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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司〔2005〕170号
深圳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26日)
深司〔2005〕170号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6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2 市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3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4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5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6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含合伙律师事务所和合作律师事务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需符合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作为发起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0月25日司法部令第41号)第五条。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1.成立时间满4年;
2.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
3.申请设立分所前两年内未受过处罚。
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
3.有3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其中分所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1996年12月30日司法部令第49号)第四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原件2份);
5.律师事务所发起人订立的合伙或合作协议(原件2份);
6.拟设律师事务所章程(原件2份);
7.发起人个人资质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2份);(7)批准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8)原单位出具过去3年内工作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9)在我省执业未满5年的律师申请设立律师所的,应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10)执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律师作为发起人的,应同时提交《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8.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9.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10.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粤司办〔2003〕24号)。
(二)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呈报材料目录(原件2份);
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原件2份);
3.申请书(原件2份);
4.律师事务所登记机关出具的符合设立分所条件的证明、本所专职律师名单及派驻律师名单(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律师事务所向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复印件1份);
6.开办分所的资金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办公场所的使用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8.派驻律师个人资质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2)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4)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5)个人简历(原件2份);(6)辞职文件材料(或待业证)及最近的人事档案挂靠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3年内工作岗位业绩及执业道德鉴定(原件1份,复印件1份);(8)分所负责人执业年限满2年的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9)派驻律师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原件2份);
9.拟聘用的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件和有效执业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见附表3)。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设立律师事务所初审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经审批决定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可以对外开展法律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一)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二)申请材料
1.《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原件2份);
2.《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原件4份);
3.年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人员、机构、业务开展、财务管理、纳税、缴纳社保基金等基本情况,有分所的,应同时报告分所的有关情况;律师所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律师所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律师所建章立制情况)(原件1份);
4.会费及纳税凭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所年度财务报告(原件1份);
6.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2004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见附表4)、《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见附表5)。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会同深圳市律师协会。
(五)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六)行政许可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注册后1年内有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十)行政许可收费
无。
附表1
新设立律师事务所名称检索登记表
申请人 |
| |||||
拟 定 名 称 | 1 |
|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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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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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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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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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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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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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申请人 |
| 组织形式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 处讨论意见: | 厅领导意见: | ||||
变更登记时间 |
| |||||
备注: |
附表2
律师事务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设立登记事项 | 名称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具体地址 |
| |||||
办公面积 |
| 电话 |
| |||
办公场所性质 | □(租赁)□(购买)□(其它) | 办公场所原用途 | □写字楼 □综合楼 □其它 | |||
组织形式 |
| 主管机关 |
| |||
负 责 人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年龄 |
| 籍贯 |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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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时间 |
| 手机 |
| |||
家庭住址 |
|
| ||||
合 伙 人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年龄 |
| 籍贯 |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 |
| |||
执业时间 |
| 手机 |
| |||
家庭住址 |
|
| ||||
合 伙 人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年龄 |
