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5年政府公报 > 2005年第49期(总第467期)
索 引 号:043000-10-2005-001733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5-12-15 00:00
名 称: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教〔2005〕455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9日)
深教〔2005〕455号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教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4项)
编 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2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3 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
4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01号许可事项:举办民办学校,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民办普通高中;筹设、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发布)第十七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民办普通高中
1.举办者和资金来源合法且材料齐备,即予许可;
2.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二)设立民办普通高中
1.有学校章程,并包括以下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2.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
(2)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
(3)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4)学校章程不符合上述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5)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学校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学校名称为: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职业技术学校”;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学校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
2.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熟悉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有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4.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学校学历教育在校生960人以上;
5.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55人,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
6.有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平方米(约30亩);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印刷图书按学生人均不少于30册,报刊种类10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并要有与所设专业相适应的校内实习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活动基地;
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现代远程职业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
7.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条件;
8.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开办资金应不少于200万元;
9.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使用多个名称的;
(2)学校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学校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学校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2)。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产权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3.《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4.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6.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三)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的个人身份证或企业营业执照、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载明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和产权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或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6.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资产验资报告(原件1份);
8.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1)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2)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3)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四)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五)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7.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10.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六)直接申请正式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1份);
6.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学校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各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附表1);《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附表2);《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附表3);《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附表4)。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281473442102018000)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民办学校的筹设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核发批准证书。
1.申请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核发批准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对同意筹设民办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对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民办学校的设立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核发许可证书。
1.申请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个人或机构(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按照上述要求,填写《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将申请所需材料,报送深圳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2.受理
深圳市教育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提出受理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
申请被受理后,深圳市教育局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评议,由专家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市教育局可以派人对评议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的市教育局职能处室,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审核或者核查中,认为申请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4.核发许可证书
深圳市教育局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筹设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批,签发筹设批准书。
(四)设立中等职业学校。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经审核,申请材料基本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学校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深圳市教育局在深圳教育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深圳市教育局自受理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深圳市教育局自受理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对同意筹设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同意设立民办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发给《办学许可证》。独立设置的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完全中学《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民办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筹设审批表
拟办学校名称:___________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现申请民办学校筹设。本审批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
举办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年___月___日
深圳市教育局制
