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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43000-10-2005-001512
分 类: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发布日期:2005-11-03 00:00
名 称: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 号:深公(消)字〔2005〕609号
主 题 词: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3日)
深公(消)字〔2005〕609号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3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 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作业许可(另行公布)
01号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一、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九)《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十)《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十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十三)《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十四)《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十五)《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十六)《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十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十八)《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十九)《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38―93);
(二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二十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二十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二十四)《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二十五)《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二十六)《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二十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二十八)《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二十九)《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三十)《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三十一)《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61―83);
(三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试行)》(GBJ64―83);
(三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试行)》(GBJ65―83);
(三十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三十五)《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三十六)《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三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三十八)《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89―85);
(三十九)《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四十)《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四十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四十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四十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四十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278―90);
(四十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四十六)《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四十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96);
(四十八)《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四十九)《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五十)《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五十一)《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五十二)《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十三)《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
(五十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五十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五十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五十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JGJ99―86);
(五十八)《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五十九)《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六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六十一)《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六十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六十三)《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六十四)《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六十五)《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六十六)《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六十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六十八)《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六十九)《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七十)《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七十一)《七氟丙烷(HFG―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原件1份,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盖章);
(二)全套建筑工程初步(施工)设计图或装修设计图(原件1套);
(三)图纸光盘1份(建筑内部装修工程可不提供);
(四)建筑消防设计专编(原件1份;国家、省级工程和其他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见附表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表》(见附表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1.下列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未竣工验收合格前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市属建筑工程项目(宝安、龙岗两区24米以下的市属建筑工程项目除外);
(2)特区内区属或者社会资金、外商投资的以下建筑工程项目:
①19层以上(含本数)住宅楼、商住楼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一类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32米以上(含本数)、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商业楼、办公楼、科研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③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④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会堂、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⑤各类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气库、电厂、变配电站;
⑥地下工程。
(3)宝安、龙岗两区内区属或者社会资金、外商投资的以下建筑工程项目:
①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大型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③大型油、气库;
④大型发电厂和变配电站。
(4)机场分局、大亚湾分局、大工业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9层以上(不含9层)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停机坪、港口、码头等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变电站、发电厂、油(气)管网、油站、油库、气站、气库;
(5)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
(6)因技术原因需要组织专家会审的超大型建筑工程项目。
2.特区内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下列单位以及该单位所在的建筑物(场所)的内部装修工程以及局部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工程:
(1)25层以上(含本数)的综合楼;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大型工厂、油库、气库、专用仓库;
(3)大型电厂、变配电站。
(二)由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受理的:
1.本行政区域内除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建筑。
(三)由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受理的:
1.下列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市属建筑工程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不含100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大型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大型油、气库以及大型发电厂和变配电站);
2.本行政区域内经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建筑。
(四)由机场分局防火科、大亚湾分局防火科、大工业区分局防火科受理的:
