幕、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用字情况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C 1.3 公文、印章用字规范
C 1.4 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等用字规范
C 2 学校 C 2.1 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要求,作为教育督导、检查、评估的内容,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 2.2 各级各类学校将用字规范化作为素质教育、学校管理的内容,要求明确,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 2.3 名称牌、标志牌、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 3
4
25 3
4
4
| ( 1 )公文用字规范, 2 分;文头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3 分;正文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1 分 ( 2 )印章用字规范, 1 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3 分;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
( 1 )标志牌用字规范, 2 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 ( 2 )指示牌、电子屏幕、印刷体的标语(牌)用字规范, 2 分;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1 分
( 1 )纳入教育教学要求, 1 分 ( 2 )在进行教育督导、检查、评估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内容, 2 分;在进行其中任一项工作时把用字规范化作为一项工作内容, 1 分
( 1 )有用字规范化的要求,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要求,扣 0.2 分 ( 2 )有领导分管,有部门、人员负责, 1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领导分管或未落实部门、人员负责,扣 0.2 分 ( 3 )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2 分;有任一学校没有措施,扣 0.3 分
( 1 )名称牌、标志牌用字符合要求, 3 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3 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 0.3 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 0.2 分 ( 2 )标语(牌)用字符合要求, 1 分;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 | ④抽样检查相关行业专业人员、教师、学生运用规范字的能力 ⑤通过座谈和调查,了解有关系统和单位用字规范化工作情况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C 2.4 公文、校刊(报)、讲义、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C 2.5 指示牌、电子屏幕等用字规范
C 2.6 教师板书及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C 2.7 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字
C 3 出版物 C 3.1 主管部门和出版单位把出版物用字规范化纳入出版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 3.2 编辑、记者、校对及计算机录入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 3.3 印刷体报头(名)、刊名用字,封皮用字,报刊标题、栏目名称用字符合要求 | 4
2
3
5
20 4
3
6 | ( 1 )公文、校刊(报)、讲义用字规范, 2 分;公文文头,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的校刊(报)头、讲义封面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2 分;内文出 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1 分 ( 2 )试卷及其他自办印刷物用字规范, 2 分;出现一个不规范字,扣 0.1 分
每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1 分
( 1 )板书用字符合要求, 2 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 0.1 分 ( 2 )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用字符合要求, 1 分;任一教师书写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因教学需要除外),扣 0.1 分
( 1 ) 80% 的学生能够正确分辨其识字范围内的规范字和不规范字, 2 分 ( 2 ) 80% 的小学生、师范生能正确书写所学汉字,字形、笔顺规范, 3 分; 50% 的学生能正确书写, 2 分
( 1 )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出版物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 1 分 ( 2 )各出版单位建立用字规范化管理责任制, 1 分;有任一部门未落实责任制,扣 0.2 分 ( 3 )各出版单位采取了用字检查和改进措施, 2 分;有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 0.2 分
( 1 )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及本地关于出版物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 1 分 ( 2 )上述人员熟悉国家关于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 1 分 ( 3 )上述人员 50% 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 1 分;已经试行持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 1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3 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 0.2 分 |
同上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C 3.4 内文用字规范
C 3.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C 4 影视屏幕 C 4.1 主管部门和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把影视屏幕用字规范化纳入影视管理要求,制度健全,严格管理
C 4.2 影视编辑、中文字幕机操作人员具 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 4.3 印刷体厂名、台名、制作单位名称和栏目名称、片名用字符合要求
C 4.4 字幕用字规范
C 4.5 广告用字符合规定 | 5
2
20 4
3
6
5
2 |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1 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 0.1 分
( 1 )主管部门把用字规范化作为影视节目质量要求的一项内容, 1 分 ( 2 )各电视台、电影电视制作单位建立用字管理责任制, 1 分;有任一单位没有建立,扣 0.2 分 ( 3 )各电视台、电影制作单位采取了检查和改进措施, 2 分;有任一单位没有措施,扣 0.2 分
( 1 )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和地方关于影视屏幕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 ,1 分 ( 2 )上述人员熟悉国家有关现行汉字的规范标准, 1 分 ( 3 )上述人员 50% 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 1 分;已经试行持汉字规范化培训测试合格证书上岗制度,增加 1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3 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 0.2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1 分;使用已有国家标准的 印刷体出现一个字形不规范的字,扣 0.1 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 0.1 分 | 同上 |
评估指标及要素 | 分值 | 实施要求及评分标准 | 评估依据 |
C 5 公共服务行业和公共设施 C 5.1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制度健全,认真检查落实
C 5.2 名称牌、招牌、广告制作业从业人员具有正确运用规范字的能力,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C 5.3 名称牌、招牌用字符合要求;其中的汉语拼音、外文部分书写正确
C 5.4 街、巷牌,公共交通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 、交通指示牌用字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C 5.5 广 告用字符合规定
| 20 4
3
6
4
3
|
( 1 )商业、邮电、文化、交通、铁路、民航、旅游、银行、保险、医院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用字规范化有明确要求, 1 分;任一部门没有要求,扣 0.2 分 ( 2 )上述部门把用字规范化纳入常规管理,有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1 分;任一部门没有领导分管,扣 0.2 分 ( 3 )上述部门有检查和改进措施, 2 分;任一部门没有措施,扣 0.2 分
( 1 )上述人员了解国家关于广告用字规范的有关政策要求, 1 分 ( 2 )上述人员能够区分规范字和不规范字,并自觉使用规范字, 1 分 ( 3 )上述人员 50% 参加过主管部门或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的有关汉字规范化知识的培训, 1 分;已经试行持证上岗制度,增加 1 分
( 1 )用字符合要求, 4 分;使用印刷体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 0.1 分;手书字中出现一个错别字,扣 0.2 分;手书字中有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又没有配放规范字副牌的,有一处扣 0.1 分 ( 2 )汉语拼音书写正确, 1 分;有一处书写不正确,扣 0.1 分 ( 3 )外文书写正确,并与中文配合使用,中文置于主要位置, 1 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1 分
( 1 )街、巷牌用字规范,标注汉语拼音且书写正确, 2 分;有一处不符合要求扣 0.2 分 ( 2 )公共交通站名牌、交通指示牌、印刷体公共设施标志牌用字规范, 2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1 分
出现一个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错别字,扣 0.2 分;电脑制作的美术字、变体字有增减笔画或改换部件引起误解的,每出现一个,扣 0.1 分 | 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