一、基本情况
举办者情况 | ||||||||
举办者名称 |
| 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拟办学校情况 | ||||||||
选址 |
| 规模 |
| |||||
校舍类型 |
| 建筑面积 |
| 占地面积 |
| |||
办学层次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设施设置标准 |
| 计划投入使用时间 |
| |||||
资产来源与资金投入情况 | ||||||||
是否要求办学回报 |
| |||||||
土地来源 |
| |||||||
校舍房屋产权归属者名称 |
| |||||||
拟投入资金总额 |
| |||||||
属捐赠性质资金总额 |
| |||||||
捐赠资金用途 |
| |||||||
捐赠者名称 |
| 数额 |
| |||||
捐赠者名称 |
| 数额 |
|
二、举办者身份证明文件
(粘贴处) |
三、校产、资金来源等有效证明文件
(粘贴处) |
四、书面申请报告
(粘贴处) |
五、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有关说明 | 页数 |
1 |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2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3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4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审批
区教育局意见:
| ||
市教育局意见:
|
附表2
深圳市民办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
拟办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敬告 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教育法规文件,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
现申请民办学校设立。本审批表填报内容及所附属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含虚假成分,谨此确认。
举办者签字: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深圳市教育局制
一、简况表
举办者 (单位或个人) |
| ||
联系电话 |
| ||
拟办学校名称 |
| ||
拟办学校 详细地址 |
| ||
拟办学校前身 |
| 原审批机关 |
|
拟办学校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开办资金(万元) |
| 其中国有资金(万元) |
|
拟任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学校性质 |
| ||
办学层次 |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申请学校名称 |
| ||||||
法人证书 (执照)编号 |
| ||||||
住所 |
| ||||||
电话 |
| 邮编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
| 电话 |
| ||||
| |||||||
申办单位意见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四、拟办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五、拟任校长履历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 (人) | 合计 | 管理人员数 | 专任教师数 | 职工人数 | |||
|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任教师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园校舍 |
| 校园占地 | 校舍 建筑面积 | 其中 | |||||
| 教室 | 实验室 | 学生宿舍 | 教工宿舍 | 其他 | ||||
自有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租借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教学实验设备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八、提交的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有关说明 | 页数 |
1 |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2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3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4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
|
|
5 |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6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7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办学审批(一)
区教育局意见 |
| ||||
设置评议情况 | 参加评议人数 | 其中 | |||
赞成设置 | 不赞成设置 | 弃权 | |||
|
|
|
| ||
评议意见 |
| ||||
评议人员签名 |
|
九、办学审批(二)
初审意见:
| |||||||
审核意见:
| |||||||
审批意见:
| |||||||
获准学校名称 |
| ||||||
批准文号、日期 |
| ||||||
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备案单位 |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附表3
中等职业学校筹设申请表
学校名称 |
| ||||
学校地址 |
| ||||
举办者 |
| 联系电话 |
| ||
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办学层次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
申报材料 | (以下由申请单位按提交材料情况逐条填写) | ||||
初审意见: | |||||
处室复审意见: 审核人: | |||||
审批意见:
|
附表4
编号:
深圳市中等职业学校设立申报审批表
举 办 者:___________________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 请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受 理 日 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深圳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3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教育机构章程(草案)。
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1份留审批机关,1份送业务主管单位,1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
举办者 (单位或个人) |
| ||
联系电话 |
| ||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 |
| ||
拟办教育机构 详细地址 |
| ||
拟办教育机构前身 |
| 原审批机关 |
|
拟办教育机构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开办资金(万元) |
| 其中国有资金(万元) |
|
拟任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教育机构性质 |
| ||
办学层次 |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申请办学单位名称 |
| ||||||
法人证书 (执照)编号 |
| ||||||
住所 |
| ||||||
电话 |
| 邮编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
| 电话 |
| ||||
| |||||||
申办单位意见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意见 | 兹证明 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 (人) | 合计 | 管理人员数 | 专任教师数 | 职工人数 | |||
|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管理人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任教师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园校舍 |
| 校园占地 | 校舍 建筑面积 | 其中 | |||||
| 教室 | 实验室 | 学生宿舍 | 教工宿舍 | 其他 | ||||
自有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租借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教学实验设备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或租赁合同作附件(四)。
八、办学审批(一)
教 育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设 置 评 议 情 况 | 参加评议人数 | 其中 | ||
赞成设置 | 不赞成设置 | 弃权 | ||
|
|
|
| |
评议意见 |
| |||
评议人员签名 |
| |||
八、办学审批(二)
初审意见:
| |||||||
审核意见:
| |||||||
审批意见:
| |||||||
获准教育机构名称 |
| ||||||
批准文号、日期 |
| ||||||
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发证日期 | 年月日 | |||
有效日期 |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 ||||||
备案单位 |
| 备案日期 | 年月日 | ||||
备注 |
|
02号 许可事项: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筹设、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二、设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正)第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报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2.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产权清晰,来源清楚;
3.拟定教育机构名称符合以下规定:
(1)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教育机构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
(二)设立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1.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3.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 | 校园占地面积(m2) | 校舍建筑面积(m2) | 体育设施 |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
总计 | 总计 | |||
培训学校 | 5000 | 2000 | 两个篮球场 | 30 |
培训中心 | — | 300 | — | 10 |
4.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3)。
(三)设立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2.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