1.管辖范围内的9层以下(含9层)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不含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停机坪、核电站等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
2.管辖范围内的经市消防局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管辖范围内的临时建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审批――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图纸,领取《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审核申报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10日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以及设置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0日内,需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需专家论证的消防设计工程的范围是指:
(一)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米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当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法律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第1.0.5条。
(二)对于我国消防技术标准尚未规定的消防设计内容和新材料、新技术带来的有关消防安全的新问题,应当由省一级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施工、科研等部门的专家论证,提出意见,作为消防设计审核的依据。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申报单位: (盖章)
申报日期: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工程名称 | 通讯地址 | |||||||||||||||||||
工程地点 | (区/县) | 邮编 | ||||||||||||||||||
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设计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施工单位 | 联系人 | 电话 | ||||||||||||||||||
批准文件号 | 批复内容 | |||||||||||||||||||
使用类别 | 工程等级 | 工程类别 | 投资方式 | |||||||||||||||||
1.饭店、旅馆 7.甲、乙类厂房 13.油罐站、管线 | 1.国家级 2.市级 3.区级 4.一般 | 1.新建 2.改建 3.扩建 | 1.中资 2.合资 3.外资 |
总投资 | 消防投资 | 电力负荷等级 | 电源情况 | 水源 | 进水管 | |||||||||||||||
万元 (概算) | 万元 (概算) | 1.一级负荷 2.二级负荷 3.三级负荷 | 1.一路供电 5.一路供电、自备发电 2.二回路供电6.二回路供电、自备发电 3.二路供电 7.二路供电、自备发电 4.三路供电 8.三路供电、自备发电 | 1.市政 2.河流 3.湖泊 4.深井 5.水池 6.无 | 数量 | 管径 | ||||||||||||||
(条) | (mm) | |||||||||||||||||||
建筑名称 | 结构类型 | 耐火等级 | 层数 | 高度 | 建筑面积 | 占地面积 | 火灾危险性分类 | |||||||||||||
1.砖木 2.混合 3.钢筋砼 4.钢筋构 |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 (层) | (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1.甲 2.乙 3.丙 4.丁 5.戊 | ||||||||||||||
地上 | 地下 | 地上 | 地下 | |||||||||||||||||
储罐情况 | |||||||||||||||||||||
储罐位置 | |||||||||||||||||||||
储罐类型 | 储罐材质 | 储存形式 | 储存工作压力 | 储存 温度 | 单罐几 何容积 | 罐区几 何容积 | 储罐 直径 | 储存物 | 储存物形式 | ||||||||||||
1.球型罐 2.卧式罐 3.拱顶罐 4.浮顶罐 5.内浮顶罐 6.水槽式罐 7.桶装、瓶装 8.其他 | 1.钢 2.砼 3.硅 4.洞穴 | 1.地上 2.地下 3.半地下 | 1.高压 2.常压 3.低压 | 1.低温 2.常温 3.高温 | 立方米 | 立方米 | 米 | 1.可燃液态 2.易燃液态 3.可燃气态 4.助燃气态 5.非燃气态 6.可燃固体 7.其他 | |||||||||||||
主要消防设施 | |||||||||||||||||||||
消 火 栓 系 统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
室内消火栓 | 水泵接合器 | ||||||||||||||||||||
室外消火栓 | 气压水罐 | ||||||||||||||||||||
消防水泵 | 稳压泵 | ||||||||||||||||||||
通风空调 系统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
风机 | 防火阀 | ||||||||||||||||||||
防 排 烟 系 统 | 方式 部位 | 1.自然排烟 2.机械排烟 3.通风兼排烟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
防烟楼梯间 | 防火阀 | ||||||||||||||||||||
前室及合用前室 | 送风机 | ||||||||||||||||||||
走道 | 排风机 | ||||||||||||||||||||
房间 | 排烟阀 | ||||||||||||||||||||
自然排烟口面积 | 机械排烟送风量 | 机械排烟排风量 | |||||||||||||||||||
平方米 | 立方米/小时 | 立方米/小时 | |||||||||||||||||||
安全疏散 系统 | 设施名称及有无状况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
疏散指示标志 | 1有2无 | 防火门 | |||||||||||||||||||
消防电源 | 1有2无 | 防火卷帘 | |||||||||||||||||||
事故照明 | 1有2无 | 消防电梯 | |||||||||||||||||||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 形式 | 1区域报警2集中报警3控制中心报警 | 设置部位 |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产品名称 | 产品型号 | 生产厂家 | 数量 | ||||||||||||||
感烟控制器 | 集中报警器 | ||||||||||||||||||||
感温控制器 | 区域报警器 | ||||||||||||||||||||
火焰控制器 | 事故广播 | ||||||||||||||||||||
可燃气体控制器 | 手动按钮 |
建筑周围环境情况(含间距) |
| |
工程简要说明
| ||
备注 | 请随本表附送: 1.设计任务书、说明书(包括消防设计说明书),工业建筑应有生产工艺流程,生产品种,使用原料和生产的半成品、成品的性质、数量和运输、储存方式等资料。 2.总平面图(包括工程周围现状、工程位置及室外消防设施、储存方式等资料)。 3.建筑的平、立、剖面图。 4.室内、外有关消防部分的设计图(消防用水、用电、通风、空调以及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排烟设施等)。 5.“使用类别”中如属综合性建筑,就填主要一个项目。 |
附表2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重新申报审核表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 联系人 | ||
申报单位 | 联系电话 | ||
原批文号 | 面积 | ||
高度 | |||
原设计存在的 主要问题 | |||
修改内容 | |||
申报单位工程 负责人意见 | 负责人:单位印章 |
备注:此表适用于:
1.原设计未通过消防监督审核,需重新申请审核的工程项目。
2.修改变更原设计的工程项目。
3.应附上原审核意见及回复函。
附表3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报 单 位: (盖章)
申报日期: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
工程名称 | 建筑地址 | ||||||||
单位类别 | 单位名称 | 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建设单位 | |||||||||
设计单位 | |||||||||
施工单位 | |||||||||
使用功能 | 建筑结构 | ||||||||
原有用途 | 装修面积 | m2 | |||||||
建筑层数 | 装修层数 | 标准层层高 | m | ||||||
安全疏散 设施 | 出口数量 | 出口宽度 | 间距 | 最大层人数 | 走道长度 | ||||
m | m | 人 | m | ||||||
应急照明形式 | 疏散指示标志数量(个) | ||||||||
走道 | 出口 | ||||||||
装修材料 分类 | 装修部位 | 材料名称 | 数量(m2) | 燃烧性能等级 | |||||
顶棚装修 材料 | 装修部位 | ||||||||
装修材料分类 | 材料名称 | 数量(m2) | 燃烧性能等级 | ||||||
墙面装修 材料 | |||||||||
地面装修 材料 | |||||||||
房间隔断材料 |
02号许可事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通过消防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1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三款;
(二)《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三)《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10月16日公安部令第30号发布)第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建筑工程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92);
(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29―95);
(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96);
(九)《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
(十)《石油库设计规范(修订本)》(GBJ74―84);
(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140―90);
(十二)《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十三)《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十四)《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十五)《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十六)《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十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十八)《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92);
(十九)《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38―93);
(二十)《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98);
(二十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二十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二十三)《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92);
(二十四)《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2―92);
(二十五)《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二十六)《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二十七)《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二十八)《冷库设计规范》(GBJ72―84);
