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政府公报 > 2005年政府公报 > 2005年第37期(总第455期)
深高新办〔2005〕74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 室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9月14日)
深高新办〔2005〕74号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2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公共 用地户外广告和标识初审
01号 许可事项:申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土地和厂房及配套住房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高新区厂房;
(二)租用(包括增租)高新 区厂房;
(三)高新区内迁址(包括租用、购买方式);
(四)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
二、设定行政许可 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过)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按以下方式实施许可 :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
(二) 对于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根据高新区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作出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购买高新区厂房,申请人应符合下列 条件: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
2.有相应的资金保证,且资金来源明确;
3.为市政府科技行 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国内外知名高新技术企业或为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或者机构。
(二)租 用(包括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申请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所从事项目符合深圳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和深圳市高新 技术产品目录规定;
2.为高新区企业提供相关配套服务的企业或机构。
(三)租用高新区内政府提供的配套住房,申请人应 符合下列条件:
1.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
2.已获入区资格的企业或机构。
法律依据 :第(一)、(三)项分别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二)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购买高新区厂房:
1.入区协议用地申请报告或者购买 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者项目情 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对企业申请协议用地或者购买 厂房的决议(原件1份);
6.《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原件1套);
8.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9.近期财务月报及上年度同期财务月报(原件1份);
10.上年度完税证明文件及纳税申报收入文件(复印件1套,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 :第2―5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1、6―10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申请租用高新区厂 房(包括增租):
1.入区租用或增租厂房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 份);
3.项目情况简介(1份);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申请者 与厂房出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据:第2―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1、5、6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申请高新区内租用厂房迁址(获准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 高新区厂房的,可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具的批复文件直接办理迁址手续):
1.区内迁址申请报告(1份);
2.《深圳市 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与厂房出 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原件及业主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上第1―3项均须提供电子版本1份。
法律依 据:第3、4项由《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第1、2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申请租用高新区配套 住房:
1.《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二)(1份);
2.《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 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市高新办批准入区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和身份证 (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入住人员名单及劳 动用工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拟入住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见附件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 业园区配套住房申请表》(见附件二),该表格可以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协议使 用高新区土地的行政许可由高新区领导机构决定。
除协议用地外的其他许可内容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决定。
九、 行政许可程序
(一)对于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的行政许可: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深圳高新区行 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同意协议用地提出初审意见;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将包含用地位置与 面积的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4.高新区领导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二)对于除协议用地外的其他许可内容:
1.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2.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 行审查;
3.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或暂缓处理。
十、 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由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高新区领导机构 批准;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