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校)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3.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4.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
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
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必须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组织名称 | 办学形式 | 负责人 学历、职称 | 专职管理人员(人) | 专任 教师(人) | 占地面积(m2) | 教学行政及 生活用房 面积(m2) |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开办资金(万元) |
辅导站 | 业余 | 专科、中级 | 5 | 5 |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 300 | 10 | 10 |
辅导中心 | 业余 | 专科、中级 | 5 | 5 |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 300 | 10 | 10 |
辅导学校 | 全日制、业余 | 本科、高级 | 10 | 10 | 5000 | 2000 | 20 | 20 |
辅导学院 | 全日制、业余 | 本科、高级 | 20 | 20 | 10000 | 3000 | 30 | 100 |
5.辅导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正式成立3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4)形成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附件6)。
(四)设立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1.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培训(进修)学院”;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3.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4.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有与学院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独立,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建校初期,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6.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
7.学院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8.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9.新建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4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全日制的不少于600人;
(2)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3)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4)形成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较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附件5)。
(五)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教育机构使用多个名称的;
2.教育机构名称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3)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4)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3.举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
4.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教育机构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教育机构的;
5.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6.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7.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原件1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
(二)经批准并完成筹设后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筹设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6.《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7.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8.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9.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10.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3.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4.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
(三)直接申请正式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办报告(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2.《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3.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5.银行存款证明(原件1份);
6.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7.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8.教育机构章程(原件1份,举办者盖章);
9.首届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举办者盖章);
10.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1.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12.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举办者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
六、申请表格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281473442102018000)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筹设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批,签发筹设批准书。
(二)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深圳市教育局在深圳教育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申请筹设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0日;
(二)申请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的许可时限为3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筹设批准文件,有效期3年;
(二)《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筹设申请表
成人教育办学 机构名称 |
| ||||
成人教育办 学机构地址 |
| ||||
举办者 |
| 联系电话 |
| ||
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办学层次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
申报材料 | (以下由申请单位按提交材料情况逐条填写) | ||||
初审意见: | |||||
处室复审意见: 审核人: | |||||
审批意见:
|
附表2
编号:
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
举 办 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
深圳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3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教育机构章程(草案)。
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1份留审批机关,1份送业务主管单位,1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
举办者 (单位或个人) |
| ||
联系电话 |
| ||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 |
| ||
拟办教育机构 详细地址 |
| ||
拟办教育机构前身 |
| 原审批机关 |
|
拟办教育机构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开办资金(万元) |
| 其中国有资金(万元) |
|
拟任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教育机构性质 |
| ||
办学层次 |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申请办学 单位名称 |
| ||||||
法人证书 (执照)编号 |
| ||||||
住所 |
| ||||||
电话 |
| 邮编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
| |||||||
申请单位上级 业务主管部门 |
| 电话 |
| ||||
| |||||||
申办单位意见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意见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盖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年 月 日 |
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 (人) | 合计 | 管理人员数 | 专任教师数 | 职工人数 | ||||
|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管 理 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任教师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园校舍 |
| 校园占地 | 校舍 建筑面积 | 其中 | |||||
| 教室 | 实验室 | 学生宿舍 | 教工宿舍 | 其他 | ||||
自有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租借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教学实验设备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或租赁合同作附件(四)。
八、办学审批(一)
教 育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
年 月 日 | ||
设 置 评 议 情 况 | 参加评议人数 | 其中 | ||
赞成设置 | 不赞成设置 | 弃权 | ||
|
|
|
| |
评议意见 |
| |||
评议人员签名 |
|
八、办学审批(二)