| 籍贯 |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 |
| |||
执业时间 |
| 手机 |
| |||
家庭住址 |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
市司法局意见: | ||||||
登记机关意见: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 |
| |||||
发证日期 |
| |||||
备注: |
附表3
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登记事项 | 名称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 ||||||
具体地址 |
| ||||||
办公面积 |
| 电话 |
| ||||
办公场所性质 | □(租赁)□(购买)□(其它) | 办公场所原用途 | □(租赁)□(购买)□(其它) | ||||
总所组织形式 |
| 主管机关 |
| ||||
负 责 人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年龄 |
| 籍贯 |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 |
| ||||
执业时间 |
| 手机 |
| ||||
家庭住址 |
|
| |||||
派 驻 律 师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年龄 |
| 籍贯 |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 |
| ||||
执业时间 |
| 手机 |
| ||||
家庭住址 |
|
| |||||
派 驻 律 师 | 姓名 |
| 性别 |
| 照片 | ||
年龄 |
| 籍贯 |
| ||||
学历 |
| 政治面貌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
律师执业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办公 |
| |||
身份证号码 |
| 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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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时间 |
|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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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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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司法局意见: | |||||||
市司法局意见: | |||||||
登记机关意见: | |||||||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号码 |
| ||||||
发证日期 |
| ||||||
备注: |
附表4
律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名称 | 中文: | ||||
英文: | |||||
住所 | 地址: | ||||
电话: | 传真: | ||||
邮编: | E-Mail : | ||||
设立时间: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
主管机关: | 组织形式: | ||||
执业许可证号码: | |||||
合伙人(合作人)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执业证号码 | 备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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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分所情况 | 名称: | 负责人: | |||
派驻律师姓名及其执业许可证号码: | |||||
分所执业许可证号码: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律协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注:1.本表一式二份,必须填写完整;
2.登记备案日期指登记机关批准成为合伙人的日期;
3.律师事务所分所合伙人指总所的派驻律师。
附表5
执业律师注册汇总表
( 年度)
所名 |
| 组织形式 |
| |||||
地址 |
| 负责人 |
| |||||
批准时间 |
| 执业证号 |
| 办公房面积 |
| |||
专职律师 人数 |
| 兼职律师人数 |
| 特邀律师 人数 |
| 行政辅助 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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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同意申报注册的执业律师 名单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兼特 | 资格证号 | 执业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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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所同意申报注册的执业律师 名单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专兼特 | 资格证号 | 执业证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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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县(区) 司法局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 意见 |
(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省律协或省法援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填写一式四份。
02号 许可事项:市辖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辖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合伙人退伙、负责人变更、住所变更、章程协议变更、分所增派律师、分所派驻律师退出变更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
(二)《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变更前后均符合律师事务所合法成立的条件。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入伙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加入合伙人登记表(原件4份);
2.入伙人申请书(原件2份);
3.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加入的合伙人决议、合伙人之间的新协议和事务所章程(需填写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
5.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6.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7.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复印件2份,验原件);
8.个人简历(原件2份);
9.辞职证明(或失业、待业证明)及档案挂靠保管证明(档案挂靠证明必须在有效期范围内)(原件2份);
10.能够专职从事律师业务的保证书(原件2份);
11.申请日之前3年执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工作业绩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鉴定(兼职律师还需提交原工作单位的工作鉴定)(原件2份);
12.在我省执业未满5年的律师,需提交原执业注册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执业年限证明(原件2份)。
(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原件4份);
2.申请人要求退伙申请书(原件2份);
3.律师事务所同意申请人退伙的合伙人决议(合伙人签名)(原件2份);
4.申请人退出合伙前与律师事务所结清业务、财务关系的证明(原件2份)。
(三)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原件4份);
2.律师事务所同意变更负责人的合伙人决议(合伙人签名,若是分所变更负责人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负责人的证明)(原件2份)。
(四)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原件4份);
2.律师事务所购买(租赁)新住所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律师事务所同意变更住所的合伙人决议(合伙人签名,若是分所变更住所则需总所出具同意变更住所的证明)(原件2份)。
(五)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原件4份);
2.律师事务所同意变更章程协议的合伙人决议(合伙人签名)(原件2份);
3.律师事务所新的章程协议(原件2份)。
(六)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增加派驻律师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加入变更登记表(原件4份);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同意派驻的决定(原件2份);
3.律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派驻文件(省内不需要)(原件2份);
4.新派驻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新派驻律师执业证(包括证号页和年审注册页,若律师执业证已被司法局收回,须出具证明原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6.新派驻律师居民身份证和户籍材料(复印件2份,其中身份证需验原件);