(二十九)《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J73―84);
(三十)《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三十一)《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试行)》(GBJ61―83);
(三十二)《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试行)》(GBJ64―83);
(三十三)《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试行)》(GBJ65―83);
(三十四)《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82);
(三十五)《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
(三十六)《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92);
(三十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三十八)《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J89―85);
(三十九)《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50313―2000);
(四十)《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98);
(四十一)《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97);
(四十二)《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98);
(四十三)《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四十四)《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J278―90);
(四十五)《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
(四十六)《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
(四十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防火设计规范》(GB50229―96);
(四十八)《小型火力发电厂设计规范》(GB50049―94);
(四十九)《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
(五十)《浸出制油工厂防火安全规范》;
(五十一)《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
(五十二)《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五十三)《广播电影电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YJ33―88);
(五十四)《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
(五十五)《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五十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五十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JGJ99―86);
(五十八)《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
(五十九)《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六十)《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
(六十一)《文化馆建筑设计规范》(JGJ41―87);
(六十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88);
(六十三)《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60―99);
(六十四)《港口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JGJ86―92);
(六十五)《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50226―95);
(六十六)《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99);
(六十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88);
(六十八)《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六十九)《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
(七十)《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34―2004);
(七十一)《七氟丙烷(HFG―227ea)洁净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BJ15―23―1999);
(七十二)《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三款;《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条。
五、申请材料
(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1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设计变更文字记录(原件1份);
(三)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消防工程施工信息回执(原件1份);
(五)《消防产品选用登记表》(原件1份);
(六)竣工图(原件1份);
(七)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原件1份);
(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系统调试、检验记录(报告)和维护、管理人员登记表(原件各1份);
(九)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工程:防火涂料质量证明书或试验、复验报告和钢结构安装后涂装检测资料。
注: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不改变原建筑主体、平面布局、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设计的,可不提供本条第(三)、(四)、(五)、(七)、(八)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见附表1);《建筑工程消防复验申报表》(见附表2);《建筑工程消防产品选用登记表》(见附表3)。
上述表格可到受理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网站(http://www.sz119.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的:
1.下列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未竣工验收合格前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市属建筑工程项目(宝安、龙岗两区24米以下的市属工程项目除外);
(2)特区内区属或者社会资金、外商投资的以下建筑工程项目:
①19层以上(含本数)住宅楼、商住楼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一类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高度32米以上(含本数),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商业楼、办公楼、科研楼、教学楼等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③甲、乙类生产厂房和库房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的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和库房;
④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影剧院、会堂、车站、机场、码头等人员密集场所;
⑤各类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气库、电厂、变配电站;
⑥地下工程。
(3)宝安、龙岗两区内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工程项目区属或者社会资金、外商投资的以下建筑工程项目:
①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含100米)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大型甲、乙类厂房和库房;
③大型油、气库;
④大型发电厂和变配电站。
(4)机场分局、大亚湾分局、大工业区分局管辖范围内的9层以上(不含9层)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以及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停机坪、港口、码头等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以及变电站、发电厂、油(气)管网、油站、油库、气站、气库;
(5)城市轨道交通、地铁工程;
(6)因技术原因需要组织专家会审的超大型建筑工程项目。
2.特区内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下列单位以及该单位所在的建筑物(场所)的内部装修工程以及局部改建、扩建、用途变更工程:
(1)25层以上(含本数)的综合楼;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大型工厂、油库、气库、专用仓库;
(3)大型电厂、变配电站。
(二)由福田消防大队、罗湖消防大队、南山消防大队、盐田消防大队受理的:
1.本行政区域内除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建筑。
(三)由宝安消防大队、龙岗消防大队受理的:
1.下列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1)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市属建筑工程项目;
(2)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下(不含100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不含大型甲、乙类厂房和库房,大型油、气库以及大型发电厂和变配电站)。
2.本行政区域内经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建筑。
(四)由机场分局防火科、大亚湾分局防火科、大工业区分局防火科受理的:
1.管辖范围内的9层以下(含9层)各类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在24米以下(不含24米)的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不含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停机坪、核电站等公共建筑和甲、乙类厂房、仓库);
2.管辖范围内的经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审核验收合格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
3.管辖范围内的临时建筑。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受理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现场验收――申请人领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消防验收,并自验收之日起7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不符合消防设计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整改存在的技术问题,领取《建筑工程消防复验申报表》,重新申请消防验收。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无限制有效时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