初审意见:
| |||||||
审核意见:
| |||||||
审批意见:
| |||||||
获准教育机构名称 |
| ||||||
批准文号、日期 |
| ||||||
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备案单位 |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03号 许可事项: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二、设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他教育机构,需符合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1)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3)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类别 | 校园占地面积(m2) | 校舍建筑面积(m2) | 体育设施 | 教学设备总值(万元) |
总计 | 总计 | |||
培训学校 | 5000 | 2000 | 两个篮球场 | 30 |
培训中心 | —— | 300 | —— | 10 |
(4)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法律依据:《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1〕60号附件3)。
2.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也可作为独立设置机构;
(2)辅导机构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
独立设置的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普通大学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大学名称+自学考试辅导学院(中心)”;普通、成人高等学院(校)、职业技术学院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学院(校)名称+自学考试辅导中心”;中等职业学校等其他教育机构内设社会助学机构名称为“教育机构名称+自学考试辅导站”。
(3)有教育机构章程,内设的须有管理制度;
(4)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的专职校长(院长、主任,以下简称负责人),同时配备与专业设置,在校生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师;
须有与辅导机构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以保证正常教学活动与学校发展的需要。租赁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8年。辅导学院须有独立校园;
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教育机构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辅导机构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辅导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开办资金总额的50%;以实物出资的,须在受理前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辅导站、中心、学校、学院必须分别达到以下具体要求:
组织名称 | 办学形式 | 负责人学历、 | 专职管理人员(人) | 专任教师(人) | 占地面积(m2) | 教学行政 及生活用房 面积(m2) | 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万元) | 开办资金(万元) |
辅导站 | 业余 | 专科、 | 5 | 5 |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 300 | 10 | 10 |
辅导中心 | 业余 | 专科、 | 5 | 5 | 满足教育教学需要 | 300 | 10 | 10 |
辅导学校 | 全日制、业余 | 本科、 | 10 | 10 | 5000 | 2000 | 20 | 20 |
辅导学院 | 全日制、业余 | 本科、 | 20 | 20 | 10000 | 3000 | 30 | 100 |
(5)辅导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正式成立3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① 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
②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③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4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2万册;
④ 形成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自学考试辅导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附件6)。
3.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1)名称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大学名称,其名称一般为“行政区划名称+字号+培训(进修)学院”;
(2)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本科学历、高级职称的专职院长和副院长;
(3)有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高级职称专任教师2人,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
(4)有学院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5)有与学院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校园和校舍,以保证教学、生活和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校园独立,其占地面积一般应在30亩以上。建校初期,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不含教职工宿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4000平方米。租赁校园、校舍的,租赁期不少于10年;
(6)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在建校初期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适用图书不少于1万册;
(7)学院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维持学校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的来源和可靠的保证;
(8)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0万元,举办者必须在审批机关监督下向所办学院足额划拨开办资金。以货币出资的,须先将出资额存入准备设立的学院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在受理时出具银行存款余额证明,货币出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以实物出资的,在受理前须依法评估作价,提供财物清单;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在受理前按有关规定进行评估,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出资额不得超过开办资金总额的20%;
(9)新建学院必须达到上述设置标准外,在4年内还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① 在校生规模不少于1000人,其中全日制的不少于600人;
② 专任教师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低于25%;
③ 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300万元,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不低于6000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3万册;
④ 形成具有职业培训特色的较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广东省专修学院设置标准(试行)》(粤教职〔2002〕2号附件5)。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1.拟变更的举办者须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教育机构。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2.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的机构,不得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第四条、第十条。
(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1.教育机构名称,须按下列规范要求命名:
(1)实施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名称为:“字号+中等职业学校”;较大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学校”;一般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中心”;非独立设置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为“字号+培训部”;
(2)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的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含县)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3)教育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审批机关所属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名称前冠以市辖区的名称或地名时,应当与所在市的行政区划名称连用;
(4)一般不使用和恢复解放前的旧校名,因特殊情况需要的应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5)筹设教育机构需在校名后冠以“(筹设)”字样。
2.教育机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下列文字和内容:
(1)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粤港澳”、“粤港”、“粤澳”等字样;
(2)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3)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
(5)已被撤销的教育机构的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粤教职〔2002〕60号附件1)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教育机构经财务审计无财务违法问题;
2.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1.原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原教育机构盖章);
2.原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原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4.《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原件3份);
5.原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变更后教育机构资产及变更后教育机构经费来源的验资报告(原件1份);