在前款规 定日期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批文或批复文件。有效期限:
(一)协议使用高新区土地或购买高新区厂房批复文件有效 期3个月;
(二)租用高新区厂房、增租高新区厂房或高新区内迁址批复文件有效期6个月;
(三)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批准 文件有效期1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申请协议用地的,申请人凭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出 具的并经高新区领导机构批准的初审意见,向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申请购买高新区厂房、租用和增租高新 区厂房、高新区内迁址、租用高新区配套住房的,取得批文或批复文件后方可与产权单位签订购买、租赁合同及办理工商登记等其他相关事宜 。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一
填表日期 |
| 年 |
| 月 |
| 日 |
| 编号 |
|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入区申请书
项目名称:
|
|
|
|
|
|
|
|
|
|
|
|
|
|
|
|
|
|
|
|
申报单位(签章):
(申请人声明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一、企业现状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
| 成立时间 | 年 月 | ||||
注册地址 |
| ||||||
| 姓名 |
| 身份证号码 |
| |||
法定代表人 | 固定电话 |
| 移动电话 |
| |||
| 联系地址 |
| |||||
企业类型及代码 |
| ||||||
经营方式 | 1 .研究开发 2 .生产 3 .销售 4 .咨询 5 .其他 □□□□□ | ||||||
高新技术认定情况 | 是否具有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项目认定) 1 .是 2 .否 | ||||||
经营范围 (按营业执照填) |
| ||||||
注册资本(金) | 万元(折合 万美元) | ||||||
投资者 | 出资金额 | 占投资总额比例 % | 备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资金额合计(万元) |
| ||||||
职工总数(人) |
| ||||||
其
中 | 硕士以上 |
|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 |||
大专以上 |
|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 ||||
研发人员 |
|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 ||||
序号 | 产品名称 | 年产值(万元) | 销售额(万元) | 出口额(万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工业总产值(万元) |
| 税费总额(万元) |
|
总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
|
出口创汇(千美元) |
| 研发经费(万元) |
|
二、入区项目情况
1.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
| |||||||
投资总额(万元) | (折合 万美元) | |||||||
资金 来源 | 自有(万元) |
| 其他 |
|
| |||
|
| |||||||
用电量(度 / 日) |
| 用水量(吨 / 日) |
| 其他 |
| |||
预计年产值(万元) |
| 预计年利税(万元) |
| |||||
预计人员(人) |
| |||||||
其
中 | 硕士以上 |
|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 ||||
大专以上 |
|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 |||||
研发人员 |
| 占职工总数百分比 |
| |||||
2.项目选址情况:
项目入区方式 | 1 .协议用地 □ 2 .购买厂房 □ |
3 .租用厂房 □ 4 .其他 □ | |
|
|
3.环保情况:
是否有下列污染排放(有√、无×) | |||||||||
废气 |
| 废水 |
| 废渣 |
| 粉尘 |
| 恶臭 |
|
放射性 |
| 噪音 |
| 震动 |
| 电磁波 |
|
|
|
工业废水排放量(吨 / 日) |
| ||||||||
是否需要建污染防治设施 |
| 占地面积(平方米) |
| ||||||
三、市高新办审查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处负责人意见:
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领导意见:
办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二(A面)
编 | 号 |
|
|
|
|
|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企业配套用房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B面)
一、企业配套用房使用现状
地点 | 户型 | 面积(平方米) | 人数(人) | 数量 | 备注 |
高新公寓 | 一房 |
|
|
|
|
一房一厅 |
|
|
|
| |
两房一厅 |
|
|
|
|
二、企业配套用房需求情况
地点 | 户型 | 面积(平方米) | 人数(人) | 数量 | 备注 |
高新公寓 | 一房 |
|
|
|
|
一房一厅 |
|
|
|
| |
两房一厅 |
|
|
|
|
三、市新高办审查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处负责人意见:
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领导意见:
办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高新区配套用房许可程序
一、申请者向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办)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 区企业配套用房申请书》(1份);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认定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三)市高 新办批准入区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四)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五)经办人法人 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六)拟入住人员名单及劳动用工合同(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拟 入住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由高新办有关处室审查,办领导签发。
三、高新办应在受理配套用房 租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暂缓或不予安排配套用房的批复。
四、企业凭市高新办批准文件与产权单位签订定向配套用房 租赁合同。
五、企业凭合同办理配套用房入住手续。
02号 许可事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标识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高新区内非公共用地设立户外广告和标识初审(非公共用地及户外广告、标识定 义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户外广告登记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高新区内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的,先由 深圳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与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协商制定户外广告、标识设置规划,然后由深圳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通过拍卖方式作出行 政许可规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2001年3月22日深 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符合条件者即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已入区企业;
