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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27期(总第4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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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设局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深圳市建设局 信息提供日期:2005-06-24 【字体:

深建科〔2005〕24号

深圳市建设局
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6月24日)

深建科〔2005〕24号

  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管理,避免滥用便携式仪器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深建字〔2003〕5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物检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以下简称《规范》)和《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并按照《规范》规定的污染物浓度限量,对其检测结果进行判定。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空气中氡浓度检测所使用的仪器不确定度不应大于25%(k=2),检测下限不应大于10Bg/m3。现场检测应连续进行,时间应满足相应标准要求。
  三、凡进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的机构,若采用便携式甲醛分析仪进行室内甲醛浓度检测时,仪器的不确定度应小于5%,并应采用GB/T18204.26—2000方法定期对检测结果进行校验。
  四、室内环境中苯、TVOC浓度检测应采用气相色谱法,不得采用便携式仪器测定。
  五、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规范、方法和使用的主要仪器设备,采用现场仪器检测的,应注明仪器的不确定度。
  六、下列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
  (一)没有注明所依据的规范、使用的方法和主要仪器设备的;
  (二)没有注明所用仪器的不确定度或不确定度不能满足规范要求的;
  (三)没有按照《规范》规定对检测结果进行判定的。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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