7.变更后教育机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原教育机构盖章);
8.变更后教育机构的章程(原件1份);
9.变更后教育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原教育机构盖章);
10.变更后教育机构校长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原教育机构盖章);
11.变更后教育机构教师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原教育机构盖章);
12.变更后教育机构财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明、聘用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原教育机构盖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
1.原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原举办者盖章);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3.原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原举办者盖章);
4.拟变更举办者法人证书或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变更举办者盖章);
5.教育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6.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三)教育机构变更名称
1.教育机构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教育机构盖章);
2.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文件(原件1份,各成员签字,教育机构盖章);
3.《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五条。
(四)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
2.《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3.拟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资格证明、工作简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复印件需教育机构盖章);
4.教育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1份);
5.由拟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其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
六、申请表格
《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附表1);《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281473442102018000)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他教育机构),按正式设立教育机构程序审批:
1.申请。申办者向审批机关领取或从网上下载《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并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和证明文件;
2.受理。申办者向窗口报送申办材料,经审核,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3.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4.评议。审批机关按照《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设置评议暂行规定》(粤教职〔2002〕2号附件4),委托设置评议机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作出评议意见;
5.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规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6.发证。审批机关对批准成立的教育机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7.公告。经审批设立的学校由深圳市教育局在深圳教育网站和《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上刊登公告。
(二)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1.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
2.业务处室经办人员初审、处室领导审核;
3.局领导审批,签署意见;
4.申请人领取批准文件或更换新的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的许可时限为3个月;
(二)其他变更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开展相应的办学活动或至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教育机构变更申请表
民办学校名称 |
| |||||||
民办学校地址 |
| |||||||
举办者 |
| 联系电话 |
| |||||
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办学层次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
申请变更项目 |
| |||||||
项目名称和 内容(变更前) |
| |||||||
项目名称和 内容(变更后) |
| |||||||
申报材料 | (以下由申请单位按提交材料情况逐条填写) | |||||||
初审意见:
经办人: | 处室审核意见:
审核人: | |||||||
审批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表2
编号:
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办学申报审批表
举 办 者: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
受 理 日 期: 年 月 日 |
深圳市教育局制
填表须知
一、本表(含附件)一式3份,所有内容必须真实无误。
二、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号码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四、表内填写不下的内容,可另加A4纸附页。
五、除填写本表外,申办者还需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一)申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免);
(二)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原件);
(四)学校用地、校舍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教育机构章程(草案)。
六、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申请办学的,每个单位(或个人)都必须填写《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或《申请办学个人情况表》),另外还必须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七、申请者提交的文件、证明复印件一律使用A4纸。
八、教育机构获准成立后,申报材料1份留审批机关,1份送业务主管单位,1份退举办者。
一、简况表
举办者 (单位或个人) |
| ||
联系电话 |
| ||
拟办教育机构名称 |
| ||
拟办教育机构 详细地址 |
| ||
拟办教育机构前身 |
| 原审批机关 |
|
拟办教育机构 法人代表(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 |||
开办资金(万元) |
| 其中国有资金(万元) |
|
拟任校长姓名 |
| 联系电话 |
|
| |||
教育机构性质 |
| ||
办学层次 |
| ||
办学形式 |
| ||
办学范围 |
| ||
招生对象 |
| ||
(业务)主管机关 |
|
注:开办资金验资报告作附件(三)。
二、申请办学法人单位情况表
(个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申请办学单位名称 |
| ||||||
法人证书 (执照)编号 |
| ||||||
住所 |
| ||||||
电话 |
| 邮编 |
| ||||
| |||||||
法定代表人 |
| 职务 |
| 电话 |
|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
| 电话 |
| ||||
| |||||||
申办单位意见 |
| ||||||
申请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注: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复印件作附件(一)。
三、申请办学个人情况
(法人独资举办者免填)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所在 单位意见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盖章) 年 月 日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四、拟办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片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兹证明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年 月 日 |
五、拟任校长(负责人)履历表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 |
政治面貌 |
| 文化程度 |
| ||||
出生日期 |
| 身份证号 |
| ||||
技术职称 |
| 本人签名 |
| ||||
户口所在地 |
| ||||||
家庭住址 |
| 邮编 |
| 电话 |
| ||
人事关系 所在单位 |
| 电话 |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
|
| |||||
|
|
| |||||
|
|
| |||||
|
|
| |||||
|
|
| |||||
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
注:拟任校长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作附件(二)。
六、拟聘任教职工情况表
教职工人数 (人) | 合计 | 管理人员数 | 专任教师数 | 职工人数 | ||||
|
|
|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管 理 人 员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专任教师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 | 拟任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本页写不下可另附页。
七、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
校园校舍 |
| 校园占地 | 校舍 建筑面积 | 其中 | |||||
| 教室 | 实验室 | 学生宿舍 | 教工宿舍 | 其他 | ||||
自有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租借 | m2 | m2 | 间 | 间 | m2 | m2 | m2 | ||
m2 | m2 | ||||||||
教学实验设备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折合现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注:学校用地、校舍产权或租赁合同作附件(四)。
八、办学审批(一)
教 育 业 务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
年 月 日 | ||