7.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8.个人简历(原件2份);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过去3年内工作业绩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鉴定(原件2份)。
(七)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派驻律师退出登记材料:
1.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退出变更登记表(原件4份);
2.律师事务所总所同意派驻律师退出的文件(原件2份);
3.律师事务所总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退出派驻的文件(省内不需要)(原件2份);
4.律师执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4年6月16日司法部令第90号)第二十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变更事项申报材料的通知》(粤司办〔2003〕24号)。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律师事务所加入合伙人登记表》(见附表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见附表2)、《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见附表3)、《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见附表4)、《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见附表5)。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广东律师网(http://www.lawyer.gd.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市属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区属所向所在区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经深圳市司法局审查后,由广东省司法厅核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广东省司法厅许可后,在《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作变更登记,方可对外开展法律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律师事务所律师加入合伙人登记表
合 伙 人 | 姓名 |
| 性别 |
| 照
片 | |
年龄 |
| 学历 |
| |||
政治面貌 |
| 执业时间 |
| |||
执业证号码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住址 |
| |||||
电话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 处讨论意见: | 厅领导意见: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
| ||||
备注: |
附表2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退伙登记表
退伙人 |
| |||
退出原因: | ||||
财产债务清偿情况及已接办案件处理情况: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 处讨论意见: | 厅领导意见: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
| ||
备注: |
附表3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登记表
负 责 人 | 姓名 |
| 性别 |
| 照
片 | ||
年龄 |
| 学历 |
| ||||
政治面貌 |
| 执业时间 |
| ||||
执业证号码 |
| ||||||
律师资格证号码 |
| ||||||
身份证号码 |
| ||||||
家庭住址 |
| ||||||
电话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 处讨论意见: | 厅领导意见: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
| |||||
| 备注: |
律师事务所住所变更登记表 | |||||||
执 业 场 所 基 本 情 况 | 变 更 后 | 办公地址 |
| ||||
办公面积 |
| ||||||
办公场所性质 | □(租赁) □(购买) □(其它) | ||||||
办公场所原用途 | □(写字楼) □(综合楼) □(其它) | ||||||
变 更 前 | 办公地址 |
| |||||
办公面积 |
| ||||||
办公场所性质 | □(租赁) □(购买) □(其它) | ||||||
办公场所原用途 | □(写字楼) □(综合楼) □(其它) | ||||||
电话 | 变更后 |
| 传真 | 变更后 |
| ||
变更前 |
| 变更前 |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 处讨论意见: | 厅领导意见: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
| |||||
备注: |
附表5
律师事务所章程协议变更登记表
章程协议变更前内容: | |||
章程协议变更后内容: | |||
县(区)司法局意见: | 市司法局意见: | ||
厅律管处经办人意见: | 处讨论意见: | 厅领导意见: | |
律师事务所印章: | 变更登记时间 |
| |
备注: |
03号 许可事项: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申报律师执业证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年;
(三)品行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第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原件1份);
(三)《律师执业登记表》,表中贴上近期一寸正面半身免冠照片,另附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不得穿制服)(原件1份);
(四)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应提交户籍材料)(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
(五)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六)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七)实习期满后,在非实习的律师所申报专职律师执业证的,尚需提交由实习律师所出具的实习鉴定(原件2份);
(八)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复印件2份,验原件);
执业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离退休人员申请执业的,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在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申请兼职执业证的,应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允许其兼职执业的证明及工作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保管协议、存放证明及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十)与律师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证或申请人为离退休人员的,无需提供上述第(九)项材料。
申请人曾在外省执业的,可不提供上述第(六)、(七)项材料,但需提供原执业律师所执业鉴定。
分所派驻律师申领律师执业证,律师所总所在省外的应提供上述第(一)至(五)项材料;总所在省内的,派驻律师在办理完派驻登记后,按跨市转所办理。
本省跨市转所应填写《执业律师转所申请表》1份,并提交上述第(一)、(三)至(五)及(八)至(十)项材料。
凡在外省考取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以及在省外有过执业经历的,申请执业前应先申请调取资格档案,申请调档须填写律师档案调函申请表一式两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第二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见附表2)、《律师执业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以律师身份执业。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一)设定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995年2月24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十三条;《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1996年11月25日司法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
(二)申请材料
1.《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原件1份);
2.上年度《执业律师继续教育登录册》,新领执业证的律师提交省律协颁发的《律师上岗培训合格证》(验原件退回);
3.兼职律师应提交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参加年检注册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4.法律援助机构执业律师须由其所在的法律援助机构加具意见(原件1份)。
法律依据:《关于2004年度全省各市律师所年检和执业律师注册若干事项的通知》。
(三)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见附表3)。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四)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会同深圳市律师协会。
(五)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六)行政许可程序
填写申请表格,向深圳市律师协会提交申请材料,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七)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八)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律师执业证》副本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注册后1年内有效。
(九)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继续从事律师职业。