(二)依法取得设 置户外广告、标识场地使用权;
(三)符合高新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要求(见附件二);
(四)广告内容须为与 申请人经营的高新技术产品有关的内容;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的规定。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标识(牌)申请书》(见附件一)(1份);
(二)企业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户外广告、标识(牌)效果图(原件2份);
(四)安装位置图( 原件2张);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自有房地产证明或者业主同意其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进入高新区的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 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户外广告、标识(牌)申请书》(见附件一 ),该表格可在深圳高新区网站(网址:www.ship.gov.cn)上办文指引处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
(二)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批(设置完毕需经 批准部门验收);
(三)对符合条件的,做出许可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不予许可处理。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 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颁发同意设立户外广告、标识( 牌)的许可批文,有效期限依户外广告登记机关许可文件的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审许 可批文后,申请单位持深圳高新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件一
编 | 号 |
|
|
|
|
|
(由市高新办填写)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和标识(牌)申请书
申报单位(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制
申请报告 市高新办:
法人代表签名: 盖章处: |
|
拟设置户外广告、标识(牌)场所、
广告内容全景电脑图样
(物业主加盖骑缝章)
|
市高新办审查意见
经办人意见: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处负责人意见:
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办领导意见:
办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高新区户外广告、标识(牌)初审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户外广告、标识(牌)申请书》(1份);
(三)户外广告、标识(牌)效果图;
(四)安装位置图;
(五 )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自有房地产证明文件或者业主同意其设置户外广告、标牌的证明文件1份(交复印件,验原件);
(七)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八)经办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和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九)市高新办批准入区文件(交复印件,验原件)。
二、由市高新办进行审查。
三、市高新办应在受理申请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暂缓或不予设置的初审意见。
四、申请单位持市高新办批准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附件二
高新区内户外广告、标识设置指引
在高新区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应按市政府规定的方式(主要是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凭市城市管理局批文申请登记。其中,利 用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设置发布的,应凭气象管理部门批文申请登记。
在高新区内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指引,应由高新 区行政管理机构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在该指引出台以前,须依照以下规定设置:
(一)设置户外广告及标牌的位置要求:
1 .建筑物标牌:只可设于建筑物主要立面、二层窗间墙转角处和建筑物女儿墙(每栋建筑物仅限设置两处);
(1)建筑物标牌的位置 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功能及安全,禁止标牌遮挡窗户、堵塞疏散出口及影响消防供应设施;
(2)禁止在建筑物女儿墙或其它主体墙面位 置设置除企业标牌以外的广告;
(3)禁止在建筑物女儿墙或屋面以上设置企业标牌;
(4)女儿墙上的标牌,应有助于保持 建筑立面的完整性、协调性,不得设置有损于建筑立面形象的标牌;
(5)建筑物标牌只能在集中相同材质的女儿墙面处设置,且标牌 尺寸需根据立面效果确定;
(6)同一立面上在建筑物女儿墙面设置的标牌数目不得多于2个,且必须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志相结合 ;
(7)同一立面上在建筑物二层窗间墙转角处设置的企业标牌数目不得多于2个。
2.室外空间广告及标牌:只可设于企业入 口处及标志墙面(用地红线以内);用地红线内建筑物入口处。
(1)设置室外空间广告及标牌的位置不得影响室外公共空间和公共设 施的使用和安全,禁止户外广告及标牌堵塞人行车流疏散通道、遮挡交通信号标识和妨碍消防供应设施的应用;
(2)禁止在道路空间 ――即道路红线内及其上空(红线内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宽度大于10米的绿地除外),包括电线杆和路灯杆等道路设施之上,设置任何固定装置 的户外广告及标牌。在道路空间内设置横跨型临时性广告时,其跨越道路部分净空不得小于5.5米;
(3)室外空间中同一地段相连的 户外广告应组合设置、规格统一,其布局应有助于室外空间的围合;
(4)禁止在城市树木上设置户外广告及标牌;
(5)企 业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空间广告不得多于2处,高度不超过3米,每处面积不大于6平方米;
(6)企业用地红线内设置的室外空间企 业标牌,只可设置于规定的位置,高度不大于1.5米,面积不大于2平方米;
(7)企业入口处名称及标志墙面:高度不大于2米,面积 不大于6平方米。
(二)安装要求:固定户外广告的设置安全牢固,不得对行人及物产的安全构成威胁。
(三)内容要求:户 外广告应以宣传企业产品、企业信息、企业文化为主要内容;户外标牌内容仅限于企业标志及名称、方位指示、建筑物楼层示意等标识性因素 。
(四)照明要求:
1.任何广告不得以闪烁光源影响居住建筑或城市道路的使用;
2.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米 以内及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光方式及红、绿、黄三色。
(五)外观及制作要求:
1.任何户外广告及标牌必须 经过注册的广告设计公司精心设计,建筑物标牌应以建筑单体为基本单位,企业室外空间广告及标牌、园区广告应以空间相关地段为单位进行 设计,广告的形式、形状、尺寸和材质等应与建筑立面和园区空间的整体景观保持协调关系;
2.广告物(包括其附属的支架等)应选 用不锈蚀的美观大方的材料精心制作,园区内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户外广告及标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