设 置 评 议 情 况 | 参加评议人数 | 其中 | ||
赞成设置 | 不赞成设置 | 弃权 | ||
|
|
|
| |
评议意见 |
| |||
评议人员签名 |
|
八、办学审批(二)
初审意见:
| |||||||
审核意见:
| |||||||
审批意见:
| |||||||
获准教育机构名称 |
| ||||||
批准文号、日期 |
| ||||||
许可证 | 许可证号 |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有效日期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 ||||||
备案单位 |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
04号 许可事项: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全市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三)《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四)《〈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的条件又包括身体条件、普通话水平和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等。
(一)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2.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包括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或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或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广东省教育厅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三)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学习要求: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基本原理,并能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在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教育类学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合格证书。如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可以免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2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1份);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所在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出具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原件1份);
(七)近期2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两张;
(八)社会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工作单位或所在乡镇、街道证明(原件1份);
(九)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还需提供学习教育学和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附表2);《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教育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portal/guide/1144030000754281473442102018000)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各区教育局。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教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申报材料齐全后,必须接受有关申请,并当场制发《受理回执》。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的申请人,应当告知其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材料;
(三)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审查合格后的材料与申请人认定信息一并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四)市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考察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提出专家审查意见报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五)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六)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局领导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对通过认定的申请人员核发教师资格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证书,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行政许可收费。
教师资格认定的专家审查费用:每人120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
收费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2〕666号;深圳市物价局、财政局深价联字〔2002〕39号;收费许可证号:粤费深圳0007003—1。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 |
户 籍 所 在 地_________________ |
申请资格种类_________________ |
填表日期_________________ |
填表说明
一、“本人简历”栏目从本人小学毕业后填起。
二、“所学专业”名称按毕业证书专业填写。
三、“申请任教学科”名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订的教学计划规定填写。
四、“户籍所在地”填写至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
五、“现从事职业栏”按国家规范要求填写(如公务员、医生、工人、农民、军人等)。
六、申请人有下列情况,认定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一)取得过某种教师资格;
(二)被撤销过教师资格;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七、本表一式2份,封面及表格第一页由申请人填写,第二页由教师资格认定评议委员会和认定机构填写。
姓名 |
| 性别 |
| 2寸近期 正面免冠照片 | |||||||||||||||||||||
民族 |
| 政治面貌 |
| ||||||||||||||||||||||
出生日期 |
| 出生地 |
| ||||||||||||||||||||||
毕业学校 |
| ||||||||||||||||||||||||
所学专业 |
| ||||||||||||||||||||||||
最高学位 |
| 最高学历 |
| ||||||||||||||||||||||
现从事职业 |
| 专业技术职务 |
| ||||||||||||||||||||||
通讯地址 |
| 邮编 |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
申请任教学科(课程)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本人简历 | |||||||||||||||||||||||||
时间 | 单位 | 职务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思想品德鉴定意见 |
| |||||||||||||||||
身体和健康状况 |
| |||||||||||||||||
修学教育学(高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课程情况 |
| |||||||||||||||||
普通话水平 |
| |||||||||||||||||
教育教学能力 测试结果 | 面试 |
| ||||||||||||||||
试讲 |
| |||||||||||||||||
教师资格认定 专家评议委员会 评议意见 |
年 月 日 | |||||||||||||||||
教师资格认定 机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
|
附表2
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编号:
1 | 申请人姓名: | 性别: | 工作单位: | |||||
2 | 常住地址: | 邮编: | 电话: | |||||
3 | 身份证号码: | 申请资格种类及学科: | ||||||
4 | 工作、政治思想表现 |
| ||||||
5 |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情况 |
| ||||||
6 | 遵守社会公德情况 |
| ||||||
7 | 有无行政处分记录 |
| ||||||
8 | 有无犯罪记录 |
| ||||||
9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10 | 鉴定单位(全称) |
| ||||||
11 | 鉴定单位地址 |
| 电话 |
| 邮编 |
| ||
|
本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监制
附:认定机关联系电话:
说明:1.表中第1—3栏由申请人填写;第4—11栏由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所在乡镇(街道)填写(其中第8栏也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或警署填写)。
2.“编号”由教师资格认定机关填写。
3.填写字迹应该端正、规范。
4.本表必须据实填写。
附表3
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
________市___________县(区) | 申请资格种类_________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贴相片处 | ||||
籍贯 |
| 身份证号码 |
| |||||||||
工作单位 |
| 职业 |
| |||||||||
通讯地址 |
| 联系电话 |
| |||||||||
既往病史 | 传染病 |
| ||||||||||
心理及精神病史 |
| |||||||||||
| 其他 |
| ||||||||||
(以上空白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 | ||||||||||||
五 官 科 | 裸眼视力 | 右 | 矫正视力 | 右 | 矫正度数 | 右 | 医师意见: | |||||
左 | 左 | 左 | ||||||||||
辨色力 |
| 眼病 |
| |||||||||
听力 | 左耳米 | 右耳米 | ||||||||||
鼻 | 嗅觉 |
| 鼻及鼻窦 |
| ||||||||
面部 |
| 咽喉 |
| |||||||||
口腔唇腭 |
| 齿 |
| |||||||||
其他 |
|
外 科 | 身高 | 厘米 | 体重 | 千克 | 医师意见: | ||
淋巴 |
| 脊柱 |
| ||||
四肢 |
| 关节 |
| ||||
皮肤 |
| 颈部 |
| ||||
其他 |
| ||||||
内 科 | 血压 |
| 医师意见: | ||||
营养状况 |
| ||||||
心脏及血管 |
| ||||||
呼吸系统 |
| ||||||
神经系统 |
| ||||||
腹部器官 | 肝 |
| |||||
脾 |
| ||||||
其他 |
| ||||||
化验检查 (附化验单据) | 血常规 |
| 肝功能 |
| 尿常规 |
| |
胸部透视 |
医师签名: | ||||||
体检结论 |
主检医生签名: 年月日 | ||||||
体检医院意见 |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