(十)行政许可收费
无。
附表1
深圳市司法局律师执业申请审批表
序号:
申报执业律师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籍贯 |
| |
所在律师事务所 |
| |||||||
户口所在地 |
| 党派 |
| 文化程度 |
| 所学专业 |
| |
取得资格时间 |
| 取得资格 地点 |
| 发执业证 时间 |
| 发执业证 地点 |
| |
律师职称 |
| 其他职称 |
| 何时从事 律师工作 |
| 执业类别 |
| |
身份证号码 |
| 资格证 号码 |
| 业务档案 存放地点 |
| 人事档案存放地点 |
| |
主 要 简 历 |
| |||||||
承 办 人 意 见 |
| |||||||
处 负 责 人 审 查 意 见 |
|
附表2
律师执业证呈报表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文化程度 |
|
党派 |
| 民族 |
| 户籍所在地 |
| 申请执业类别 |
|
取得律师 资格时间 |
| 资格 证号 |
| 兼职律师 所在单位 |
| ||
所名 |
| 该所组织 形式 |
| ||||
主要简历 |
| ||||||
县(区) 司法局 审查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司法局 审查意见(省直所) |
(盖章) 年 月 日 | ||||
省厅律管处经办人审查意见 |
| ||||||
省厅律管处意见 |
| 厅领导批示 |
|
说明:本表填写一份,连同《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和申请材料放入档案袋上报省厅。
附表3
律师执业年度注册审核登记表
( 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所名 |
| |
律师资格证号 |
| 律师执业证号 |
| |||
律师职称 |
| 其他行业职称 |
| 文化程度 |
| |
执业类别 |
| 兼职律师工作单位 |
| 发执业证时间 |
| |
是否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外(地区)居留权 |
| |||||
年度工作总结
(包括办理律师业务、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等情况)
| ||||||
完成法律援助义务情况 | ||||||
签名: 年 月 日 | ||||||
律师所意见 | (盖章)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县(区) 司法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司法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04号 许可事项: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
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0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
(一)具有内地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三)品行良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1号)第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
(二)《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登记表》(原件1份);
(三)身份证、学历证、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有无受刑事处罚的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实习证及上岗培训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八)未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九)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其中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广东省司法厅审核律师执业证操作规程》第二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格:《律师执业证申请审批表》、《律师执业证呈报表》、《律师执业登记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以律师身份从事内地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05号 许可事项: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7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为《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所称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或澳门执业律师;
(二)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四)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3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2号)第二条、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3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验原件);
(五)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六)申请人所在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原件3份);
(七)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八)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原件3份)。
上述第(二)至(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的申请表格:《香港 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见附表1)。该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或在深圳市司法局网站(http://www.szsf.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初审后,报广东省司法厅核准;经核准后,可以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香港、澳门以及中国以外的其他国家的法律事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法律依据:《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附表
香港 澳门法律顾问申请审核登记表
编号: ( )第 号
聘用机构 |
| ||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
国籍 |
| 身份证件号码 |
|
取得律师资格 国家(地区) |
| 法律顾问证 发证日期 |
|
证号 |
| ||
所在地司法厅(局)审核意见 |
发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06号 许可事项: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初审。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
(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
(四)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许可的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鉴定人须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或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10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专业技能)。
法律依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四条、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令第62号)第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3份);
(二)《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原件各3份);
(三)鉴定机构章程(原件3份);
(四)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3份);
(五)资产证明及流动资金证明(复印件3份);
(六)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复印件3份);
(七)每个鉴定人近3年出具的相应专业的鉴定书(复印件3份);
(八)主要鉴定仪器设备目录(原件3份);
(九)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材料(原件3份)。
法律依据:《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机构核准登记工作的通知》(粤司〔2002〕137号)。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司法鉴定机构设立登记申请表》、《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认证表》。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司法局行政许可服务厅(天平大厦4楼)领取。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司法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司法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司法局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广东省司法厅审批决定。
十、行政许可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如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期限不受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司法鉴定机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